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近年來汽車智能化、網聯化技術的發展,OTA技術可以有效提高召回完成率,還能降低召回成本,目前已得到廣泛應用。但有些企業對該問題存在一些誤解,認為通過OTA方式升級不算召回。
事實上,即便是OTA升級消除缺陷,也同屬於車輛召回。如果廠商偷偷OTA升級消除缺陷,而沒有監管機構對其進行監測,後期OTA召回升級的有效性不能確定,對於車主來説,存在一定的安全風險。
根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如果汽車因設計、製造、標識等原因而普遍存在不合理的危險,那麼就可以判定這批汽車存在缺陷,生產者就應當通過包括遠程升級在內的方式對已售出的汽車進行召回,消除缺陷。
日前,市場監管總局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汽車遠程升級(OTA)技術召回監管的通知。
原文如下:
隨着汽車智能化、網聯化技術發展,汽車遠程升級(Over-The-Air,以下簡稱OTA)技術得到了廣泛應用。
為加強監管,規範OTA技術在召回工作中的應用,切實保障人民羣眾的人身財產安全,根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及《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生產者(含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生產汽車產品並以其名義頒發產品合格證的企業,以及從中國境外進口汽車產品到境內銷售的企業)採用OTA方式對已售車輛開展技術服務活動的,應按照《條例》及《實施辦法》要求,向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備案。
從2020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發前已實施的OTA技術服務活動,生產者應於2020年12月31日前補充備案。
二、生產者採用OTA方式消除汽車產品缺陷、實施召回的,應按照《條例》及《實施辦法》要求,制定召回計劃,向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備案,依法履行召回主體責任。
如OTA方式未能有效消除缺陷或造成新的缺陷,生產者應當再次採取召回措施。
三、生產者獲知其生產、銷售或進口的車輛或OTA實施過程中的車輛,在中國市場上發生被入侵、遠程控制等安全事故時,應按照《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立即組織調查分析,並向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報告調查分析結果。
四、消費者、零部件生產者、軟件與系統或數據服務商等獲知生產者採用OTA方式隱瞞車輛缺陷、規避召回責任的,可以直接向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報告。
五、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將組織相關單位加強汽車OTA安全監管技術研究,探索建立OTA監管數據平台,組織開展OTA安全技術評估,並加強相關的召回監督工作。如發現生產者存在未按規定備案有關信息或召回計劃、不配合缺陷調查、隱瞞缺陷或未按照已備案的召回計劃實施召回等違法行為的,將嚴格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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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