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產請假被辭退 究竟是怎麼回事?

  流產請假被辭退 究竟是怎麼回事?流產本來就很痛苦了還被辭退了還有天理嗎?這公司也太坑人了吧?

女員工懷孕後,因特殊原因導致流產,向公司請假15天休養。公司認為她不能享有產假待遇,並以員工工作消極為由將其辭退。流產員工是否享有產假待遇?記者就此採訪了資深法律人士。

流產請假被辭退 究竟是怎麼回事?

  案例

  員工意外流產請假被辭退

  家住赤坎的陳小姐於2014年畢業後,進入一家電商公司工作,並很快結了婚。婚後的陳小姐依舊工作兢兢業業,常常加班到7、8點才離開公司。

  今年2月,陳小姐懷孕後,因身體需要調理,工作積極性下滑,但還是能完成公司的基本工作。公司領導多次找陳小姐談話,希望她工作能更積極,提高個人業績。今年5月份,陳小姐在外出遊玩時,不慎跌倒流產,醫生囑咐吳女士全休半個月。當陳小姐向公司提出請假半個月後,遭到公司拒絕。公司認為,陳小姐屬於自行終止妊娠,不應享受產假待遇,並以陳小姐業績下滑為由,將陳小姐辭退。

  陳小姐多次找公司領導協商均無結果。“公司以個人業績為由辭退我,無論是從法律還是人性角度來説,都是不恰當的。”陳小姐表示,希望通過法律途徑討回公道。

  律師

  流產員工依法享有產假

  從業多年的鄧律師表示,國家對流產員工享有假期有明確規定。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按照本市政策,2011年7月1日以後流產的女職工,已計發的生育生活津貼低於本人產假前工資標準的,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由其生育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予以補差。這裏的“產假前工資標準”是指女職工流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性收入。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支招

  女員工如何享受產假待遇

  司法實踐中,職工混淆流產後的產假期間和正常生育的產假期間的情況時有發生;而用人單位認為只有正常生育才能享受產假待遇的誤區也經常出現。對此,鄧律師提醒廣大女職工,要準確理解和運用法律規定,依法維權,同時也不要過度維權。

  依據申請假期女職工的不同條件,所謂“流產假”可能是“小產假”、計劃生育手術假或病假,分別享受不同的待遇。女職工生育津貼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繳費工資除以30天乘以產假天數。

  產假天數按下列標準確定:

  (一)女職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8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屬計劃內生育二胎的,產假不享受晚育待遇。

  (二)女職工妊娠不滿2個月流產的,產假為15天;妊娠2個月以上不滿3個月流產的,產假為20天;妊娠3個月以上不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為30天;妊娠4個月以上流產、引產的,產假為42天。

  瑪米亞:還有人性嗎?

  互贊吧:這不是違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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