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八部門部署“公參民”學校規範工作

來源:人民網-教育頻道 原創稿

人民網北京8月25日電 (記者李依環、孫競)近日,教育部會同中央編辦、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八部門,印發《關於規範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通知》(下稱《通知》),就規範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公參民”學校)進行部署。

理順“公參民”學校體制機制

根據不同類型因校制宜

據介紹,此次規範工作着眼高質量教育體系建設,突出義務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和人民性,理順“公參民”學校體制機制,着力建立公辦教育、民辦教育各安其位、相互促進的教育格局。

《通知》對“公參民”學校的範圍進行了嚴格界定,主要包括三類:公辦學校單獨舉辦的義務教育學校;公辦學校與地方政府及相關機構(含具有財政經常性經費關係的其他單位、政府國有投資平台、政府發起設立的基金會、國有企業等,下同)合作舉辦的義務教育學校;公辦學校與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合作舉辦(含公辦學校以品牌、管理等無形資產參與辦學)的義務教育學校。

通知要求,要着力理順“公參民”學校的體制機制,針對“公參民”學校的不同類型,設定不同路徑,突出因校制宜,強化分類指導,力求平穩推進。各地要科學編制區域義務教育發展規劃,增加優質公辦義務教育資源供給,以科學規劃引領科學發展。

全面規範公有教育資源使用

嚴格規範招生要求

《通知》指出,要全面規範公有教育資源的使用。公辦學校投入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國有資產,應當符合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規定。公辦學校要增強品牌保護意識,規範使用學校名稱和簡稱,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不得利用公辦學校品牌開展宣傳或其他活動。

《通知》明確,地方政府和公辦學校不得向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新增派具有事業編制的教職工。已經派出的,分階段分步驟有序引導退出。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可設置過渡期,分類管理,穩妥推進。

對於“公參民”學校的招生要求,《通知》規定,公辦學校不得以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名義開展選拔招生或考試招生,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以公辦學校或者公辦學校校區、分校的名義招生,也不得以借讀、掛靠等名義變相違規招生。

《通知》要求,各地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把規範“公參民”學校作為重要政治任務,成立工作領導小組,穩慎有序推進。各公辦學校要強化政治擔當,落實主體責任,切實完成各項工作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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