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琦退赛,鱼死能否也令网破?中国篮球“博斯曼法案”或隐现其中


周琦退赛,鱼死能否也令网破?中国篮球“博斯曼法案”或隐现其中

周琦宣布退出整个赛季——因为他想走,其实新疆队想留,在谈不拢之下,最终走到了撕破脸的地步。

周琦已向投资人组成的CBA联盟和中国篮协进行了两度申诉,但都被驳回,且他还在其间,举报了老东家新疆队存在的违规问题——但不同的问题,却是一码归一码,这仍未能解决周琦想走人的问题,反而令双方走到了“鱼死网破”的地步。

有人认为,周琦如此公开宣布退赛,如果CBA联盟为了自身资本的利益,篮协为了发展“大局”;且毕竟是“规则在先”,人人都得遵守的“公认之正义”下,周琦似乎成了唯一的最后输家。

周琦退赛,鱼死能否也令网破?中国篮球“博斯曼法案”或隐现其中

但其实,周琦在自身可能“鱼死”之下,也并非完全没有了一丝令“网破”的可能!最好的证据,就是30年前欧洲足坛的“博斯曼法案”!

在1990年,当时效力于比利时次级联赛标准列日队的让-马克·博斯曼,在合同期满后,标准列日向其开出了薪水不高的续约新合同,博斯曼于是要求转会。

球队不仅拒绝,且以“无薪及不得代表标准列日以外的任何球队上阵”这条比利时足总规定,对博斯曼进行了处罚,这因此令博斯曼绝迹于球场,甚至连唯一经济来源也被断绝了。

周琦退赛,鱼死能否也令网破?中国篮球“博斯曼法案”或隐现其中

博斯曼最终走上了法律渠道,他经过多次、多级上诉,最终来到欧洲法院,并获得了最后的胜利——博斯曼本人虽失去了踢球的大好年华,但“博斯曼法案”的成果在于:球员在合约将满半年时,就可以与其他球队商谈新合同;合约期满时,就能以自由身转会,且不必产生转会费用;此法案还同时带来了欧盟内外援的自由转会,因为原先的限制违反了劳动法规和人权!

其实,当下CBA制定的“顶薪就能续约”之规定,等于限制了球员的职业生涯流动——显然,这一点在本质上,肯定是违反劳动法精神的,虽然它适应了当下中国职业篮球的现实,利于市场资本对中国篮球的输血,但这并不代表这一规定就天然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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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基于这一点,当有人拿什么周琦的“波兰人”之梗说事;言其如此退赛的粗暴行为,是经纪人权力与利益过大之证明等说辞,虽也有一些可以理解之处,但也不得不说,如果如周琦所言,他的退赛,就是要改变其中的“不合理之处”,并不惧牺牲自己;则一如当年的博斯曼,周琦抱着这种“鱼死”之下,也定要冲得“网破”之勇气与作为,则他还真的有可能会成为“中国篮坛的博斯曼”吧?

也就是说,如果周琦要要补充材料,再向中国篮协申诉,仍然无果之下,他不仅可能这个赛季没球打,还有可能牺牲整个职业生涯的话,则周琦将此案依程序,先后可以提交给中国体育管理机构、中国司法机构,甚至得了万不得已时,还可以将此案提交到世界体育法庭——将所有法律渠道穷尽之下,也并非不可能出现“中国篮球博斯曼法案”!

周琦退赛,鱼死能否也令网破?中国篮球“博斯曼法案”或隐现其中

当然,“博斯曼法案”本身,其进步性是使得球员的权益得到保障并最大化,但其负面影响也是存在——比如,对资本投入的影响性;以及经纪人的做大和渔利性之贪婪等,也开始出现,这或许也就是现在CBA会有“顶薪续约”规则存在的一个原因。

所以,回到规则这个话题:有人称,有规则就要执行,周琦也不得例外——然后,可以再讨论规则是否合理的问题,但是,历史上所有规则的变动前,都曾是“存在即合理”过,可时代的进步,正是在对落后规则的不断变革中得以实现!

比如博斯曼当年面对的规则,让其走投无路时,彼时之规则也并非就一定要存在,也有被打破的人和时刻出现,所以,当周琦也走到了“鱼死”的唯一之路时,他怎么就不可能会是那个“博斯曼”呢?【原创评论:瑜说还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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