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評論:寄出的不僅是錄取通知更是法治種子
近日,教育部和國家郵政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2020年高校錄取通知書寄遞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從加強組織領導、規範寄遞管理、確保精準投遞、優化新生服務、做好防疫消殺、加強監督檢查等方面對各地教育、郵政等部門和高校、郵政企業提出明確工作要求,確保錄取通知書寄遞的安全、及時、準確。(據8月3日教育部網站消息)
高校錄取通知書對於寒窗十年的學子意味着什麼想必無需多言,一旦因為郵寄事故導致通知書損毀滅失,則很可能影響學生的順利入學報到,更有甚者,還會使學生因此錯失入學機會。由此看來,教育部與國家郵政局聯合印發《通知》大有必要。
其實這並不是教育部與國家郵政局第一次發佈類似通知,早在2005年,教育部就與國家郵政局共同下發了《關於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新生錄取通知書的寄遞工作的通知》。兩個通知雖都是對高校錄取通知書寄遞工作的規範,但相比之下2020年的這則《通知》更突出強調了法治的規範作用。
《通知》不僅規定郵政企業要事先與高校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責義務,而且還在第六項明確要求加強監督檢查,規定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郵政管理部門加大對寄遞錄取通知書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於寄遞過程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再看2005年的通知,則沒有責任追究與監督檢查的相關要求,更沒有提到寄遞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這個細微變化的意義究竟在哪裏?
其一,有規無責好比利劍缺刃、巨斧斷柄,真用起來時要麼“出不了血”、要麼“使不上勁”,最終淪為擺設,導致責任壓不實,雖然有了規定但落實效果難免大打折扣。而一旦明確了監督檢查主體和具體落實主體就明確了相關部門的法定責任,出現任何問題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規可循,讓監督真正“長出牙齒”。
其二,《通知》進一步強調了高校與郵政企業的合同關係,郵政企業要根據合同要求和相關法律法規,完成錄取通知書的寄遞服務,權責更加明晰。一旦發生非不可抗力等情形導致錄取通知書損毀滅失的,郵政企業就要依據合同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責任。從這點上看,郵政企業的民事責任也被進一步夯實。
其三,這個細微的變化其實更多地體現了十多年來國家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方面的發展與進步。相比2005年行政化、機關化的通知,2020年的《通知》自始至終都體現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治原則,將民事法律關係、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統統囊括其中。
所以,當準大學生們順利收到這些經過道道工序後及時、精準送達到他們手中的錄取通知書時,不僅意味着他們將要抬腳邁入高等教育的大門,更意味着他們將在未來更加真切感受到新時代中國法治建設的飛速發展——我們寄出的不僅是錄取通知更是法治種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