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花繚亂的教育培訓服務,你掉“坑”了嗎?

“課時費貴100元,分數能高100分”“培訓保過,不過退費”…… 某些教育培訓機構“打包票”的説辭蒙了家長的雙眼

眼花繚亂的教育培訓服務,你掉“坑”了嗎?

連日來,有關教育培訓製造焦慮、教育培訓亂象的話題持續引人關注。在剛剛過去的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重慶謝家灣小學校長劉希婭在談到如何規範教育培訓管理時表示,“課外培訓廣告鋪天蓋地,‘找一線名師,學解題大招’‘想要好成績,就找好方法’等廣告詞充斥耳中。”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對於校外培訓機構的規範治理問題成為代表委員提案建議的熱點之一。

根據黑貓投訴與微博聯合發佈《2020年消費者權益保護白皮書》數據顯示,2020年黑貓投訴平台接到消費者對教育培訓行業的累計有效投訴8.1萬餘單,佔黑貓投訴平台整年度有效投訴單比例為3.4%,教育培訓行業的主要投訴訴求集中在 “退款”。消費者積極的報名學習,本該學而有成,可“虛假宣傳”、“霸王條款”等問題卻壓倒了一批又一批的用户,使消費者不得不走上維權之路。

“培訓保過,不過退費” “課時費貴100元,分數高100分”……一些教育培訓機構的廣告看起來很誘人、銷售員在介紹培訓課程時“打包票”的行為,矇住了一些消費者的雙眼。

面對鋪天蓋地的教育培訓機構,該如何選擇正規的培訓機構,避免落入某些名不副實的培訓機構的陷阱呢?

銷售口頭承諾,作數嗎?

小華是一名初三學生,為了提高小華中考成績,其母親為其報名參加了某教育培訓機構的中考目標培訓計劃。當時與培訓機構口頭約定,如果小華的第二次模考成績比第一次模考成績的總分高出100分以上,就按照每小時380元計算課時費,如果沒有達到上述培訓目標,則按每小時280元計算課時費。小華母親先行向培訓機構交納了1萬元的培訓費用,培訓機構也出具了收據一份,收據中記載按照每小時380元計算課時費的內容。但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經過一個月的培訓後,小華的模考成績不僅沒有提高,還有所下降。由於對培訓結果不滿,小華後續沒有再參加培訓,剩餘的培訓費也不同意再向培訓機構支付。培訓機構提起訴訟,要求小華母親支付剩餘培訓費1.2萬元。

法院審理發現,因為雙方之間沒有簽訂書面的教育培訓合同,導致權利義務約定不明。培訓機構出具的收據中僅記載了每小時380元的課時費標準,其他包括口頭商定的培訓目標與課時費標準掛鈎等內容都無法得以體現。最終法院根據現有證據,判決支持了培訓機構的訴訟請求。

北京西城法院立案庭副庭長張濤表示,家長給孩子報班時,最關心的莫過於培訓目標、培訓方式以及師資情況,如果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無論銷售人員當時説得多麼天花亂墜,都可能無法落到實處,消費者也會因為沒有合同依據而影響後續的維權。

培訓機構換了,不退費咋辦?

吳女士花近兩萬元為女兒在某藝術培訓機構購買了98課時的舞蹈培訓課程,雙方簽署了《舞蹈課程協議》,約定上課地點為吳女士家附近的一家藝術中心,並約定協議不得轉讓。培訓課還沒上完,該藝術中心因故被封了。此後,該藝術培訓機構與另一家培訓機構簽訂《教育機構打包轉讓協議》,約定該藝術培訓機構就其旗下教學點、學區設施及所有已登記的學生資源等一併打包轉讓。隨後,該培訓機構組織家長召開會議告知轉讓事宜。吳女士不想讓女兒到離家遠的地方上課,認為該培訓機構的行為違約,要求解除協議,並退還剩餘課時費1408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協議中明確約定有“協議不得轉讓”的內容, 該培訓機構在未徵得同意的情況下轉讓協議,消費者有權要求解除合同。最終,法院判決該培訓機構退還吳女士剩餘課時費14080元。

北京市西城法院法官文瀟建議,“消費者在締約時應當仔細閲讀合同條款,多關注涉及自己權利義務的條款內容。通過了解條款內容,可以使消費者在後續出現糾紛時能夠準確把握責任主體,及時有效的維護自身權益。”

線下培訓改線上,有權拒絕嗎

申先生為孩子報名參加某培訓機構提供的鋼琴考級培訓班,並與該培訓機構簽訂《會員培訓協議》。協議中約定,培訓費用3.5萬元,授課形式為“面授一對一”。協議簽訂後,申先生先行支付了培訓費2萬元。在授課開始前,因為疫情原因,培訓機構停止了線下培訓,申先生被告知可採取線上方式由老師指導孩子進行鋼琴培訓,但申先生認為線上方式進行鋼琴培訓根本無法獲得線下培訓的效果,明確表示不同意。由於無法判斷何時能夠恢復線下教學,申先生要求培訓機構予以退款,遭培訓機構拒絕。

法院經審理認為,合同的變更應當經過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培訓機構如需改變授課方式,應當獲得消費者的同意,不得擅自改變授課方式或是強制要求消費者同意變更後的授課方式。該案最終以調解方式,雙方達成協議,培訓機構退還培訓費用2萬元。文瀟法官解釋説,如果消費者不同意變更授課方式,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並退還培訓費用。

想要高效解決,協商很重要

採訪中,有家長表示,出現糾紛後,他們也很氣憤,但是苦於勢單力薄,又不想為此耽誤更多精力,只能選擇忍氣吞聲。

對此,文瀟法官認為,因為疫情原因,不少培訓機構特別是線下培訓機構受到很大的衝擊,經營確實舉步維艱。她建議培訓機構正確面對消費者,積極與消費者協商,提供切實有效的解決方案,不僅能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也能更大程度地獲得消費者的理解,同時也是最有效降低損失的辦法。消費者也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積極與培訓機構溝通、協調,比如延期培訓、置換課程等等,爭取在良好的溝通下雙方都能獲得各自滿意的結果。

對於那些口説無憑的服務,該如何補救呢?

張濤副廳長建議,消費者可以與培訓機構協商補籤書面合同,特別是將自己關心的問題儘量體現在書面合同當中。如果無法補籤書面合同,消費者應當保存在此過程中的各種材料,比如説繳費憑證、微信記錄,電子郵件、照片等等,這些都可以在後續維權的過程中作為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

記者: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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