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廢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20年4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固廢法》明確進一步促進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強化產生者責任制度。
説到《固廢法》,大家是否聯想到環保税法呢?今天,申税小微就帶大家瞭解一下排放固體廢物應如何計徵環境保護税。
納税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税法》(以下簡稱《環保税法》)第二條和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固體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税。
計税依據
根據《環保税法》第七條和第十一條,應税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應税污染物的計税依據,應納税額為固體廢物排放量乘以具體適用税額。
計算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税法實施條例》第五條,“應税固體廢物的計税依據,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為當期應税固體廢物的產生量減去當期應税固體廢物的貯存量、處置量、綜合利用量的餘額。”
用公式表達應為:
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當期固體廢物的產生量-當期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量-當期固體廢物的貯存量-當期固體廢物的處置量
相關的理解如下:
一是該公式中的固體廢物的數量均是“當期”的概念。
二是為了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環保税法》第十二條規定,納税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暫免徵收環境保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