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年来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的发展,OTA技术可以有效提高召回完成率,还能降低召回成本,目前已得到广泛应用。但有些企业对该问题存在一些误解,认为通过OTA方式升级不算召回。
事实上,即便是OTA升级消除缺陷,也同属于车辆召回。如果厂商偷偷OTA升级消除缺陷,而没有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测,后期OTA召回升级的有效性不能确定,对于车主来说,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如果汽车因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而普遍存在不合理的危险,那么就可以判定这批汽车存在缺陷,生产者就应当通过包括远程升级在内的方式对已售出的汽车进行召回,消除缺陷。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远程升级(OTA)技术召回监管的通知。
原文如下:
随着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发展,汽车远程升级(Over-The-Air,以下简称OTA)技术得到了广泛应用。
为加强监管,规范OTA技术在召回工作中的应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生产者(含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采用OTA方式对已售车辆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按照《条例》及《实施办法》要求,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备案。
从2020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已实施的OTA技术服务活动,生产者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补充备案。
二、生产者采用OTA方式消除汽车产品缺陷、实施召回的,应按照《条例》及《实施办法》要求,制定召回计划,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备案,依法履行召回主体责任。
如OTA方式未能有效消除缺陷或造成新的缺陷,生产者应当再次采取召回措施。
三、生产者获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车辆或OTA实施过程中的车辆,在中国市场上发生被入侵、远程控制等安全事故时,应按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四、消费者、零部件生产者、软件与系统或数据服务商等获知生产者采用OTA方式隐瞒车辆缺陷、规避召回责任的,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
五、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将组织相关单位加强汽车OTA安全监管技术研究,探索建立OTA监管数据平台,组织开展OTA安全技术评估,并加强相关的召回监督工作。如发现生产者存在未按规定备案有关信息或召回计划、不配合缺陷调查、隐瞒缺陷或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将严格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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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