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球、羽毛球等很多体育运动深受人们的喜爱,但很多有一定对抗性的项目在进攻与防守的比拼之间,也潜藏着运动的风险。如果一方因防守犯规,并且导致他人受伤,那么防守人要不要赔钱呢?今年3月,上海就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官司。这起官司历经一审和二审,最终的判决结果会怎样呢?
被判承担一半责任 防守方不服进行上诉
本案中的当事人名为张某和韦某,两人都是上海某高校的学生,原本并不认识,一场校园篮球赛让他们有了交集。比赛中,两人发生了碰撞,导致张某倒地受伤。此后,张某将韦某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六万五千余元的医药费等。2020年11月30日,一审法院判决,韦某对张某的损伤承担50%的赔偿责任。韦某不服判决,他认为,篮球比赛本就有一定风险,自己也并没有故意撞倒对方,为什么要担责呢,于是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那么二审有哪些焦点?对抗运动中受伤要如何认定责任呢?两年前的那场篮球比赛到底发生了什么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韩朝炜: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就是张某和韦某,参加学校组织的一个篮球比赛,张某是属于俄语系队的,韦某是属于德语系队的。
参加学校篮球赛 比赛中途发生意外
张某和韦某都是篮球运动爱好者。2019年10月,两人就读的大学组织了一场篮球友谊赛,学生以院系为单位参赛。在10月11日的一场初赛中,张某和韦某分别所属的两支队伍比拼十分激烈。然而,正当比赛进入下半场时,却发生了意料之外的情况。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韩朝炜:在比赛当中,那么正好张某是处于进攻状态,当他要起跳上篮的时候,韦某作为防守方,就做了一个盖帽或者盖火锅的这样一个动作。那么导致双方当事人在空中身体发生了碰撞。
张某所在球队身穿蓝色队服,韦某所在球队身穿深色队服。球场外围的公共场所视频显示,当天中午11点49分前后,张某在本方半场成功抢断,此时对方半场无人防守,于是他拿到球后发起了快速反击。
被上诉人 张某:我就是加速想快速上篮,完成这次进攻回合,然后就是我在上篮的过程当中,在空中我感受到我的身体的侧后方被人顶撞了一下,然后我就直接摔倒在地上了。
防守时发生碰撞 致对方倒地受伤
画面中,身穿蓝色队服、带球跑在最前面的男生就是张某,身穿深色队服、紧紧追在他后面的是韦某,就在张某起跳上篮的时候,韦某追上了张某,两人发生碰撞,随后张某失去了平衡,落地摔倒。
被上诉人 张某:倒地之后我想就是站起来嘛,然后发现就是手已经失去控制了,然后就是站起来那一刹那感觉身体,就是因为靠近心脏这个位置,感觉有撕拉感,所以就感觉特别疼痛。
张某先后花费了数万元治伤,他觉得这一切都是因为韦某在比赛中犯规所致,韦某理应对此事负责。但韦某认为,篮球赛中难免会有肢体接触,自己也不是故意的,为什么要他来承担民事责任呢?眼见双方谈不拢,于是张某将韦某诉至法庭,要求其赔偿六万五千多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韩朝炜:那么据我看到的(庭前调解)材料,韦某愿意赔偿的金额是一万元,但是张某觉得跟自己所支出的这个费用相差比较大,所以双方就没有达成一致。
一审认定防守行为属犯规行为 担侵权责任
2020年10月22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11月30日宣判。法院一审认为,韦某的防守行为属犯规行为,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然而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加对抗性较为激烈的体育运动,应当对可能带来的伤害结果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判决韦某对张某的损伤承担50%的赔偿责任。韦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韩朝炜:那么在韦某的上诉状当中,他的上诉请求就是要求二审法院驳回张某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他认为我不应当赔一分钱。
法官韩朝炜解释,随着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实施,本案二审在适用法律上也有一些变化。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韩朝炜:2020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所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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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那么虽然本案的所有的事实,包括本案一审判决都是在2021年1月1号之前,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关于自甘风险的相关规则。
案件二审适用民法典中自甘风险条款
也就是说根据相关规定,本案二审可以适用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韩朝炜:其实这一条对我们法官来说也是一个新的规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面,到底怎么认定是不是违反了篮球竞技规则,就能够认定这个违反篮球规则的人,主观上就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能不能这样画等号,其实也是本案当中审理的一个焦点和难点问题。
法院需还原比赛细节 从多方面去评判
那么就本案来说,“自甘风险”是不是就意味着不用承担责任呢?法官认为,这还用从多方面去评判,比如要看韦某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就需要还原比赛中的细节。
违体犯规与技术犯规 这两者有何区别
以证人身份出庭的小伙子小牟,在那场篮球比赛中担任主裁判员,当时他是学校日语系的一名学生,并非是职业裁判员。他在庭上说,看到韦某撞倒了张某,他和另一名裁判员商量后判了韦某违体犯规。但事实上,在学校体育部2019年12月出具的第一份情况说明中,明确写着:“当值裁判吹罚了防守队员韦同学技术犯规。”几个月后,学校体育部又出具了第二份情况说明,对其中的判罚做了更改,其中写道:“因对当时情况了解有误,将当值裁判的吹罚写成了技术犯规,经过和当值裁判语音确认还有现场的视频确认,当值裁判吹罚结果为违体犯规,罚则为两罚一掷。”那么,校方为何会作出更改?违体犯规,技术犯规,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在案件中又分别意味着什么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韩朝炜:技术性犯规那么首先它的定义很简单,就是没有身体接触的犯规。我举简单的例子,比如说在篮球场上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对场边的裁判包括场边的观众有不礼貌的行为,这个就是属于技术犯规的一个范畴。第二个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比如说我就是冲着你人去的,我就是把你人推倒。或者说拉着你的球衣把你拉倒,不让你上篮,投球。
向篮协了解裁判规则 咨询所涉判罚情况
违体犯规,就是指“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与技术犯规最明显的区别就是,有身体上的接触。在中国篮球协会审定的《篮球规则2020》一书中,可以查到违体犯规包括多种情况,例如“一起攻防转换中,防守队员为了中断进攻队的进攻,与进攻队员造成不必要的身体接触”等,行为上有明显“故意而为之”的倾向。
证人 石先生:关于第一份那个情况说明是出于本人的一个失误,对于篮球场上这个技术犯规和违体犯规的一个概念没有理解得很清楚,然后也没有了解很明白。
校方从“技术犯规”更正为“违体犯规”
证人石先生是学校的一名老师,也是那场比赛的负责人,目睹了比赛全过程,学校的情况说明就是由他来写的。石先生说,由于自己对篮球规则不够了解,因此在第一份情况说明将韦某的犯规行为误写成“技术犯规”,随后他通过与张某沟通,以及根据当时的录像,更正为违体犯规。然而,韦某一方并不认可校方的情况说明。
学校开具情况说明 是否有法律效力
法官了解到,事发之后,张某被送去医院治疗,比赛并没有结束继续进行,公共场所视频显示,张某所在球队获得了两次罚球机会和一次发球权,这和违体犯规的“两罚一掷”罚则相吻合。但韦某代理人认为,在场的老师及裁判都是篮球业余爱好者,依据最后的罚则判断韦某是违体犯规、进而更改情况说明,这是没有证明效力的。
韦某诉讼代理人 田澄海:他(张某)在快速的运动当中,自己也应当预料到这个行为有可能自己会摔跤。既然没有故意,也不存在过失,更谈不上重大过失了。大家对这个体育活动应该大家都有一个自我的判断。
韦某一方认定,两名当事人有身体接触,属于正常防守范围,而张某一方认为,既然被吹罚“违体犯规”,这就能说明韦某的行为是超过了篮球比赛中的一个合理范畴的,存在主观故意。
张某诉讼代理人 李祥美:我们认为这个违体犯规不是在一个正常的篮球规则之内,所谓的自甘风险是一个合法的,是有一个规则存在的,而上诉人是违反了一个规则,那么就存在一个蓄意、故意、明知而放任,所以上诉人的行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一个侵权责任赔偿。
违体犯规是否能和法律上主观恶意画等号
那么,韦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违体犯规?违体犯规是否能和法律上的主观恶意画上等号?为了对本案中所涉判罚情况进行更详细的了解,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前往上海市篮球协会做更多的沟通。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韩朝炜:首先就是说他们反复观看了这个视频,那么给出的答案是用膝盖顶撞肯定是看不出来的,这是第一个;第二个他们认为韦某的这个动作很难构成一个非常严重的犯规。
法官了解到,依据相关篮球规则,参赛者在与对方争抢中有不必要的身体接触而被吹罚的,属违体犯规,但是,并非所有被吹罚犯规者的犯规行为所针对的对象都是其他参赛者的人身,不同情况还需要仔细甄别。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韩朝炜:有的是专门不是冲球去的,专门冲着人去的这个之外,还有其他的这种犯规的这种类型,有的其实就是冲着你球去的,只不过就是说我身体的接触面积可能大了一些。
学校将犯规种类更正为违体犯规 有据可依
综合考量之后法院二审认为,学校的第二份情况说明中,将韦某的犯规种类更正为违体犯规,是有依据的。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韩朝炜:本案当中,韦某确实他身体和张某发生了碰撞,同时我们也可以认定他确实构成这样一个违体犯规,但是从现有证据来说,我们没有办法来说韦某存在这样一个用膝盖故意去顶撞张某这样一个行为。
主观上仅存一般过失 适用自甘风险条款
合议庭认为,虽然张某因为韦某的防守而受伤,韦某的行为构成违体犯规。但从多方面判断民事责任,韦某在主观上仅有一般过失,而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本案适用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条款。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韩朝炜:从这个本案的其他证据来说,这个韦某跟张某之间本身也没有什么过节,而且他防守他是冲着球去的,他是针对你这个张某所控制的球去,而不是专门冲着你张某的人的身体去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觉得他的动作没有达到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样一个程度。
法官:对抗性较强项目中注意义务限定更为宽松
并且法官指出,从体育活动的特性方面来看,篮球运动本身是一种对抗性较强的项目,参赛者的注意义务也应限定在较一般注意义务更为宽松的范围内。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韩朝炜:我们在看待这样一个犯规的时候,我们不能简单地孤立地去看待这样一个问题,而是要结合整个篮球运动,篮球比赛的一个特性和现状来进行看待,既然它是在高速度的环境下面来进行对抗,瞬息万变的情况下,电光火石之间,你不可能要求一名参赛的运动员在作出某个动作的时候,能够作出一个三思而后行的考虑。
要求思虑周全再做防守动作显然不现实
合议庭认为在比赛中,双方参赛者必然全力以赴,风险性显然高于普通体育课中或者业余时间作为游戏活动的篮球比赛。要求韦某先将所有的可能性思虑周全再作出防守动作,这是不现实的。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韩朝炜:为了系里的荣誉,我要不遗余力拼尽全力,但另一方面,因为他们是业余选手,对于比赛规则的理解,对于技术动作的运用,肯定跟职业队的选手肯定是没有办法相比的,所以这就产生了一种冲突。这种产生冲突的情况下面,那么我们对于韦某的这个行为我们不能过于的苛求。
二审作出终审判决 防守一方无需担责
最终,2021年6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被上诉人张某的一审诉讼请求。也就是说,虽然韦某在比赛中与张某发生碰撞并致其受伤,但韦某并不需要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法官认为,这起案件的判罚并不代表所有类似的纠纷都适用于“自甘风险条款”。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韩朝炜:我觉得更多地强调就是,以后碰到这种情况了,不需要再赔了,但是没有把这个但书放到一定的地位,因为你不把这个但书放到一定地位的话那么后果非常突出的,以后大家就随便了,弄伤就弄伤了跟我一点关系没有。
法官所说的关于“自甘风险”的但书条款,是指其他参加者如果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则不得依据“自甘风险”免责。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韩朝炜:我觉得有必要强调一下,你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当中,那么我希望就是说不要出现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种情况,一旦出现,该承担什么责任还是要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