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摘要:學位論文盲審是提升研究生培養質量的重要手段,公平盲審是發揮盲審裁定權的重要前提。研究表明:盲審有利於自由裁量權的發揮,在盲審中普遍存在輕微分歧,個體遭遇的中等分歧比重偏高,可接受的盲審結果卻未必是公正的結果。不公正的評價更容易發生在平均成績較差的學位論文中,權威的可謬性更容易發生在高估的場景中。對評審內容自我感覺越熟悉,越敢於給出負面或正面評價,而熟悉程度僅為“一般”的評閲人,其評審結果未必精準。從學位論文的後期表現而言,對於被延期學生而言,否定性的盲審結果是相對客觀的,但對於非延期學生的評價,盲審分歧之中有可能存在不當評價。未來,有必要在建立統一的網絡化評審平台的基礎上,改善盲審評審前、評審中、評審後的各個環節,讓盲審更大程度的迴歸到對學位論文本體的評價之中。
導師和評閲人,哪個更重要?
盲審制之下,一些導師為了規避責任,直接將評審的決定權交給盲審專家,甚至出現先盲審、後導師評審的情況。盲審全部通過,導師也不否定;盲審不通過,導師也不給予肯定。這種倒置的評審順序看似“小聰明”,但當盲審結果並不公正時,導師卻未能捍衞學生應得的評價。單純依託盲審制的評價,有可能使得導師的義務缺失。導師和評閲人,哪個更重要?從責權而言,導師在培養週期內履行監督、指導義務,導師負責的是過程管理,而評閲人在終端附近行使裁定權。但無論是對培養對象、還是對學位論文內容,導師的熟悉程度顯然要高於評閲人,因為有了過程的看在眼裏,才有了對結果的全面解讀。從後期評閲結果的反向影響而言,導師也是利益相關人員。如,若同一導師連續多年培養的學生難以通過盲審,其培養質量就會受到質疑,進而影響到其招生資格。盲審制之下,不能將導師評審後置,而應該將導師評審前置。前置不能僅有定點式把關,如現有的開題答辯、中期檢查、論文預評審等關鍵節點,會有導師的介入,但僅僅依靠有限的單點監管,顯然是難以勝任培養任務的。導師還應該完善過程性指導環節,如定期召開組會、組織小組專題討論、日常指導等。導師不能僅僅充當簽字的機器,而應該對學生思路上有啓發、方向上有指導、平台上有支持、進度上有追蹤、質量上有要求,導師是學生量變引起質變的見證人。很顯然,對於這些過程性的管理,導師比評閲人更重要。盲審制之下,導師評審的前置,一方面要將過程管理前置,並落到實處;另一方面,導師要對學生學位論文的送審提出全面過程性評價,包括導師對論文終稿指導了幾次、每一次有哪些意見、針對每一條意見學生有哪些修改、經過多輪指導之後導師是否同意送審等。在近年來的一些研究生與導師之間的矛盾中,當學生髮生惡性後果後,往往導師成為眾矢之的,甚至百口莫辯。之所以存在這種現象,與導師拿不出過程性證據密切相關。當家長指責導師故意刁難學生的時候,不妨把所謂的“卡人”條件公開,是非曲直也會一目瞭解。而在盲審條件下,顯然,盲審評閲人有限的評價並無力調和這種矛盾。盲審制之下,必須將導師的過程性評價前置。為了避免導師評價前置後確實存在導師刁難學生的情況,還應該健全監管機制,避免導師評價前置後的權力濫用。
評審和時間,都去哪了?
在現有對學位論文評審的討論中,評審資源缺失和學生集中畢業導致評審任務多而時間不足引起部分研究人員注意。但造成這些問題與院校本身的評審選擇和現有的管理體制有關,表現在四個方面:
①盲目認同評審專家。在評審專家選擇時,一些院校喜歡同類或水平高於本校的評審人做盲審專家,如在前述汪小會等的研究中就提出揚州大學送審院校會選擇學科專業排名略高於或與揚州大學水平相同的院校,這就造成排名越靠前的高校,可能評審任務越重,直接的不良反應就是評審任務重而評審質量低劣。實際上,對於學位論文的評審,應選擇能夠公正評價、有助於學生改進論文質量的人,而不是攀比學科排名。在近年來持續擴招的條件下,具備審理學位論文內容的同行專家數量不再少數,但因學科專業排名低而被排除在評審圈以外。在學科排名過多的倚重非學位論文內容進行評價時,這種對所謂名校專家的趨同是盲目的,也人為的造成部分評審人任務重。
②本碩博畢業季扎堆。我國本碩博的畢業時間一般在每年6月,這就造成畢業季之前的評審任務重。在盲從於學科排名之下,名校專家的評審質量更是堪憂。解決這一問題,一是改進專家庫遴選機制。目前的專家遴選一般以推薦製為主,未來可適當向自主申請制轉移,並根據工作質量而非專家名氣來動態調整專家庫人員;二是擴大評審規模。如本科的畢業設計或論文,在全省、全國範圍內相同專業領域選擇評審人,一般教學經驗在3年以上擁有博士學位的人審理此類論文問題都不大;碩博學位論文的評審,可在高級職稱人員及優秀青年人才中更精準的選擇評閲人。限於行業小領域的研究人員有限,若僅僅按照學科專業排名選擇,顯然是不合理的。筆者建議,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盲審人數不低於3人,博士研究生學位論文盲審人數不低於5人。評審規模擴大,既有利學生獲得更多的評審意見改進論文,並從總體平均的視角看待評審成績,還有利於出現異議時可通過多份評審意見形成共性可借鑑結論,為異議處理提供依據;三是可以考慮改革現有的學制管理,如鼓勵部分優秀研究生申請提前半年畢業,或將碩士的學習年限更改為2.5年,以錯開現有的畢業季評審高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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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無序的送審。現行的送審,往往是知其人而不知其工作量,有可能造成多所高校的論文都送到同一評閲人手中,時間緊、任務重。解決這一問題的辦法,可基於行業特點或院校聯盟,建立統一的盲審送審平台,在平台中實時顯示評閲人已審工作量、待審工作量、時間節點要求等,甚至評審人自身也可以設定自己的評審容量,避免盲目的無序送審。
④評閲人的素養。在對135份評審意見的調研中發現,評審人所給出的學術評語多屬於套話,甚至其中有較大比例直接摘抄了被評審人學位論文摘要或結論部分的內容。相對而言,評審人所指出的不足針對性更強、對提升學位論文更有幫助。調研還發現,不同評閲人給出的評語文字量並不相同,有的寥寥數語,有的長達半頁,但總體而言,評閲人真正自己動筆寫下來的文字量相比被評閲人而言工作量是微乎其微的。在這種情況下,還要叫苦評審時間不足,一些評閲人的素養有待提高。而且,責任意識和個人素養對評審質量也具有重要影響。但短期內,提升評審人的素養是不現實的,依據評審質量反向評價來遴選評審人,對於改進盲審具有實際意義。建立針對學位論文的高素質評審隊伍,也與學位論文評審工作更加匹配。
過程和結果,哪個更重要?
很明顯,現有的盲審制帶有明顯的“唯結果”趨向。特別是在盲審與畢業時間問題上,由於盲審意見較多的在5月份返回,而6月份學生就要參加畢業答辯,這期間對於論文進行實質性大幅修改幾乎是不可能的。由此造成,負面的盲審結果成為阻礙學生畢業的屏障,而正面的評價則更像是走了一遍形式。顯然,現有盲審制的“唯結果”趨向,強化了盲審意見的裁定權,卻不符合人才的漸進性成長規律。從人才培養而言,培養過程要比畢業結果更重要,培養過程不佳,即便盲審結果説得過去,也有可能被反噬。近年來一些高校發生學生畢業後畢業論文被爆出學術誠信、論文質量問題,就是結果反噬的表現。改進這一問題,可基於上述的同一送審平台,動態返回盲審意見,而不是等待所有評審都審理結束後才集中返回意見。在教育實踐中,學生學位論文送審過程中,一些學生處於無所事事的狀態,若評審意見動態返回,則有利於學生利用好畢業前的最後時間,不斷完善自己的學位論文。此外,動態返回評審意見後,不應盲從於評審意見,更應注重學生在接到評審意見後的改進、允許改進後的二次送審和申訴。由此,盲審結果服務於改進過程,改進過程有利於提升學位論文質量,才有利於提高人才培養水平。
是否優秀,誰説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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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的優秀論文評選,往往與盲審結果和校內評審密切相關,除前述的盲審結果可能存在評審不公以外,校內評審還與導師的校內地位、導師的校內話語權、投票權羣體的關係網等相關,以至於優秀論文評選,與學位論文後續表現大相徑庭。從目前的培養學制而言,我國研究生培養一般在3~4年,其中還包括部分課程學習環節,在僅僅3~4年內,除極少數研究生能取得變革性成果外,實際上大部分研究生所謂的創新距離產業化、工業化還有一定距離。以至於一些學者提出,博士畢業是研究工作的起點。135份對“創新性及論文價值”的評價中,有50份結論為“一般”、4份結論為“較差”,也輔證了目前對研究生學位論文創新性的要求有可能是過高了。與盲審有限的評審資源相比,學位論文公開後,將接受更大範圍的審視,其選題、研究價值、創新性等方面也將接受更多拷問。操之過急的評優,不僅有可能與學位論文的後期表現不符,而且所謂的評優也並沒有真正體現出學位論文的社會意義,讓畢業變成了終點而不是起點。在科學界頂尖的諾貝爾獎評選中,其中不乏高齡獲獎人。與成果產出的時間相比,似乎諾貝爾獎姍姍來遲,但諾貝爾獎依然足夠權威。考慮學位論文和學生畢業後的後續表現,在畢業3~5年甚至更久的時間來評選優秀論文,也會讓學生把眼光放的更長遠、更加追求論文的長效性、以畢業為起點開展更豐富的研究,而不是僅僅着眼於畢業。滯後性評優,也會讓盲審結果更加有利於學位論文質量提升,讓評優變成驚喜,讓獲獎的榮譽更加實至名歸。
其他方面
①分項評價指標方面,本輪評價中並沒有細化評價指標,以至於評審之中存在一些分歧和矛盾之處,建議後續進一步精細化評價指標,並實現對每一指標的定量評分。但應注意指標的建立應適宜,評價指標過多時評審人工作量較大,過少時不能反映評價全貌,筆者建議在百分制評價的基礎上,可以進一步細分為10項左右的細分項。
②迴歸對學位論文本身內容的盲審。在盲審中,一些單位還附加了作者已發表的論文,實際上這有可能導致雙盲審變為單盲審、影響評審公平。另一方面,調研中發現部分評審人的學術評語中參考了作者的已發表論文,甚至根據論文數量及期刊給出評審結論。須知,在早些年“唯論文”的不良導向之下,一些學生髮表的期刊論文有可能與其學位論文關係不緊密,就導致這種評價背離了對學位論文本身內容的評價。剝離出已發表論文的影響,有可能評審人會更關注學位論文本身的內容。
③建立常態化、定時定量性、批註型網絡評審平台。盲審常態化,是要區分於現有評審中將盲審結論病態化、恐慌化應用的現狀,合理使用盲審意見,並將盲審送審和返回意見常態化管理,如送審可以以學院為單位進行集中送審,但返回審理意見可以在送審後1~2周分批次返給學生,以利於學生有更多的時間來完善學位論文。定時性評價,是指要求審稿人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理工作。定量性,是指限制審稿人同期審理的總數。筆者建議,一篇論文自接收之日起限定在7日以內評審完畢,同一審稿人同時最多可接收3篇評審邀請;完成審稿後,在截止日期前7天可繼續接收邀請,並限制評審的累積總量,避免過量評審。批註型評審,是要搭建相應的平台,直接實現評審人在評審過程中隨時增加評審意見,有利於學生在後期有針對性的修改。基於網絡平台,目前這些功能都是很容易實現的,而且在精細化定量評價指標的條件下,評閲人給出分項分數後,可直接利用系統自動計算總分。既可以減少分項定量化後計算工作量的增加,也有利於改善現有評價中分項評價為定性評價、總體評價為定性加定量評價不一致的問題。
④盲審結果的使用改進。目前,一些院校對盲審中達不到及格水平的負面評價使用有走向延期的趨勢,異議申訴往往也針對這一部分學生。筆者認為,盲審中敢於給出不及格結果的,往往是評審人認為其學位論文質量差到令人難以接受的程度,在本輪盲審中,135份總評結果中有2份的分數為60分、1份的分數為61分,不排除其達到合格分數中包含有憐憫或人情成分。但從實際質量而言,59分與61分,有可能是以五十步笑百步。因此,對於評審結果使用,筆者認為可在以下四方面改善:第一,對出現不及格結果的學位論文進行嚴格審核,此類學生的異議應是建立在嚴格審核之上,以保證敢於給出負面評價的評閲人和學生都被公平公正對待。第二,建立基於校本人才的動態內部管控線,即在盲審合格線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院校管控線,如平均分在60~75分的,修改後應經過二次送審,並將二次送審結果與一次送審相對比。院校管控線應是在當年總體水平的基礎上提出的,而不是固定不變的。第三,及格學生的異議。目前的異議機制主要面向不及格學生,而缺少對及格學生的關照。但從前述分析可以看出,不及格學生往往自身難辭其咎,而及格學生因不至於延期而恍若皆大歡喜,恰恰是這種感覺,使得及格學生中盲審不公未得到足夠重視。因此,從提升公平性而言,也應允許及格學生提出異議,並進一步通過二次送審、學術委員會討論、學術評議等途徑,解決爭議。第四,成績計量的權重平均法。即,學生最終成績與評審人的熟悉程度相關,原則上應避免盲審全部送到熟悉程度為“一般”的評閲人手中。在此基礎上,學生最終成績的計算,相同熟悉程度時首先計算其平均值,然後按照熟悉程度分別為“很熟悉”、“熟悉”、“一般”,其相應的權重分別為50%、30%、20%,由此獲得學生最終的成績。
此外,還有幾個與此相關的問題值得探討:
①盲審評閲人的責權問題。目前盲審實踐中一些盲審工作屬於義務性盲審,也導致盲審結果出現爭議時,無法對評閲人實行反向有效的制裁,使得一些盲審人表現出素養很低卻管控困難的問題。要破解這一問題,筆者認為在完善網絡送審平台的基礎上,可改善現有盲審的獎懲機制。如在一定週期內對碩導、博導分別提出基礎性的評審數量要求,並按照本、碩、博的層次來提出相應數量,此部分為義務性審理工作,相應人員必須完成。超出基礎評審量,實行有償評審。評審費的發放實行滯後性發放,根據其評審質量核定評審費用,由評審費用直接對其形成鞭策作用。對於無法勝任評審工作的,暫停其未來1~2年評審工作,甚至影響其未來招生。在此獎懲模式下,評審的意見會更客觀、評審人的責任感也會更強。
②探索建立公開評議制度。盲審優於明審,一部分原因是盲審條件下評閲人更敢於給出真實意見,不是專業素養問題,而變成勇氣問題。在此條件下,可探索公開評議制度,發揮敢於質疑、敢於發表態度的應有作用。如評審人和被評審人均自願進行公開化審理,可首先建立評審人的公開庫,送審後評審意見網絡化公開,被評審人回覆評審人亦公開,在全面公開的條件下,公眾的監督會促使評審結果更加公正。
③兩證分離模式評審。在近年來的討論中,“唯論文”被屢屢提及,但破除“唯論文”導向,絕不是不發表論文。在此基礎上,有沒有可能探索畢業證和學位證的分離評審模式呢?比如,利用“課程”或“課程+非學位論文”作為畢業證的基本評審條件,利用“課程+學位論文”作為學位證的基本評審條件。相對於現在延期即無法畢業相比,兩證分離評審後,畢業證的評審權迴歸到培養單位手中,學位證的評審權處於培養單位和外審之間,使得即便是延期畢業的學生,也有可能先拿到畢業證,同時使得外審更關注學位論文本身,而非附錄中作者簡歷中的已發表論文,讓學位論文評審迴歸到評審學位論文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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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載自杜學領老師的科學網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