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朝之前包衣數量較多,而包衣內部也有高低貴賤之別
清朝是人們比較熟悉的朝代,其八旗、包衣等詞語也是婦孺皆知。不過這些詞語雖然廣為人知,但是其內部的具體情形卻較為複雜,今天就具體談一下包衣。
包衣佐領、管領下包衣包衣佐領、管領下包衣,是按照八旗佐領也即牛錄組織編入的包衣阿哈。非包衣阿哈的一般旗人,編在八旗滿洲、蒙古、漢軍這二十四旗的“旗分佐領”中,與包衣佐領、管領相區別而稱之為“旗分佐領下人”。編入包衣佐領管領下的包衣阿哈,後來在漢文文獻中又簡稱為“包衣”,包衣,也就成了包衣佐領管領下人的專門稱謂。
1、包衣的定義
包衣組織中的管領,滿文中又稱之為“渾託和”,渾託和,為一半、半分之義,文獻中有時也把管領稱作渾託和。有的管領實即包衣佐領一分為二而成口,所以又有“分管”之稱,或稱“分轄”“管轄”,其實都可稱之為管領。之所以稱之為渾託和一一半分佐領,可能是最初分編這種包衣組織時,是以其下包衣在主人家庭內服務,因而規模較小。
但由於以後管領下人口繁衍,佐領下人口繁衍多者,又分編為兩個甚至三四個,不少管領並不分編,所以有些管領下人口不一定比佐領少,有的甚至會超過佐領,但滿語仍以習稱渾託和稱之。這裏所以要分別佐領、管領,介紹管領的不同名稱,是因為佐領下包衣、管領下包衣,在身份地位、職差上也有區別。
另需注意的是,由於管領實即規模較小的佐領,而且還有“分管佐領”之稱,所以包衣佐領與管領,在沒有必要作區別的情況下,有時也籠統地概稱為包衣佐領。
包衣佐領、管領組織,只存在於皇帝家族之中,分以下兩種:
(1)隸屬於皇帝皇室的,稱為內務府包衣佐領、管領(又稱內管領),它原屬於汗、皇帝自領之滿洲旗下,後歸入內務府系統,所以又稱內務府三旗(即上三旗)包衣佐領管領,獨立於八旗之外,在行政上與八旗平行,只是個別的與八旗相關、同一性事務,由同色旗滿洲都統統管。形成獨立行政系統後,內務府三旗包衣人的旗籍也不再冠以八旗的滿洲旗,而有其單獨的“內務府旗籍”,或稱內務府旗“籍貫”。
(2)隸屬於宗室王公的包衣組織,稱為“府屬佐領”“府屬管領”,大約因這部分包衣人服務於宗室王公的“府第”,故有此稱。
清代文獻中,凡稱“府屬佐領”,就是指宗室王公的包衣佐領,而不是他們所領有的“旗分佐領”。宗室王公的包衣佐領、管領,在旗制上是編在下五旗各該王公的滿洲旗中,其下包衣,也以各自所在的滿洲旗為旗籍。王公府屬佐領、管領,有的本來就是隸屬於原在下五旗的王公,還有一部分是因皇子人封下五旗,由皇帝將內務府包衣佐領、管領分予該皇子,而帶入下五旗的。
此外,皇家公主、格格出嫁,也帶走陪嫁包衣,不過數量很少。
2、包衣的成分與規模
內務府包衣佐領,按編入包衣人原民族成分的不同,分為以下幾種,從中也可以看出這部分包衣人的原來民族所屬:
(1)滿洲佐領。其成員主要是滿洲包衣、蒙古包衣。(2)旗鼓佐領。其成員為漢人包衣,這部分人後來又稱包衣漢軍,社會上以及某些文獻中有時也徑稱他們為漢軍,略去“包衣”二字,以至容易與非包衣的八旗漢軍相混淆,造成研究上的誤解與錯誤。(3)高麗佐領。其成員為朝鮮人。(4)回子佐領。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由遷京之新疆回人組編,入內務府正白旗左翼第五參領下。又,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曾將遷京之金川藏人組編為番子佐領,入內務府正白旗下,次年五月又撥隸正黃旗滿洲第四參領下,實際已不屬內務府包衣佐領。
內務府包衣管領下人,其成員民族成分不一,為滿洲、蒙古、漢人包衣人混編,也有朝鮮人。王公府屬包衣組織,只有滿洲佐領、旗鼓佐領和管領。其中的包衣人成分,與內務府滿洲佐領、旗鼓佐領及管領下相同。其管領還有滿洲管領、滿洲分管及旗鼓分管等。另外,雍乾以前,下五旗的一般宗人——閒散宗室、覺羅,也是編為包衣佐領,隸為各旗王公的府屬佐領。雍正初,覺羅佐領“由王府屬下撤出,置之公中佐領”。
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又將“王公包衣佐領兼管之宗室人等,酌量族之遠近,人之多少,添設宗室佐領數員,令其專管”。包衣佐領、管領下人,除少部分人是入關後新編入者外,絕大部分是入關前就編入包衣組織者(此處僅是就其先世、來源而言),乾隆皇帝所説:“五旗王公宗室等府屬佐領下人,均系盛京跟隨來京之人”,雖然有些以偏概全,但也反映出這些人來源的主流。
這句話,同樣也適用於內務府佐領、管領下包衣人。福格《聽雨叢談》所謂“內務府三旗分佐領、管領,其管領下人是我朝發祥之初家臣,佐領下人,是當時所置兵弁”,也大致説明了包衣的來源一一發祥之初也即入關前。
此外,八旗旗分佐領下人犯罪,其本身及家屬也有罰為包衣奴僕者,所謂罰“入辛者庫”即發管領下為奴,就屬此類,這種情況主要在雍正以前,乾隆以後很少實行。
包衣旗人除少數在外地為官者外,絕大部分居處於兩京——北京、盛京,以及熱河承德、東北打牲烏拉處、關內外的幾處陵寢,及盛京、畿輔、關內外的各莊莊園及牧場等處。
包衣佐領管領的數量,以乾隆後期、嘉慶時期計為:內務府滿洲佐領十五個、旗鼓佐領十八個、高麗佐領兩個、回子佐領一個、番子佐領一個,共佐領三十七個。另有管領三十個。王公府屬包衣,由於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以後,清廷諭令王公將生計困難之府屬包衣出旗為民,放出者主要是漢人包衣,所以此後旗鼓佐領減少。至乾隆後期、嘉慶時期,共有滿洲佐領四十七個、旗鼓佐領十個,共佐領五十七個。管領、分管九十三個。編入內務府三旗包衣佐領、管領下的包衣,具有獨立户籍,屬於正户旗人(正户子孫分家獨立户籍之分户——另户,也成為正户,再為子孫分家,分析出另户)。
宣統元年(1909年)統計旗人人口,京城八旗滿洲、蒙古、漢軍這二十四旗“合計正户十一萬八千七百八十三户,附户無”,而內務府三旗“合計正户四千五百七十一户,附户無”。下五旗王公府屬包衣隸於滿洲旗,若以前述內務府三旗佐領、管領與王公府屬包衣佐領、管領之比推算(皆以二管領或分管合一佐領),則下五旗包衣當有九千二百七十六户,當然這只是粗略的估計。合計內務府三旗包衣、下五旗王公府屬包衣,共一萬三千八百四十七户。
清末包衣旗人與京城二十四旗旗分佐領下正户旗人之比一萬三千八百四十七比十一萬八千七百八十三,為一比八點六。即包衣人在這兩部分旗人總人口中的比例,約為百分之十一點七。順治到乾隆前期,是包衣人口最多的時期,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以後,由於八旗生計問題,明令宗室王公將各屬下包衣每幾年放出一次,使他們自由謀生計,因而此後下五旗包衣不斷減少,所以道光時,莊王府的奕賡説當時王公“包衣日漸稀少”。
內府三旗包衣及下五旗王公未放出之包衣雖人口繁衍,但由於放出而使人口減少,因而前所統計之清末,不是包衣人口最多時期。包衣的地位
包衣佐領、管領下包衣人,與八旗一般旗人(即所謂旗分佐領下人)一樣,不少家擁有數量不等的旗下家奴。以內務府織造李煦、曹頫兩家為例,他們都是內務府正白旗旗鼓佐領下包衣,李煦家計有“僕人二百十七名”,曹頫家有“家人大小男女共一百十四口”。
那親保,為內務府管領下包衣,陪嫁公主之人,其“家人男婦共二百二十三名口”。一般包衣人擁有家奴者也不鮮見,如康熙四年(1665年),內務府轄下的盛京掌關防佐領辛達裏,奉令查該地管領下包衣,包衣家凡有一個阿哈壯丁為其家耕田者,即裁去平常發給之衣食,可見該處有家奴阿哈的管領下包衣人並非個別人。
1、包衣與旗下家奴
包衣佐領、管領下包衣,與旗下家奴,從私人隸屬關係上講,他們都是主家的奴僕,與家主成員有主僕名分,對於主人而言,都有低下的奴僕身份,這是他們的共同點。
但在與社會上其他成員的等級關係中,這兩種奴僕的等級地位卻截然不同,內務府三旗包衣為“正户”之人,這正户,也可作正身旗人及法律身份上的非賤民的“良人”理解,他們與旗分佐領下一般旗人的等級地位大致相同;下五旗王公包衣,也有正身旗人。無獨立户口的下五旗王公包衣,也具有科舉人仕為官的資格,他們與社會上絕對不許科舉人仕的奴僕等賤民是根本不同的。而旗下家奴則屬於“賤民”階層,與前者相差懸殊。
(1)法律身份上的良賤之分
法律上的身份地位,是判別社會成員等級的主要根據,法律身份地位,又體現於對涉入刑事案件中兩造的處理規定上。下面看一看清代法律對刑案中的這兩種八旗奴僕做出怎樣的不同判處。
按《大清律例》規定,良人之間相毆致死者,身為良人的兇手判死刑,又分為兩種情況:非故意誤傷致死,兇手判處絞監候;故意殺死,判斬監候。但是良人如果是非故意致死他人旗下家奴者,則不判死刑。法律上是不把旗下家奴作良人對待,而是置於賤民的地位。
如果包衣佐領管領下人被打死,則按致死良人律定兇手死罪。包衣即使打傷了皇族宗室人員,也是按凡人處理。
(2)婚姻上的良賤之分
能否與良人通婚,是判定社會成員良、賤的又一重要標誌。清律嚴禁奴婢與良人結婚,“凡家長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杖八十……其奴自娶者亦如之……若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杖九十,各離異、改正”。律中此條叫做“良賤為婚”,立律的目的是嚴格維護等級名分,嚴防因通婚而導致的良賤等級成員的混淆。這一規定同樣適用於作為“賤”民的旗下家奴,它限制了奴婢包括旗下家奴的所有賤民的擇姻權利與範圍,尤其是嚴格限制那些男奴娶良人之女為妻,也即“壓良從賤”。
包衣佐領、管領下人則不在此限之列。清初曾有某些限制,如禁止內務府包衣女子出嫁內務府以外之旗人,管領下女子不許嫁與佐領下包衣等等。但這是為防止內務府包衣女性人口的外流,保障皇室、宮中對包衣尤其是管領下供宮內雜務之包衣的役使,與旗下家奴之婚姻不自由、限制其娶良人為妻不屬同一性質之事,因為陪嫁包衣女子,要經其父母同意,父母對其女之婚配有一定自主權,另外,此規定也不限男包衣自娶內務府以外旗人女子。
後來包衣人口“生齒繁庶”,乾隆二年(1737年)便規定,內務府包衣女子只要經過選秀之後,即“無論包衣佐領、管領及八旗下,聽其互相結姻”。既然聽其與“八旗下”互相結姻,那就表明他們可與所有八旗下的良人通婚。正因為如此,所以在清代,這類包衣奴僕與八旗正身旗人甚至官僚、貴族結姻者大有人在。
眾所周知,內務府正白旗包衣曹寅之女即曹雪芹的姑姑,就是在康熙朝嫁與八鐵帽子王之一的平郡王納爾蘇,而且為嫡福晉。清代皇帝的很多后妃也都出身包衣,如康熙帝的定妃、勤妃、良妃,雍正帝的裕妃、謙嬪,乾隆帝的慧賢皇貴妃、淑嘉皇貴妃、孝儀純皇后等等。其中孝儀純皇后乃嘉慶帝生母,如果她的身份同於一般的低賤奴婢,乾隆帝是絕不會冊封她為皇貴妃,令她在乾隆中期代皇后統攝六宮事,並且選她的兒子繼承皇位的。康熙帝的德妃即雍正帝的生母烏雅氏,也可能是包衣出身。
(3)政治權利上良賤之分
從政治待遇方面,也可看出包衣佐領、管領下人與旗下家奴在等級名分上具有質的差異。清制規定,“官吏俱限身家清白,八旗户下人、漢人家奴、長隨不得濫入仕籍”。這裏的“身家清白”就是指的良人,它是相對於身家不清白的賤民而言的。賤民不得入仕,這是歷代王朝維護等級名分的傳統政策,清代的八旗户下家奴與其他漢人家奴等同屬身家不清白的賤民,所以嚴格限制他們進入官僚階層,嚴禁其本身及子孫科舉人仕。即使以其他途徑任為低級雜職之官或捐納職銜也不可以。
雍正二年(1724年),有的佐領官徇私,將其家奴任為佐領下雜職屬員領催,被人蔘奏,主管官員令“悉行查革”,並予嚴厲警告。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宗室阿禮抗阿的家奴屯居壯丁舊漢人李國翰,因抗租及“藐法私捐職銜”,而被主人控告,旗下家奴捐不屬實官的榮譽職銜也是非法的,這是為維護職銜的等級身份性。
包衣佐領、管領下人,則入仕為官“登進之階與八旗相同”,它包括內務府三旗包衣及下五旗王公府屬佐領管領下的所有包衣,其制:“上三旗包衣滿洲佐領管領下及下五旗包衣滿洲佐領管領下子弟,俱歸併八旗滿洲、蒙古考試;上三旗包衣旗鼓佐領(漢人包衣佐領)下及下五旗包衣旗鼓佐領下子弟,俱歸併八旗漢軍考試”。
清廷規定“委系正身旗人、檔冊有名、身家清白者,均準考試”。這種規定,證明上文所説的可參加科舉考試為官的上三旗及下五旗包衣佐領、管領下人均屬檔冊有名身家清白的正身旗人。
2、包衣在旗內等級差別
包衣佐領管領下人雖不屬賤民,但並不排除他們具有奴僕身份。對於他們的主子而言,他們仍是低下的奴才,身為蘇州織造官的李煦,在給主子皇帝的奏摺中,總是自稱“臣系家奴”,“臣夫婦包衣下賤,受聖主之豢養”。那些下五旗“王府包衣旗人,其卑彌甚,雖有人仕途遊擢至侍郎開府,而一人本王府邸,輒與台輿齒,躬親賤務”。在社會上是高官,地位很高,在本主府中卻是低賤之奴。
包衣的家屬也有侍奉主子的本分,皇宮中的皇帝家務、職差由內務府包衣承擔,內務府包衣女子年至十三歲,首先要備宮中挑選宮女,侍奉后妃、皇女,先給這些主子役使,未被選中者方得嫁人。
其選中者侍奉宮中皇室成員,康熙朝是至三十歲始放出宮,在當時早已過適齡婚期,其時已半老徐娘,雍正元年(1723年)才改為二十五歲許出宮,在當時也已過適齡婚期。皇子皇女的乳母,也由內務府包衣選充,“入選之乳母”給價銀八十兩,令其“別買乳婦償之,以哺其子女”。她們不能以自己的乳汁餵養親生幼嬰,而被迫哺育皇室子女,正是因為作為內務府包衣的她們,在人身上是隸屬於皇室的。
下五旗包衣,是在王公府第中充當侍從主子的差役,因而也就免不了遭受奴役和虐待,儘管清廷曾幾次懲治過某些殘暴的王公,但這類事情始終沒有禁絕。王公包衣還有一部分人是在莊園中充當壯丁,科舉時參加考試,落第後仍回莊園為主子服役。
下五旗包衣由於在人身上隸屬於王公,所以還有被主子王公贈與他人的現象,如雍正年間,裕王府的蒙古額駙多爾濟胡,其出征的隨行之人;就是“裕王包衣佐領下人,系送行所贈”。
與旗下家奴相比,包衣的奴僕身份也即對主家的人身隸屬已經弱化,其表現是他們的人身具有一定程度的對於國家的隸屬性,但僅是弱化而不是消失,否則,八旗制度中由包衣佐領抬入旗分佐領脱離奴籍的“抬旗”也就沒有意義了。所以不能因其具有良人等級地位而否認他們為奴僕。
佐領管領下包衣中,在身份地位上也存在着複雜的等第差異,其差別情況如下:
上三旗包衣高於下五旗包衣。上三旗包衣由於身隸皇室,自然享受到得天獨厚的皇恩。八旗、內務府包衣三旗皆設有養育兵名額,發予餉銀養贍,下五旗王公包衣則“向無養育兵缺”。下五旗王公包衣官員家有喪事,也不與八旗、內務府包衣官員一樣賞恤喪葬銀。八旗、內務府三旗包衣子弟入官學,月給錢糧,下五旗包衣學生則不給錢糧。在身份上,與內務府包衣相比,其私屬性也較強,主僕名分更重一些。
包衣佐領下人高於包衣管領下人。就身份而言,管領下包衣比佐領下包衣具有較強的人身隸屬性,尤其在下五旗中這種差別更明顯。清初規定,包衣對主子效力年久,可出包衣奴籍而歸入八旗旗分佐領,即所謂“抬旗”,但管領下人在一般情況下“只許移於府屬佐領(包衣佐領)”,需要先“抬”入佐領下,再得一次主子恩典,才可與佐領下包衣一樣抬入旗分佐領下。
滿洲佐領下包衣高於旗鼓佐領下包衣也即漢人包衣。這是清廷不平等的民族政策在奴僕制上的體現。以考試為例。清代科舉,為保證滿洲、蒙古旗人的錄取率,不與漢人同榜,單獨定有名額,因而“滿洲中額較寬”,錄取率大大高於漢人,這是滿洲、蒙古旗人在科舉入仕上的特權,而漢軍旗人則不能享受:“滿洲蒙古各編一號,漢軍與漢人同場考試。”在包衣中也如是區別對待,包衣滿洲佐領及管領下子弟“俱歸併八旗滿洲蒙古考試”,旗鼓佐領下漢包衣子弟,則“俱歸併八旗漢軍考試”。
如果把八旗奴僕中不同成員作等級等第上的排比,大致可序列如下:上三旗包衣滿洲佐領下人、旗鼓佐領下人、管領下人、下五旗包衣滿洲佐領下人、旗鼓佐領下人、管領下人、旗下家奴。
在包衣中,上三旗皇室包衣與下五旗王公包衣差別比較明顯,皇室包衣中的管領下人儘管在內務府本系統中地位較低,但在入官學、銓補官缺、披甲、賞恤等方面的權利與機會上,則比下五旗中的佐領下包衣都要優越。
包衣中的最低等者是王公包衣管領下的漢人,但即使這類人也高於旗人家奴,他們畢竟已被編制在八旗管領之中,類似於民籍中的編户齊民。包衣僅與皇室、宗室王公之家有私人奴僕身份,在社會上,他們基本與八旗一般旗人處於同一等級,屬於“良”的範疇。與附於旗人户下的家奴有良賤等級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