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日報:打官司成本有多高?

  國內打官司成本高不高,解釋這個問題要從幾個方面説:

  1、訴訟費是不是很貴

  2、打官司要花哪些錢

  3、打官司除了花錢還有哪些成本阻礙大家打官司

  先説結論,如果是問打官司貴不貴,那麼我得説打官司並不貴。如果問成本高不高,我認為成本很高。

  先算錢,從訴訟費開始:訴訟費就是你去打官司交給法院的費用。

  我國的訴訟費規定人民法院訴訟費收費辦法中,摘錄如下:

  1.不超過 1 萬元的,每件交納 50 元;

  2.超過 1 萬元至 10 萬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納;

  3.超過 10 萬元至 20 萬元的部分,按照 2%交納;

  4.超過 20 萬元至 50 萬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納;

  5.超過 50 萬元至 100 萬元的部分,按照 1%交納;

  6.超過 100 萬元至 200 萬元的部分,按照 0.9%交納;

  7.超過 200 萬元至 500 萬元的部分,按照 0.8%交納;

  8.超過 500 萬元至 1000 萬元的部分,按照 0.7%交納;

  9.超過 1000 萬元至 2000 萬元的部分,按照 0.6%交納;

  10.超過 2000 萬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納。

  喜歡追求直觀感受的朋友可以拿計算器自己隨便想個數字算一算。便宜還是貴是個主觀的問題,你自己感受吧。在這個基礎上,還可以根據程序和實際情況以及與立案法官的溝通進行一定程度的減免。根據不同的案件類型,費用也是不同的,比如行政訴訟很便宜,只要 50 塊錢就可以,勞動糾紛一件仲裁階段免費,訴訟階段象徵性的收 10 塊錢,不再一一列舉。

  我們對比一下美國。美國分成小額訴訟和普通訴訟,如果是小額訴訟,訴訟費就比較低,一般就是十美金、十五美金。如果是普通訴訟,訴訟費會多一些,貴也就是幾百刀。一個案子如果一審沒打完要上訴,上訴的費用一次也都是幾百刀。幾百刀對美國人民來説也是很大的一筆錢,但是如果你是窮人付不起,法院還可以給你免,這一點和國內差不多。

  一旦和律師費比起來,這幾百不要太便宜。美國律師可是按照小時和客户收錢的,一個官司打完,大頭都在律師費上。輸了官司你還要承擔對方的律師費,可能一不小心幾十萬就沒了。即便如此打官司沒有律師也不行,所以凡是打官司第一步都是去找律師。

  無論哪個國家,打個幾千萬的官司,交個十萬八萬訴訟費還是很便宜的,絕沒有達到了承受不起的程度。拿美國人民的 100 刀,和我們的 50 塊錢人民幣對比沒什麼意義,在我眼裏都可以説得上是便宜。

  換個角度看訴訟費貴不貴,對比一下帶有類似功能的民營機構仲裁委。法院是 50 起,仲裁就是 5000 起了,隨便幾萬塊下不來。如果法院也是民營的話,我們知道這點訴訟費根本撐不住成本,法院肯定是虧的,還需要政府來補貼。所以如果你嫌貴,就算法院把訴訟費降下來了,法院的成本還是要攤到納税人頭上,你就要多繳税。理論上是不會便宜一分錢的。考慮到我們平均一個人六十年才能遇到一個官司,你肯定覺得用的時候才收費實在是太對了!

  以上是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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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訴訟費,打官司的成本還包括:

  律師費

  保全費

  評估 / 鑑定費

  執行費

  律師費的收費標準不是強制的,大家定價比較隨意。關於律師費收費問題就可以單獨寫本書。打一個正常的官司,律師費大概在幾千元到數萬元。

  以北京為例,一般一年北京全部律師費加一起大概在 100 億左右,其中一半訴訟,一半是非訴。而按照北京法院的統計,一年下來北京法院審理的案子差不多是 30 萬件。統計學上相當於每個案子有 16000 塊的律師費成本。

  律師費能達到 10 萬元以上的,在我國就算是大案子了。大體上律師費收費都是你案子標的額的百分之幾,如果你的案子很小,比如 10000,那麼他收你三五千也正常,如果案子挺大,一個億,就不好説了,但是很少有律師收你 2000 萬的,除非是全風險代理。

  以下是上海市律師費收費指導意見的摘錄,大家可以和前面的法院訴訟費做個對比(我目測大概在訴訟費的 5~10 倍):

  代理涉及財產關係的民事、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案件可以根據訴訟標的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收費:

  10 萬元以下(含 10 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 8%-12%,收費不足 3000 元的,可按 3000 元收取;

  10 萬元以上至 100 萬元(含 100 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 5%-7%;

  100 萬元以上至 1000 萬元(含 1000 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 3%-5%;

  1000 萬元以上至 1 億元(含 1 億元)部分收費比例為 1%-3%;

  1 億元以上部分收費比例為 0.5%-1%。

  保全費很便宜 5000 元封頂,但是你要提供和財產等值的擔保。除了自己拿錢以外也可以找擔保公司,擔保公司一般也要收幾千元。

  執行費的規定我引述如下:

  第十四條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 50 元至 500 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 1 萬元的,每件交納 50 元;超過 1 萬元至 50 萬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納;超過 50 萬元至 500 萬元的部分,按照 1%交納;超過 500 萬元至 1000 萬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納;超過 1000 萬元的部分,按照 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鑑定費、評估費要看你做的具體項目,收費標準浮動很大,但是便宜的數千,貴的數萬。

  如果粗略地説,打官司的錢的成本,差不多九成是律師費,一成是其他費用。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官司打贏以後,除了律師費外都可以讓敗訴方承擔。而律師費僅在少量案件比如知識產權案、法律援助案、仲裁程序中才有可能由敗訴方承擔。打官司這麼貴,又不讓敗訴方擔律師費,難道是鼓勵全民學法律考律師證嗎?真令人為難。

  現在的訴訟成本到底有多高,為了能讓大家有個直觀的概念,我不恰當的做個描述:

  訴求 10 萬以內的時候,成本小於 1 萬(含律師費),刨去律師費千元左右就能搞定;

  訴求 10 萬以上的時候,成本也就是訴求的百分之幾,刨去律師費的話則是百分之零點幾。

  如果大家把打官司這事當成理財——當他是你取得訴求的唯一途徑的時候,這就是一個收益率超過 1000%的投資,可謂一本萬利。

  一般來説 1 萬元利益以內的訴求,我都不太建議大家通過訴訟解決,這種官司打起來常常屬於置氣,因為打一場官司不是隻有你,還有法院、律師等等很多人為了你這事折騰,大家的成本算個總賬,可能早超過 1 萬了。

  1 萬到 10 萬的,可以考慮打。

  10 萬以上的,打官司就是比較不錯的選項了。

  生產生活實踐中絕大多數糾紛,如果不打官司,很難辦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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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前面説的還不夠形象,我舉個例子: @高萌 Goal 欠我 1000 萬,我花 100 萬把 1000 萬要回來值不值?我認為是值的,而實際根本花不到 100 萬,債務糾紛律師費可能也就是二三十萬,前期十萬再約定個後期。打官司的其他成本全算上可能還要高萌出。

  能要回來的話。

  綜上,金錢成本是個小門檻,打官司可不是交了錢就可以高枕無憂了。打官司的過程本身也是成本。

  同樣的劇情,如果不是欠 1000 萬,而是欠 10 塊錢,你也要打官司去要,就屬於神經病了。那被告肯定是你的前女友,你要通過打官司引起她對你的注意。

  多少錢打官司合適,除了考慮訴訟費(肯定比訴求便宜),還要考慮其他成本,比如漫長的過程。金錢成本是成本,時間精力成本也是成本。

  你可能説,打官司都是律師去跑,我不去行不行?理論上可以。但是六十年才遇到一次的大買賣(麻煩),可以説是人生寶貴的經驗啊,還沒有幾個客户是兩眼一抹黑就不管了的。

  你要先找律師諮詢,可能不止諮詢一家律師,這樣就大概要前後跑三五趟律所。

  找完律師要回家開會,和老婆父母孩子商議是否起訴,短則數小時,多則討論個半年一年。

  委託律師要跑一趟。

  開庭前要去一次律所,送各種證據,做開庭前的準備。

  開庭要去一次。

  開完庭要去一次。

  上訴又要跑一次。

  上訴完了又要去律所。

  執行要跑一次。

  為了把整個過程縮短,你要定期和被告接洽,爭取調解那麼幾次。

  如果以上這些都是免費的,政府出錢,單位給你報銷,保險公司給你出險,恐怕不到萬不得已我們也是不想經歷。何況咱還要自己貼錢。不客氣的説,以上每個過程都是成本,要請假,要支付差旅費,要支付律師費,可能有擔保費、訴訟費、鑑定費、公證費。

  在中國打官司的金錢成本並不高(一般不到 10%),但是我們不願意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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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官司錢不多但是也令人肉疼,又麻煩,又折騰,時間精力成本似乎才是我們不打官司的主因,但是這些還不是最大的問題,最大的問題在於利益。

  我們國家的法律制度採用的是填平原則。除了消法三倍、食品安全法的十倍,我們就沒有懲罰性賠償金,這就讓我要告你這四個字在中國沒什麼威懾力。像美劇裏律師一整就賠個八百萬美刀這種好事,對我們來説,就是夢啊。

  填平原則:

  你是被告,我是原告,我有塊土地。

  你沒有經過我的同意來我家挖土。

  我打官司告你,法院就讓你把土給我送回來把坑填上。

  這樣一來一回,通常來説土總有損失,損失就損失。反正不能讓我因為打官司,土就變多了。

  這樣的大原則擺在那裏,成本擺在那裏,勝訴方自己擔律師費,要不然就得不請律師,再加上立案難、勝訴難、執行難。總而言之就是原告難。

  原告難,大家就不願意打官司,因為打官司也不見得賺,説不定還要賠,所以中國人不愛打官司。北京是 2000 萬人口,30 萬案子,66 人分一個案子。日本有 1.3 億人,一年 400 萬件案子,33 人分一個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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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説到這裏,成本高,程序長,效率低,收益差,為什麼還有這麼多人打官司呢?怎麼不是 0 呢?怎麼才是日本人人均保有訴訟數量的一半呢?

  凡是硬幣就有兩面:原告難做,被告就好做。

  你不去別人家挖坑,無奈別人跑你家挖坑!一個人挖坑,你認了,大家一看這好啊,挖坑有利益,大家就都跑到你的院子裏來挖坑。

  違約的成本低,違法的成本低,劣幣必然驅逐良幣,反而導致官司糾紛越來越多。大家生活不容易,基本靠忍——算了吧,無所謂,沒什麼大不了。然而就是這樣人人忍一忍,騙子就有了生存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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