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9月20日電 (記者汪文正)國家税務總局日前發佈《關於納税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推出4項優化納税信用管理的措施。
《公告》增加了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自願參與納税信用評價。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通過向主管税務機關提交《納税信用補評申請表》自願參評,在其存續期間將與其他正常參評企業一樣,適用納税信用管理相關規定。
《公告》調整了納税信用評價起評分的適用規則。將一個評價年度內接受過税務機關相關檢查從100分起評,調整為只要在近三個評價年度內接受過税務機關相關檢查的,即可從100分起評。
此次税務總局還增加了納税信用指標評價情況的複核機制,調整了納税信用D級評價保留2年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