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中科技大學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華中科技大學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教育部有關規定和《華中科技大學章程》,結合我校本科招生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華中科技大學。主校區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珞喻路1037號(郵政編碼:430074);同濟校區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漢口航空路13號(郵政編碼:430030)。

第三條 學校為全日制綜合性大學,是首批“雙一流”建設高校,上級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第四條 凡具有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學校允許的修業期限內獲得培養計劃的各類學分和總學分,達到本科畢業生規定要求時,准予畢業併發給華中科技大學本科畢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授予華中科技大學學士學位併發給學位證書。醫學八年制學生授予學位的等級根據教育部及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學校成立由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學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決定學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項。學校成立本科生招生委員會,在制訂學校招生計劃、確定招生政策和規則、決定招生重大事項等方面,負責為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提供決策諮詢,發揮民主管理和監督作用。

第六條 校本科生院招生工作辦公室全面負責學校本科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國家、教育部有關招生法規、政策以及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有關招生政策。執行學校招生章程、年度招生方案及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決定。向本科生招生委員會彙報本科生招生工作進展,通報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事項。

(二)根據學校年度招生事業計劃,科學、合理地編制招生來源計劃。

(三)組織開展學校招生宣傳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務及諮詢工作。

(四)代表學校錄取各類考生,並負責處理錄取中的各種問題。

(五)對錄取新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複查。

第七條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監督投訴電話:027-87543616。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學校統籌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求、高等教育改革發展實際、學校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狀況、城鄉及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申報年度招生計劃。

第九條 在國家核定的招生規模內,進一步優化來源計劃結構。學校結合發展規劃和戰略佈局,綜合考慮各省份高考報名情況、生源質量及區域佈局等因素,科學、合理地編制年度招生來源計劃。

第十條 按照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將招生總計劃的1%作為預留計劃,用於調節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統考上線考生生源不平衡的問題。

第四章 招生類型

第十一條 學校本科招生的主要類別有:普通高考招生(含統考錄取、藝術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強基計劃、國家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民族班、內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外語類保送生招生;保送錄取運動員招生;運動訓練專業招生;華僑及港、澳、台地區招生。

第十二條 報考學校的所有考生(外語類保送生、保送錄取運動員、運動訓練專業學生除外)均須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華僑及港、澳、台地區考生須參加聯合招收港澳台華僑學生辦公室組織的文化考試,澳門地區學生也可參加澳門四高校聯合入學考試,台灣地區學生也可參加台灣地區大學入學考試學科能力測試,香港地區學生也可參加“香港中學文憑考試”。

第十三條 強基計劃學生、高校專項計劃學生、外語類保送生、保送錄取運動員、高水平藝術團學生、高水平運動隊學生須參加學校組織的文化或專業考試及相關考核。考試(考核)安排以年度招生簡章為準。

第十四條 報考藝術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的考生須按照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招辦)的要求參加相關專業測試;報考高校專項計劃的考生須通過所在省級招辦的資格初審。合格者方可取得相應的資格。

第五章 錄取原則

第十五條 根據教育部關於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關文件規定,我校在教育部領導下,按照“學校負責,省級招辦監督”的原則開展錄取工作。

第十六條 學校根據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一般不超過105%;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一般不超過120%。特殊類型招生調檔名單按照我校相關特殊類型招生辦法和考生所在省級招辦投檔規則確定。

第十七條 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願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學校接收非第一志願(包括徵集志願)報考考生,若生源仍不足,剩餘計劃調至生源充足的省份;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在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學校參加徵集志願。

第十八條 學校認可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經教育部備案的全國性加分項目或降分投檔項目,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且不得超過20分。學校對於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不認可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對於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確定的增加分數或降低分數投檔的考生,認可其優惠分值;考生高考成績(含加分)相同時,按照省級招辦的投檔排序規則確定優先投檔順序。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選考科目須符合我校對考生所報專業提出的選考科目要求。我校在內蒙古招生按計劃數1:1進行投檔,專業安排按照分數優先的原則進行。

第十九條 學校對考生身體狀況要求執行教育部、衞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

第二十條 錄取時,往屆生與應屆生一視同仁;無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條 外國語學院只招收英語、日語、德語、法語語種考生。其他專業不限考生的應試外語語種,但學生進校後均須以英語作為第一外語。

第二十二條 確定考生錄取專業時以考生高考成績(含加分)為準,實行分數優先的原則,不設專業級差。高考總分(含加分)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投檔的志願成績同分排位確定專業錄取順序;投檔時如無志願成績同分排位的省份,高考總分(含加分)相同時,依次按照綜合、語文、數學、外語確定專業錄取順序(高考綜合改革省份依次按照語文、數學、外語確定專業錄取順序)。考生所填報專業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成績在考生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所在科類投放的所有專業(含醫科專業)計劃範圍內進行調劑錄取;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三條 強基計劃學生、高校專項計劃學生、藝術類學生、高水平藝術團學生、高水平運動隊學生招生資格認定後,其高考成績須達到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的要求,錄取規則按照教育部相關要求和我校有關特殊類型招生簡章執行。

第二十四條 國家專項計劃學生、民族班學生(含新疆協作計劃學生)、內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學生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錄取。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學校各本科專業學費標準為:環境設計、產品設計、數字媒體藝術專業10000元/年;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10350元/年;音樂表演專業10350元/年;軟件工程專業第1~2學年5850元/年,第3~4學年16000元/年;生物科學(中外合作辦學)專業108000元/年;其他專業4500~5850元/年不等,不同專業收費標準不同。住宿費標準為1120~1440元/年不等。收費標準以湖北省有關部門收費文件為準。

第二十六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將在三個月內進行新生入學資格複查,複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或註銷學籍。

第二十七條 學校對新生入學設有“綠色通道”。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入學時可持鄉鎮以上人民政府證明申請辦理學費緩交手續;還可按規定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生源地助學貸款。

第二十八條 中外合作辦學等特殊專業的轉專業政策,參照《華中科技大學普通本科生學籍管理細則》及相關通知執行。

第二十九條 學校實行招生信息公開,信息公開平台網址為https://zsb.hust.edu.cn(本科招生信息網)。

本科生院招生工作辦公室聯繫方式:

諮詢電話:027-87542228   傳真:027-87557014

諮詢郵件:[email protected]

微信公眾號:hustzsb

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珞喻路1037號 郵政編碼:430074

第三十條 我校不委託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以我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或其授權單位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來源:華中科技大學)

【編輯:戴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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