慫恿妻子借種生子 真相竟是為了離婚
男子慫恿妻子借種生子 離婚時指是妻子出軌所生
一男子慫恿妻子借種生子,十多年後提出要離婚,稱兒子不是自己親生的,而是妻子婚外情所生的自己十多年來支出的撫養費,但妻子卻稱孩子是男子慫恿她借種生子的。
慫恿妻子借種生子,網絡配圖
李東與張梅1991年登記結婚,婚後兩人一直未能生育子女,後經醫院檢查,確診李東因患有疾病致無法生育,故兩人於1995年領養了一女,取名李苗苗。1997年,李東與張梅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但後在親友勸説下,兩人又於2002年復婚,婚後一年半左右,張梅生下一子,取名李明明。
慫恿妻子借種生子
據悉,李東與張梅復婚後,仍舊為家庭瑣事經常發生爭吵,2014年5月,張梅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可庭審中,李東雖同意離婚,但提出:兒子李明明並非其親生,是張梅與他人婚外情所生,故要求張梅返還自己十多年來支出的撫養費,並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
張梅承認,兒子李明明確實非李東親生,但也不是她出軌所生,而是因李東自己無法生育,於是慫恿她向別人“借種生子”所得。這一切,李東心知肚明,也自願撫養了兒子十多年,她並沒有欺騙李東,也不存在返還撫養費和支付精神撫慰金的必要。
看熱門新聞就來新聞閣:http://www.xinwenge.net/丈夫一直以為兒子是親生
這個孩子到底是張梅婚外情所得,還是夫妻商議後“借種生子”?李當庭回應稱,在他與張梅復婚時,確信自己已經治癒,並恢復了生育能力,所以兒子出生時,他誤以為兒子為其親生,並撫養了十多年。
但是,李東無法向法院提供其曾進行生育疾病方面的治療證據,也不能遞交確診其已恢復生育能力的材料。
因雙方矛盾較大,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同年7月,張梅申請撤訴,獲法院支持。一個月後,李東又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張梅離婚,並以李明明非自己親生為由,要 求張梅返還自己撫養費12萬元,並支付精神撫慰金3萬元。張梅當庭表示同意離婚,要求離婚後撫養李明明,亦認可李明明非李東親生,但堅持上次起訴時的庭審 意見,並拒絕李東與李明明做親子鑑定的要求。
案件審理過程中,因考慮到此案涉及未成年人的利益及隱私,法院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希望能妥善解決問題,但因兩人分歧較大,均不願做出讓步,後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判決李東與張梅離婚。
法院:親子關係不宜草率推斷
關於李明明的撫養問題,崑山市人民法院認為,李明明在李東與張梅復婚後一年多出生,現李東主張李明明非其親生,但未能提供相關證據,雖張梅當庭自認李明 明非李東親生,但又拒絕做親子鑑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宜草率推斷李東與李明明之間不存在親子關係。關於李東要求張梅返還撫養費及賠償其精神損失的要 求,涉及李明明出生後十多年期間,李東是否明知李明明非其親生、張梅是否存在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的行為,該事實直接涉及李東與李明明是否存在親子撫養關係或 事實撫養關係的認定,李東雖認為自己與張梅復婚時其生育疾病已經治癒,其不知李明明非自己親生,但未能提供任何證據,故對李東的該項主張,法院未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李東與張梅離婚,李明明由張梅撫養,李東依法支付撫養費並享有探視權,駁回了李東主張返還撫養費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因不服判決,李東提起上訴,被二審法院依法駁回,維持原判。(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提醒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三)》第二條之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 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 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因親子鑑定涉及人身關係,不能強制進行,在一方主張不存在親子關係,另一方 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情況下,基於有利於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子女,應首先推定為婚生子女。如果要否認親子關係,主張方應承 擔嚴格的舉證責任,即需提交充分、必要的證據證明客觀事實與法律推定相反方可,再由法院做出是否存在親子關係的推定。
看熱門新聞就來新聞閣:http://www.xinwenge.net/慫恿妻子借種生子 真相竟是為了離婚
男子慫恿妻子借種生子 離婚時指是妻子出軌所生
一男子慫恿妻子借種生子,十多年後提出要離婚,稱兒子不是自己親生的,而是妻子婚外情所生的自己十多年來支出的撫養費,但妻子卻稱孩子是男子慫恿她借種生子的。
慫恿妻子借種生子,網絡配圖
李東與張梅1991年登記結婚,婚後兩人一直未能生育子女,後經醫院檢查,確診李東因患有疾病致無法生育,故兩人於1995年領養了一女,取名李苗苗。1997年,李東與張梅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但後在親友勸説下,兩人又於2002年復婚,婚後一年半左右,張梅生下一子,取名李明明。
慫恿妻子借種生子
據悉,李東與張梅復婚後,仍舊為家庭瑣事經常發生爭吵,2014年5月,張梅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可庭審中,李東雖同意離婚,但提出:兒子李明明並非其親生,是張梅與他人婚外情所生,故要求張梅返還自己十多年來支出的撫養費,並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
張梅承認,兒子李明明確實非李東親生,但也不是她出軌所生,而是因李東自己無法生育,於是慫恿她向別人“借種生子”所得。這一切,李東心知肚明,也自願撫養了兒子十多年,她並沒有欺騙李東,也不存在返還撫養費和支付精神撫慰金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