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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促進法》實施,別讓“家庭教育指導師”成了“住家教師”| 新京報專欄

由 時愛蘭 發佈於 經典

對於混淆“家庭教育指導師”與“住家教師”的培訓傾向,監管層面需更多警惕。

《家庭教育促進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家庭教育從此由傳統“家事”上升為重要“國事”。圖/IC photo

文 | 熊丙奇

“家事”變為“國事”。隨着《家庭教育促進法》於1月1日正式施行,輿論普遍認為,我國家庭教育進入“依法帶娃”新時代。

《家庭教育法》明確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覺學習家庭教育知識,在孕期和未成年人進入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等重要時段進行有針對性的學習,掌握科學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據此,家庭教育指導師培訓,被認為是校外培訓的“新風口”,一些學科類培訓機構也轉型進入家庭教育指導師培訓。有機構甚至預測,我國今後幾年內至少需要460萬名“家庭教育指導師”,年收入可達15萬元至50萬元。

但“家庭教育指導師”果真會成為年入數十萬的“金飯碗”嗎?要回答這個問題,就有必要釐清這個問題裏面涉及的一些基本事實。

《家庭教育促進法》正式施行後,全國各地都進行了相關宣傳普及。圖/江西省婦聯官方賬號

家庭教育指導師

不能成為“住家教師”道具

《家庭教育促進法》甫一實施,機構就對相關“市場前景”作出了可謂“精準”的預測。但是,“ 460萬”這一數據,明顯是參考之前校外學科類培訓機構的學科培訓教師數測算出來的。

在此前提下,該機構聲稱年收入可達15萬元至50萬元的“家庭教育指導師”,恐怕是打着“家庭教育指導”名義的“住家教師”、上門“私教”,不是對家長進行家庭教育指導,而是對孩子進行學科輔導以及代替家長陪伴孩子。

而培訓機構聲稱獲得“家庭教育指導師”證書,就可拿到“金飯碗”,實則是給“住家教師”提供一個進行“住家服務”的“道具”,以應對監管。

不得不説,這可能是對“家庭教育指導師”的誤會。這類“家庭教育指導師”進行的就是隱形、變異的學科類培訓,是“雙減”所不允許的,也不符合《家庭教育促進法》對家庭教育指導的定義。

《家庭教育促進法》確定的家庭教育指導,是面向家長的,而不是面向學生。因此,機構培訓家庭教育指導師,主要有三種對象。

一是幼兒園、中小學老師,通過培訓,讓他們懂得如何對家長進行家庭教育指導。這類培訓可提升教師的職業化、專業化能力,推進“家校共育”。

二是社會工作者。《家庭教育促進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建立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專業隊伍,加強對專業人員的培養,鼓勵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參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工作。這類人員勢必需要專業培訓,具備指導家長進行家庭教育指導的專業知識、能力。

三是機構從業人員。有的機構會開展面向家長的家庭教育指導業務,這類人員也需要有系統、專業的家庭教育指導培訓。

但是,不管是哪一類“家庭教育指導師”,都不太可能成為年入數十萬的“金飯碗”。因為,《家庭教育促進法》明確,家庭教育指導機構不得組織或者變相組織營利性教育培訓。也就是説,面向家長開展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必須堅持公益屬性,不能逐利。

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在開放日活動中展示落實“雙減”教育教學成果。《家庭教育促進法》實施後,相關培訓活動也都應與“雙減”政策初衷相向而行。圖/新華社

家教指導師培訓

需避免“證書滿天飛”亂象

如此看來,對於家庭教育指導師培訓,當前的一些培訓機構存在有意無意混淆“家庭教育指導師”與“住家教師”的傾向,這也需要引起監管層面的警惕。

如果任由培訓機構把“住家教師”包裝為“家庭教育指導師”,面向學生而非家長提供培訓服務,不是指導家長怎麼做好家長,而是代替家長履行部分家庭教育職責,不僅會誤導社會對家庭教育指導的理解,也勢必將家庭教育指導發展為逐利的產業。這顯然是“雙減”政策所不允許的。

當然,要求家庭教育指導機構必須為非營利性,並不是説家庭教育指導師培訓也不能營利。這兩者其實是不同性質的培訓。

家庭教育指導機構服務的對象是家長,所以要堅持公益性;而家庭教育指導師培訓,培訓的對象是開展家庭教育指導的人員,這就屬於成人培訓、職業培訓,是可以營利的。

需要注意的是,作為成人培訓和職業培訓的家庭教育指導師培訓,應具有相應的培訓資質,尤其需要杜絕當前存在的一些培訓亂象,如虛假宣傳,號稱完成幾天課程學習,就可獲得官方認證的家庭教育指導師證等。

2019年1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分步取消水平評價類技能人員職業資格,推行社會化職業技能等級認定。2020年,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也發佈通知,要求將水平評價類技能人員職業資格分批有序退出目錄,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權的單位認定發證,轉為社會化等級認定。

也就是説,在此政策背景下,以後的家庭教育指導師證書,作為技能證書,也將由社會組織頒發,其是否權威,不再由官方背書,而是取決於社會的認可。

這就提醒,家庭教育指導從業人員在參加這類培訓時,應關注培訓的課程質量與具體能力的提升,而不是為了一張證書。在選擇培訓機構時,也要注意其社會反映與認可度。

與此同時,監管部門也需加強事先監管,避免魚龍混雜、虛假宣傳、證書滿天飛的培訓亂象,再次出現在家庭教育指導師培訓領域。如此各方合力,方能確保“雙減”政策效果。

新京報特約撰稿人 | 熊丙奇(教育學者)

編輯 | 何睿

校對 | 趙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