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中小學幼兒園校(園)長任期結束時要接受綜合督導

由 長孫秀芬 發佈於 經典

日前,教育部出台《關於開展中小學幼兒園校(園)長任期結束綜合督導評估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專門對相關工作作出部署。

《意見》明確,強化校(園)長職責和使命擔當,激發辦學活力,着力提升中小學幼兒園管理水平。開展校(園)長綜合督導評估,要堅持正確導向,發揮督導評估的指揮棒作用,落實“五育並舉”,堅持發展性評價,着力解決廣大中小學和幼兒園事業發展中面臨的突出問題。要加強統籌協調,加強與學前教育辦園行為評估、基礎教育質量監測、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巡視巡查、經濟責任審計等工作的協調,避免增加基層負擔。要體現因地制宜,既強化對校(園)長履職的統一要求,又充分考慮地區和學校的差異性,推動辦出特色。要創新方式方法,注重運用信息技術手段,採取線上線下相結合、明察暗訪相結合、定性定量相結合等方式,優化工作流程,確保督出效果。

《意見》明確,校(園)長綜合督導評價對象為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中小學幼兒園校(園)長(含民辦和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其中,義務教育學校包括小學、初中和九年一貫制學校,普通高中學校包括高級中學、完全中學、十二年一貫制學校和中外合作辦學機構。

《意見》從黨的建設、立德樹人、學校治理、教師工作、規範辦學、安全衞生、滿意度調查等7個方面,明確了綜合督導評估的重點。同時,針對幼兒園園長、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普通高中學校校長分別制定了督導評估參考要點。各省份可結合實際,在參考要點的基礎上,研究制定本地區的督導評估指標。既強化了綜合督導評估的國家統一要求,又給各地留下了充足空間,確保符合地方和學校實際。

《意見》對中小學幼兒園校(園)長綜合督導評估的組織實施作出安排,並對國家和地方各級教育督導部門的職責、綜合督導的實施程序、試點要求、工作要求、督導評估結果運用等作出明確規定。為有效發揮校(園)長綜合督導評估的作用,《意見》特別強調:縣級以上黨委、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門要將中小學幼兒園校(園)長任期結束綜合督導評估報告,作為辦學情況診斷、重大決策、校(園)長考核的重要依據;有關部門要將綜合督導評估結果作為校(園)長表彰獎勵、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和依據;對問題突出、整改不力的校(園)長,要依照《教育督導問責辦法》進行嚴肅問責;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要以適當方式公開中小學幼兒園校(園)長任期結束綜合督導評估報告,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根據《意見》部署,2022年,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綜合考慮地域分佈、事業發展水平、工作基礎等情況,遴選部分省份率先試點,在總結經驗基礎上,逐步在全國範圍內實施。

(綜合教育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