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始人在找好合夥人後,着手準備創辦公司。在公司的設立過程中,會產生各式各樣的民事法律關係,比如需要租賃辦公場地而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購買各種材料、設備簽訂的買賣合同等。然而,公司尚未設立登記,處於一種不能確定公司是否必然能夠成立或不能成立的狀態。此時,這些民事法律關係所產生的責任都是由誰來承擔呢?
所謂發起人,就是公司設立之初的那一批股東。在公司未設立登記,公司發起人之間仍然屬於合夥法律關係,應當如何承擔責任,則要看發起人是以誰的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
舉個例子:A、B合夥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設立過程中,A以設立中公司的名義與某科技園簽署了為期三年的房屋租賃協議,月租金5萬元,押3付1。如公司未成立,則就某科技園的租賃債務,應如何承擔?
首先我們要明確,這些民事法律關係都是發起人為設立公司而形成的,若只是發起人為自己的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則不在討論範圍之內。其後,再確定發起人是以設立中法人的名義簽訂的合同還是以自己的名義簽訂。
如果合同是由發起人以設立中的公司名義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則公司成立的話,自然由公司自己承擔。若公司未成立,則發起人之間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內部的話,先看約定,沒有約定的看出資額;若發起人以個人名義與相對人簽訂合同的,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問題,公司成立了的,合同相對人可以任意選擇由公司或者發起人承擔責任。若公司未成立,也是有發起人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因此,上述案例因公司未成立,由A、B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以上就是,公司設立過程中,發起人所需要承擔的責任,你弄清楚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