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教育部發文:擴大高校經費使用自主權
日前,財政部、教育部印發《中央高校建設世界一流大學(學科)和特色發展引導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的通知。其中提出擴大高校經費使用自主權,允許高校在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範圍內自主安排。明確管理責任,完善管理機制,規範管理行為。
根據《管理辦法》,引導專項資金按照因素法測算分校額度。主要包括基礎因素、質量因素、其他因素,以質量因素為主。基礎因素指中央高校在人才培養、師資隊伍、科學研究等方面具備的基本條件;質量因素指中央高校建設一流學科、引育一流師資、培養一流人才、產出一流成果、承擔國家重大任務等方面情況;其他因素指中央高校辦學特色、綜合改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績效評價結果等方面情況。
《辦法》指出,“引導專項”實行項目管理,由中央高校統籌用於拔尖創新人才培養、師資隊伍建設、提升自主創新和社會服務能力、文化傳承創新、國際合作交流五個方面。擴大高校經費使用自主權,允許高校在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範圍內自主安排。
“引導專項”支出範圍包括與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以及特色發展相關的人員支出,設備購置費、維修(護)費、材料費、勞務費、委託業務費等相關業務支出。支出標準國家有明確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沒有明確規定的,由中央高校結合實際情況,按照勤儉節約、實事求是的原則確定。
人員支出主要用於高水平人才隊伍建設,培養、引進、聘任學術領軍人才和建設優秀創新團隊等。其中,人員支出應當聚焦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以及特色發展,以創新能力、質量、實效、貢獻為導向,體現對高層次人才的激勵,不得用於在全校範圍內普遍提高人員薪酬待遇;人員支出用於人才引進的,東部地區高校不得用於從中西部、東北地區引進人才,高校之間、高校與科研院所等單位之間不得片面依賴高薪酬高待遇競價搶挖人才。
《辦法》明確,財政部負責會同教育部核定“引導專項”支出規劃和年度預算,對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指導。中央高校是“引導專項” 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切實履行法人責任,健全內部管理機制,結合建設方案,科學合理編制學校“引導專項” 支出規劃和年度預算,加強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具體組織預算執行。
根據《管理辦法》,“引導專項”不得用於償還貸款、支付罰款、捐贈、贊助、對外投資等支出,不得用於房屋建築物購建等支出,不得作為其他項目的配套資金,也不得用於按照國家規定不得開支的其他支出。
作者:吳金嬌
編輯:李晨琰
責任編輯:樊麗萍
圖片:中國政府網官網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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