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前教育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出爐 專家:學前教育立法恰逢其時

新京報訊(記者 馮琪)“這個時候出台學前教育法恰逢其時。”對於教育部日前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有專家評論道。

據悉,這部草案共9章75條,內容涉及學前教育的方方面面,從宏觀層面的定位到中觀層面的制度設計再到微觀層面學前教育發展的各要素都有關照,並對人員、投入、保育教育活動、幼兒園的管理督導等核心要素進行了單獨規定。

《徵求意見稿》中對於民辦營利性幼兒園的“逐利限制”,引起業內關注。多位專家表示,該規定與此前國家頒佈的一系列學前教育政策一脈相承。

教育實踐呼喚學前教育立法

“對學前教育立法的呼籲已經有將近20年了,呼聲越來越強烈。”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基礎教育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易凌雲説道。

易凌雲向記者分析了學前教育立法的背景。從法律意義上,學前教育法是教育法律法規體系建設的一個需要,從憲法到教育法到各個學段,覆蓋了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民辦教育法,目前只有學前這個階段沒有立法。

另外,從實踐層面,不同類型的幼兒園的舉辦、招生、運行、保教活動也需要一個依據,在有學前教育法之前,更多是依靠行業和部門規章,但適用範圍和約束性並非剛性的,所以從辦園實踐上,需要一個超越部門的規範體系。

“法律不是憑空產生的。”據易凌雲統計,從2010年到2020年,跟學前教育相關的部級以上文件有50份,這些也為法律的出台奠定了基礎。

在研究中,易凌雲發現,很多教育發達的國家在上個世紀就開始有學前教育、幼兒教育相關立法。“而我們作為一個教育大國、經濟大國,學前教育立法也是國家戰略的體現。”

“如果法律能夠儘快出台,國家的學前教育事業實施起來會更順暢,有了法律的支持,很多實踐層面的問題就會迎刃而解。”易凌雲指出。

明確公辦、民辦學前教育各自定位

記者注意到,《徵求意見稿》中對目前學前教育發展中存在的一些重大問題進行了詳細規定。比如,對於學前教育的定位,《徵求意見稿》明確“學前教育是學校教育制度的起始階段,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

“所謂公益就是儘可能普惠,要全體人民都可以享有。”因此,在草案第6條中,明確“發展學前教育應當堅持政府主導,以政府舉辦為主。”易凌雲指出:“如果政府不主導、而由資本主導的話,資本一定是趨利的。”

《徵求意見稿》還涉及當下大家都比較關注的普惠性民辦園的問題。“普惠性民辦園是從2010年‘國10條’首先提出的,這一概念是隨着時代發展,大量社會資本舉辦幼兒園後才出現的。”易凌雲認為,這個草案具有較強的時代性,回應了現實需求。

《徵求意見稿》也對公辦園、普惠性民辦園、營利性幼兒園在學前教育體系中各自的定位作出描述。“他們都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每一種性質的幼兒園的定位以及發揮的作用是不太一樣的,相關的要求也不太一樣。這樣一來,民辦園舉辦者就能夠清晰的知道自己的責、權、利,才能更好地謀劃發展。”易凌雲説。

孩子年齡段越低,家庭教育所帶來的影響越大。記者注意到,《徵求意見稿》中還有一條規定了學前階段的家庭責任。易凌雲表示,“家長們也應該認識到,兒童的教育和成長是家長和幼兒園共同完成的,並不是孩子上了幼兒園家長就不用管了。”

學前教育不應該成為資本逐利工具

《徵求意見稿》中對民辦營利性幼兒園進行了“逐利限制”, 第二十七條明確:社會資本不得通過兼併收購、受託經營、加盟連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公辦幼兒園、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

《徵求意見稿》強調“幼兒園不得直接或者間接作為企業資產上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不得通過資本市場融資投資營利性幼兒園,不得通過發行股份或者支付現金等方式購買營利性幼兒園資產。”

記者注意到,此條內容引發行業討論,也引發部分民辦園舉辦者對於生存空間的擔憂。

對此,易凌雲指出,“國家實際上是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辦幼兒園的,這一點非常重要。”

多位專家和行業人士對新京報記者表示,逐利限制這一條其實是與201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出台的“央九條”中的規定是一脈相承的。一位不願具名的專家指出,這一條的落地和民促法、各省出台的實施條例緊密相關,同時,和民辦園分類管理的制度是互相制約、統一推進的。“一些省市還沒有進行分類管理,所以仍會有不規範的狀況出現。”

上述專家強調:“很多專家進行過論證。教育不應該成為一種資本逐利的工具,不是一門用來賺錢的生意,不可能成為一個資本不斷快速擴張的東西。”

新京報記者 馮琪 校對 李世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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