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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6月1日發佈《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要求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工與學生的交往行為準則、學生宿舍安全管理規定、視頻監控管理規定等制度,建立系統的預防報告、處置性侵害、性騷擾的工作機制。並明確禁止教職工和校內人員6項行為,比如禁止與學生髮生戀愛關係和性關係,禁止觸摸和故意觸碰學生身體特定部位等猥褻行為等。
□ 本報記者 張維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6月1日起實施。
同一日,教育部部長陳寶生簽發了《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這是教育部第一次就未成年人保護制定專門規章。
“這是貫徹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最有效、最有意義的重大舉措,相信《規定》的發佈一定會受到家長和孩子們的熱烈歡迎。”北京市致誠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如是説。
建立首問負責制度
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是以專章的形式對學校保護作出規定的。“我們的工作與未成年人保護法新的要求相比,應該説還存在着短板和弱項,主要是對保護職責的認識還不夠全面,相關制度的可操作性還不夠強,保護的體制機制還不夠健全。”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司長鄧傳淮坦陳。
研究制定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由此提上議事日程。6月1日面世的《規定》一共8章63條,重點圍繞“誰來保護”“保護什麼”“如何保護”等問題,系統構建未成年人學校保護的制度體系。從未成年人保護法“學校保護”專章中的17條大約2000字,到《規定》的63條近9000字,在佟麗華看來變得更具可操作性。
讓佟麗華印象深刻的是,《規定》就社會高度關注的學生欺凌和防性侵問題制定了專門保護一章,“相關規定非常具有可操作性,有助於中小學校貫徹落實”。
“校園裏發生的性侵害、性騷擾行為嚴重侵害了學生的權益,性質惡劣,也嚴重違背了法律和師德的紅線,衝擊了社會道德底線。實行零容忍制度是教育部門和學校的一貫要求,這次《規定》對預防性侵害、性騷擾的現有制度進行了系統整合,進一步予以明確和強調。”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王大泉説。
《規定》要求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工與學生的交往行為準則、學生宿舍安全管理規定、視頻監控管理規定等制度,建立系統的預防報告、處置性侵害、性騷擾的工作機制。並進一步明確了規則,劃定了紅線,明確禁止教職工和校內人員有6項行為,比如禁止與學生髮生戀愛關係和性關係,禁止觸摸和故意觸碰學生身體特定部位等猥褻行為等。
《規定》要求學校要建立報告制度、首問負責制度、權益保護機制,如果學生受到傷害之後,應當及時便捷地報告,讓家長、教育部門和學校知曉。《規定》還進一步明確了處理規則:對實施性騷擾、性侵害的教職工要嚴肅處理,依法予以開除或者解聘。有教師資格的主管部門還要撤銷教師資格,納入從業禁止的名單,終身不得進入教育領域。違法犯罪的要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不得侵犯學生自由
與防治校園性侵害一樣建立了專項保護制度的還有學生欺凌這一中央關心、社會關注、羣眾關切的對學生合法權益損害重大的問題。
《規定》設計了防治學生欺凌的規則體系:明確了學生欺凌的概念,強調主體上的特定性、主觀上的故意性、後果上的傷害性,把學生欺凌和校園暴力、學生間正常的嬉鬧等區別開來。明確了學生欺凌的行為表現,歸納了侵犯身體、侮辱人格、侵犯財產、惡意排斥、網絡誹謗或傳播隱私等5類欺凌行為。
《規定》要求建立學生欺凌預防機制,規定學生欺凌教育制度和調查評估制度。建立學生欺凌關注、干預和制止機制,要求教職工應當關注可能處於弱勢或者特殊地位的學生,發現學生存在被孤立、排擠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干預,發現學生實施欺凌他人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建立學生欺凌認定和處置機制,要求學校成立學生欺凌治理組織負責調查和認定,對存在欺凌行為的學生應當進行教育懲戒等。
在明確專項保護制度之外,《規定》還明確了學校保護職責、學校管理要求、保護工作機制、支持監督措施。
就明確學校保護職責而言,《規定》依據憲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法等法律,總結歸納了學校應當保護的未成年人基本權利,專門設一章叫“一般保護”予以規定。在各條款中也分別規定了學校的具體職責及工作要求。
鄧傳淮説,其中有很多新的舉措。比如,為了營造生動活潑的教育生態、保護學生的活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規定》提出:學校不得設置侵犯學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對學生在課間及其他非教學時間的正常交流、遊戲、出教室活動等言行自由設置不必要的約束。再比如,為了保護學生的隱私和自尊心,減少攀比、避免歧視、緩解應試壓力,《規定》禁止學校、教師公開學生的考試成績和排名,但是要求學校採取措施,便利家長知道學生的成績等學業信息。
對於《規定》向學校提出的很多要求,中國人民大學附屬中學校長劉小惠認為,學校落實起來沒有太大的困難。“這些要求都是非常重要的,都是屬於學校依法應盡職責範圍內的。《規定》梳理、細化、明確了學校職責,這實際上是對學校理念的更新,是對我們制度的整合和重構,我認為是與時俱進的。很多制度實際是對原有規定製度的進一步明確和強化。”
劉小惠補充説,“學校要教書育人,更重要的應該是立德樹人,學校為學生成長提供良好的環境,應該是我們最主要考慮的事情,所以《規定》中對學校具體的管理要求,實際上是為學校改進管理、提高育人質量指明瞭方向。我想,學校更應該勇於承擔起落實黨的教育方針的歷史使命,為孩子們撐起一片藍天”。
鄧傳淮也説,《規定》對學校管理提出了很多具體的要求,涉及學校治校辦學理念的更新、制度的重構和能力的提升。
強化支持管理問責
將未成年人的學校保護落到實處,需要支持監督措施的保障。
《規定》對教育部門提出明確要求,要求教育部門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司法、民政、應急管理等部門建立協同機制,健全教職工從業禁止人員名單和查詢機制;教育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為學校提供專業服務,應當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承擔學生保護的監督職責,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學生保護專兼職監察員。教育部門要建立投訴舉報途徑、加強考核評估,各級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將學校學生保護工作情況納入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和學校督導評估的內容。
佟麗華對《規定》專章規定的“支持與監督”,尤其是提出了專業支持與專業機構問題,表示非常歡迎。“未成年人身心脆弱的特殊性決定了相關案件的複雜性。其實很多優秀的校長、輔導員,我和他們接觸很多,這些人專業素質非常高,但並不一定具備處理相關案件的經驗和知識。所以,從整個社會的角度看,應當加強對學校以及基層教育行政部門開展未成年人學校保護工作的專業支持。”
此外,《規定》還明確了教育部門、學校及教職工不履行責任的具體處理辦法,細化和完善法律責任,為下一步加強管理問責提供更為明確的依據。
鄧傳淮透露,下一步,教育部將指導各地教育部門和學校健全工作機制,加強與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司法、民政、應急管理等部門以及從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羣團組織的溝通協作,建立協同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完善教育內部工作機制,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加強支持保障,加大經費、人員等方面的投入力度,為學校提供必要的條件、解決實際困難;推動基層試點,教育部將會同有關機構,開展未成年人學校保護工作的試點,給予相應的支持,組織開展培訓,以促進地方、學校不斷提升未成年人學校保護工作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