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囂戰爭的人從不上戰場,德國人怎麼解決這個問題

鼓吹戰爭、叫囂戰爭的人從來不會上戰場,但是在今天的德國,則不會發生這種情況。現如今,德國的制度可以保證:不喜歡戰爭的人,不會被叫囂戰爭的人推上戰場。他們是怎麼做的呢?

那麼首先,得從納粹德國説起。

納粹德國給人類帶來了深重的災難,這點毋庸置疑。系統化地屠殺600萬猶太人,且不分男女老幼,這種殘虐行為,有違基本人性,與禽獸無異。

叫囂戰爭的人從不上戰場,德國人怎麼解決這個問題

其實當時的德國軍隊裏分為黨衞軍與國防軍,黨衞軍是忠於希特勒個人的,德國國防軍則不一樣,其在戰爭中的殘虐行為也要輕得多。在戰爭中後期,德國國防軍的軍官們甚至還數次試圖刺殺希特勒。

儘管在希特勒的鼓動下,整個德國陷入了一種狂躁和暴虐,但是仍然有許多人,並不想上戰場,但是他們沒得選,只能被歷史的潮流所裹挾,被綁在戰車上,去送死。不僅把死亡帶給別人,也帶給自己。

戰後的德國,對此有深刻的檢討。德國人是如何檢討的呢?他們在《基本法(即憲法)》裏規定:

德國人可以以違背良心為由,而拒絕服兵役。

在以前,當德國國家進行戰爭動員的時候,任何條件合適的人,都必須服役上戰場。當被命令殺害平民和俘虜的時候,他們也必須開槍。

但是現在,德國人有了選擇,而且是憲法賦予的權利,他們可以説打仗不符合自己的良心,因此拒絕服役。對於這種拒絕,德國政府是沒有任何辦法的,因為基本法(憲法)是至高無上的,而且,1949年通過的基本法(憲法)把解釋基本法(憲法)的權力也賦予了憲法法院,而不是像以前一樣,由議會來解釋法律。

德國基本法(憲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

任何人不得被迫違背其良心,武裝服事戰爭勤務,其細則由聯邦法律定之。

但是當時處於東西方對抗前沿的聯邦德國(即西德,當時還有一個民主德國,即東德),又無法完全不讓人們來服役,軍隊是必須要有的,而且美國也需要西德有一支軍隊來幫助抗衡蘇聯。

叫囂戰爭的人從不上戰場,德國人怎麼解決這個問題

圖中藍色部分為西德,即聯邦德國,黃色部分為西柏林,紅色部分為依附於蘇聯的東德,即民主德國

一方面,是確實存在的國家安全考量和來自蘇聯的迫在眉睫的威脅。另一方面,又是納粹德國帶來的慘痛教訓。因此,德國基本法裏雖然規定了德國人民有權以違背良心為由而拒絕服兵役,但是同時也規定德國男性滿18歲後,有服役的義務。

這自相矛盾嗎?不矛盾。有服役的義務,並不是説這個義務就必須得執行,德國並不是像韓國那樣全民服兵役的國家。當國家面臨重大危機,需要人們普遍履行這個義務的時候,因為覺得戰爭不正義而不想上戰場的人,就可以援引基本法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了。

其實這個條款和德國政府的一個信條很切合。愛因斯坦是猶太人,本來是德國公民,他在1931年發表的《MeinWeltbild(英語為theworldasIseeit)》一文中,説到了這麼一句話:

國家是為人而設立的,而人不是為國家而存在

Thestateismadeforman,notmanforthestate

愛因斯坦後來放棄了德國國籍,加入了美國國籍。2005年,德國政府把愛因斯坦的這句話刻在了政府大樓上,如下圖:

叫囂戰爭的人從不上戰場,德國人怎麼解決這個問題

因此,在德國人看來,基本法中規定不允許強迫人們服役的條款,除了是對二戰的反思外,還有一條就是:如果人民不想主動去保衞這個國家的時候,那麼這個國家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叫囂戰爭的人從不上戰場,德國人怎麼解決這個問題

愛因斯坦

當然,基本法中也替代條款,許多人不上戰場的原因根本就不是基於良心理由,因為這個是無法予以確認的,而且如果國家確實面臨外敵的入侵,而兵力不夠,所有人又都指望着別人去上戰場,那時該怎麼辦呢?因為確實會存在“三個和尚沒水吃”的問題。

於是基本法就規定:不上戰場的人,應該在別的崗位上服替代役。基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如下:

一、男性自年滿十八歲起,有在軍隊、聯邦邊境防衞隊或民防組織服事勤務之義務。

二、任何人基於良心理由而拒絕武裝之戰爭勤務者,得服代替勤務。其期限不得逾兵役期限,其細則以法律定之,該法律不得有礙良心判斷之自由,並應規定與軍隊及聯邦邊境防衞隊無關之代替勤務之機會。

三、應服兵役而未受征服第一、二項所稱之任何一項勤務者,得於防衞情況時依法服事以防衞為目的之民事勤務,包括保護平民;至於公法上之勤務,則僅限於為警察之警戒勤務或僅能藉公法勤務始能完成之公共行政事務。本項第一段所稱之工作,得為武裝部隊中類同公共行政之補給事務;至於被指派擔任補給平民之工作,僅於生活上急切需要或為保障其安全時,始得允許。

四、在防衞事件中,民事衞生及醫療事務,以及固定地點之軍事醫護組織中民事勤務之需要,如無從以自願方式支應時,則十八足歲至五十五足歲之婦女得依法受征服事該項勤務,(但)絕對不得課予其從事武裝勤務之義務。

五、防衞事件發生前,第三項所稱之勤務僅得依第八十條之一第一項之標準為之。為準備第三項所稱之勤務而有特別知識及技能之需要時,得依法強制參加訓練活動,但本項第一段之規定不適用之。

六、防衞事件發生時,第三項第二段所稱範圍之勞動力如不能以自願方式支應時,則為確保該項需要,得依法限制德國人民之自由、業務執行或工作地點。防衞事件發生前,適用第五項第一段之規定。

這個條款很長,我總結一下,就是説:當國家面臨入侵的時候(注意,是別的國家入侵德國,德國被迫防禦時),如果需要人民服役,而人民不服役,不上戰場的話,那麼可以去做別的事情,比如維持一下社會治安,去戰地醫院噹噹醫生等。而且,服這種替代役的期限,也不能超過服兵役的期限。

這就是德國人的解決方法,所以你看,現在德國有人叫囂戰爭嗎?

德國的這個規定,是真正做到了誰想打仗,誰就自己去打,別拖累別人,別把別人的命不當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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