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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教育法修訂草案提請審議 擬明確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由 士振文 發佈於 經典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趙晨熙

6月7日,職業教育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

職業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和人力資源開發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培養多樣化人才、傳承技術技能、促進就業創業的重要途徑。現行職業教育法於1996年公佈施行,對發展職業教育、提高勞動者素質、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隨着我國進入新發展階段,職業教育發展面臨新形勢、新要求。與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教育強國的要求相比,我國職業教育還存在體系建設不夠完善、企業參與辦學動力不足、辦學和人才培養質量參差不齊等問題。

修訂草案共8章58條,主要從加強黨對職業教育的領導、完善職業教育管理體制、推動多元辦學、加強對職業教育的支持和保障等方面作了修改。

加強黨的領導 完善管理體制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完善職業教育和培訓體系,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國務院先後印發了《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等文件,就職業教育改革發展出台一系列政策舉措。

為加強黨對職業教育的領導,修訂草案依照《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意見》精神,增加了實施職業教育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公辦職業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職業學校基層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民辦職業學校依法健全決策機制,強化學校的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政治功能,保證其在學校重大事項決策、監督、執行各環節有效發揮作用的規定。

修訂草案完善了職業教育管理體制,規定職業教育實行分級管理、地方為主、政府統籌、行業指導、社會參與的管理體制。明確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職業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宏觀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職業教育工作;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和督導評估。

明確同等地位 促進相互融通

修訂草案對職業教育的內涵作出規定,職業教育是指為了使受教育者具備從事某種職業或者職業發展所需要的職業道德、科學文化與專業知識、技術技能等綜合素質而實施的教育活動。

值得注意的是,修訂草案明確了職業教育的定位,規定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是不同教育類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修訂草案同時明確了現代職業教育體系框架,規定國家建立健全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並重,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相互融通,初級、中級、高級職業教育有效貫通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推進職業教育國家“學分銀行”建設,促進各級各類學校教育與職業培訓以及其他職業教育學習成果認定、積累和轉換,建立完善國家資歷框架,使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的學習成果融通、互認。

強化教師隊伍 健全經費投入

修訂草案加強了對職業教育教師隊伍建設的規定,要求國家健全完善符合職業教育特點和發展要求的職業學校教師崗位設置和職務(職稱)評聘制度,建立職業教育教師培養培訓體系,制定職業學校教職工配備基本標準。

對於教師的任職條件,修訂草案規定,職業學校的專業課教師、實習指導教師應當具有一定年限相應工作經歷或者實踐經驗,達到相應技術技能水平。同時,鼓勵職業學校聘請技能大師、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等高技能人才專職或兼職擔任專業教師。

值得一提的是,修訂草案健全了職業教育經費投入機制,增加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職業教育辦學規模、培養成本和辦學質量等相適應的財政投入制度,加強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的經費,應當將其中可用於職業教育的資金統籌使用的規定。

支持社會辦學 促進校企合作

修訂草案鼓勵有條件的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求,利用資本、技術等要素,單獨舉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為了支持社會力量辦學,修訂草案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購買服務等措施對民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予以扶持;依法支持社會力量參與聯合辦學,舉辦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為促進產教融合和校企合作,修訂草案規定,國家推行學徒制度,鼓勵企業與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合作進行學徒培訓;對深度參與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質量、促進就業中發揮重要主體作用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獎勵、支持;鼓勵職業學校在招生就業、培養方案制定、師資隊伍建設等方面與相關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建立合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