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研究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意見明確,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範圍,公辦義務教育學校不收取學費、雜費,義務教育學校嚴禁收取與招生入學掛鈎的捐資助學款。學校為在校學生提供學習、生活所需的相關便利服務以及組織開展研學旅行、課後服務、社會實踐等,對應由學生或學生家長承擔的部分,可根據自願和非營利原則收取服務性費用。
意見要求,堅持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範圍,公辦義務教育學校不收取學費、雜費。各地要嚴格執行義務教育法,堅持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嚴禁隨意擴大免費教育政策實施範圍。對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學生免除學雜費標準按照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執行;對生均教育培養成本不足部分,應嚴格落實非營利性法定要求,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嚴禁收取與招生入學掛鈎的捐資助學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學校或其他社會組織,收取的學雜費不應包括學生完成九年義務教育課程按規定免除的學雜費。
各地還應堅持實施非義務教育培養成本分擔機制。非義務教育實行以政府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其他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的投入機制。各省應根據辦學成本、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落實並動態調整公辦幼兒園、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職院校、普通本科院校生均財政撥款標準或生均公用經費標準。
軍隊舉辦的幼兒園招收地方人員子女,享受當地人民政府補助的,應按照公辦幼兒園有關規定收費;未享受補助的,由軍隊依據國家有關政策具體制定,合理確定收費標準。中外合作辦學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收費政策,由各省制定。
各地要加快制定並落實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財政補助標準,落實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生均公用經費補助,加強收費標準調控,堅決防止過高收費。2016年11月7日以前設立的民辦學校,在未完成分類登記相關程序前收費政策按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管理。
意見還提出,完善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等政策。學校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學任務外,為在校學生提供學習、生活所需的相關便利服務,以及組織開展研學旅行、課後服務、社會實踐等活動,對應由學生或學生家長承擔的部分,可根據自願和非營利原則收取服務性費用。
相關服務由學校之外的機構或個人提供的,學校可代收代付相關費用。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具體政策,由各省制定。國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確規定由財政保障的項目不得納入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學校不得擅自設立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不得在代收費中獲取差價,不得強制或者暗示學生及家長購買指定的教輔軟件或資料,不得通過提前開學等形式或變相違規補課加收相關費用。校內學生宿舍和社會力量舉辦的校外學生公寓,均不得強制提供相關生活服務或將服務性收費與住宿費捆綁收取。學校自主經營的食堂向自願就餐的學生收取伙食費,應堅持公益性原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意見鼓勵各地適應彈性學制下的教學組織模式,探索實行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管理。學費、住宿費的收取實行“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按照學年或學期收取,不得跨學年(學期)預收。學生如因故休學、退學、提前結束學業或經批准轉學,學校應根據實際學習時間合理確定退費額度。
各地要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未經公示不得收費。各級各類學校應建立健全規範化的收費公示動態管理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應將收費項目和標準在校內醒目位置向學生公示,在招生簡章和入學通知書中註明。
來源:北京日報客户端|記者 任敏
編輯: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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