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網-教育頻道 原創稿
人民網北京2月16日電 (記者温璐)記者今日從教育部瞭解到,日前,教育部出台《關於開展中小學幼兒園校(園)長任期結束綜合督導評估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部署建立中小學幼兒園校(園)長任期結束綜合督導評估制度。
《意見》要求,開展校(園)長綜合督導評估,要堅持正確導向,發揮督導評估的指揮棒作用,引導廣大中小學校長、幼兒園園長提高政治站位,樹立科學的教育觀、業績觀、人才觀,落實“五育”並舉,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堅持發展性評價,着力解決廣大中小學和幼兒園事業發展中面臨的突出問題。要加強統籌協調,加強與學前教育辦園行為評估、基礎教育質量監測、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巡視巡查、經濟責任審計等工作的協調,避免增加基層負擔。要體現因地制宜,既強化對校(園)長履職的統一要求,又充分考慮地區和學校的差異性,不搞一刀切。要創新方式方法,採取線上線下相結合、明察暗訪相結合、定性定量相結合等方式,客觀全面瞭解學校發展情況及校(園)長履職情況。
針對督導評估對象,《意見》中明確,校(園)長綜合督導評價對象為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中小學幼兒園校(園)長(含民辦和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其中,義務教育學校包括小學、初中和九年一貫制學校,普通高中學校包括高級中學、完全中學、十二年一貫制學校和中外合作辦學機構。
對於督導評估內容,《意見》從黨的建設、立德樹人、學校治理、教師工作、規範辦學、安全衞生、滿意度調查等7個方面,明確了綜合督導評估的重點。同時,針對幼兒園園長、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普通高中學校校長分別制定了督導評估參考要點。各省份可結合實際,在參考要點的基礎上,研究制定本地區的督導評估指標。既強化了綜合督導評估的國家統一要求,又給各地留下了充足空間,確保符合地方和學校實際。
《意見》對中小學幼兒園校(園)長綜合督導評估的組織實施作出安排,並對國家和地方各級教育督導部門的職責、綜合督導的實施程序、試點要求、工作要求、督導評估結果運用等作出明確規定。
《意見》強調,縣級以上黨委、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門要將中小學幼兒園校(園)長任期結束綜合督導評估報告,作為辦學情況診斷、重大決策、校(園)長考核的重要依據;有關部門要將綜合督導評估結果作為校(園)長表彰獎勵、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和依據;對問題突出、整改不力的校(園)長,要依照《教育督導問責辦法》進行嚴肅問責;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要以適當方式公開中小學幼兒園校(園)長任期結束綜合督導評估報告,主動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