视点|直播平台雇“聊手”扮主播,新型套路骗要严厉打击

为与心仪的女主播见面吃饭,甚至“谈恋爱”,不少年轻男子在直播间PK刷礼物,千元人民币转瞬消耗一空……然而他们不知道,日常给自己发信息嘘寒问暖的女主播,都是直播平台雇佣的“聊手”;用户已按消费能力等指标被后台悄悄“标注”,往往被骗数十万元。日前,央视报道了这一网络直播新套路,将新型“套路骗”问题推向了台前。

在直播平台出现之前,并非不存在“套路骗”。以往,还只是通过盗用其他网络用户的图片冒充本人,以QQ聊天交友、恋爱等方式骗取钱财,随着普法和网警工作逐步推进,旧式的“套路骗”已经很难奏效。但是,直播的兴起又为“套路骗”提供了借尸还魂的机会。

网络直播比盗用图片高明在哪儿?在直播的场景中,主播是动态的,声音、表情、动作都能够更大强度刺激观看用户的感官,这对骗局的前期准备而言是一种质的飞跃,使骗局由盗用图片的“可看”跃升为视频直播的“可感”。并且,在骗局形式上,QQ聊天呈现为1对1的私密性,而视频直播表现为1对多的公开性,作为“1”的主播被赋予了稀缺价值,而作为“多”的用户则会陷入到竞争的氛围中——倘若用户能够和主播建立联系,是一种竞争胜利后的占有,但由于用户之间互相知道彼此的存在,主播可以随时终止当下的聊天进入到另一个聊天场景中,因此这种占有又只是暂时性的。在与主播私聊塑造的暧昧环境里,“暂时占有”逐渐被想要“永久占有”的意愿支配,主播稀缺光环让用户不愿放弃,抽离变得更为艰难,投入金钱变得更为容易。

新型“套路骗”正是瞄准了网络直播的新特点,将骗局转变为流水线性的工作。很多受骗用户没有意识到的是,在专业化的直播团队中,主播和账号是可以分离的。主播负责的仅仅是直播,账号可以交给聊手进行后续聊天,而用户误以为自己把握了这种稀缺性,认为自己正在和炙手可热的主播私聊。

那么,这种雇佣聊手代主播撩用户敛财应当认定成什么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同时,根据刑法诈骗罪有关认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同时,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聊手伪装主播聊天,让用户误以为与主播有发展成恋爱关系的可能,或让用户误以为与主播关系更进一步,虽然PK刷礼物、打赏、转“零花钱”等是用户的自主行为,但总的来看无疑违背了用户的真实意思,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为一开始主播就没有意愿和用户发展为恋爱关系),隐瞒了事情真相,理应被认定为欺诈甚至诈骗。此外,对用户留言等相关信息生成标签化用户画像是否属于过度采集用户信息,侵犯用户隐私权也值得进一步考虑。

在平台和机构或主播的关系判定中,平台具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已成为共识,在新型“套路骗”的治理中也理应如此,有关部门的整顿处理既要面向机构和主播,也要针对为“套路骗”提供活动空间的平台。而对于用户来说,还是得时刻铭记:围观热闹可以,但不要上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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