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破壞軍婚被判刑,究竟是怎麼回事?近日,有男子張某明知女子李梅(化名)是現役軍人的妻子仍與對方同居,後被抓獲歸案。
男子張某明知女子李梅(化名)是現役軍人的妻子仍與對方同居,後被抓獲歸案。記者12月18日獲悉,因破壞軍婚罪,張某被順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
今年30歲的張某2006年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刑兩年,緩刑兩年。因涉嫌犯破壞軍婚罪,於今年5月18日被羈押,次日被拘留,現羈押於順義區看守所。
據指控,今年3月至5月18日,在北京市順義區某鎮某小區,張某在明知29歲的李梅(化名)是現役軍人配偶的情況下與之同居,後被查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其行為已構成破壞軍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
相關資料:什麼是破壞軍婚罪
破壞軍婚罪(刑法第259條第1款),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刑法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破壞軍婚,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的行為。破壞軍婚罪,是僅存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種通姦罪,主要是對非軍人和軍人配偶間發生的外遇進行判刑,但是如果是兩個軍人之間的姦情,在他們配偶都不是軍人的情況下,則不構成破壞軍婚罪。
軍婚,是與現役軍人形成婚姻關係的婚姻。軍婚,受到國家法律重點保護,破壞現役軍人的家庭婚姻關係,應受到刑法的嚴厲打擊。現役軍人,是指有軍籍的,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的官兵。
相關資料: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實施辦法摘登
做好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是司法行政機關和軍隊有關部門的重要任務,也是軍民融合發展的重要內容。此前,中央軍委政法委、司法部聯合印發了《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實施辦法》。辦法共二十三條,對做好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提出了具有針對性的措施辦法。從即日起,我們將分期摘登《辦法》全文,方便廣大戰友及軍屬及時查閲,增強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實效。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進一步加強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37號)精神,切實做好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軍人,是指現役軍(警)官、文職幹部、士兵以及具有軍籍的學員。軍隊中的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勤人員、在編職工,由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按軍人對待。
本辦法所稱軍屬,是指軍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扶養關係的近親屬。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按軍屬對待。
第三條 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和軍隊團級以上單位負責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門應當密切協作、相互配合,建立健全軍地聯席會議、法律援助人員培訓、工作考評通報等機制,共同做好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條 法律援助人員辦理軍人軍屬法律援助案件,應當保守國家秘密、軍事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第五條 除《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事項外,軍人軍屬對下列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請求給予優撫待遇的;
(二)涉及軍人婚姻家庭糾紛的;
(三)因醫療、交通、工傷事故以及其他人身傷害案件造成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請求賠償的;
(四)涉及農資產品質量糾紛、土地承包糾紛、宅基地糾紛以及保險賠付的。
第六條 軍人軍屬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請表;
(二)軍人軍屬身份證明;
(三)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狀況證明表;
(四)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第七條 下列軍人軍屬申請法律援助的,無需提交經濟困難證明:
(一)義務兵、供給制學員及軍屬;
(二)執行作戰、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的軍人及軍屬;
(三)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
第八條 軍人軍屬就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事項申請法律援助的,由義務機關所在地或者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也可以由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聯絡點受理。
第九條 對軍人軍屬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優化辦理程序,優先受理、優先審批、優先指派。對情況緊急的可以先行受理,事後補充材料、補辦手續。對傷病殘等特殊困難的軍人軍屬,實行電話申請、郵寄申請、上門受理等便利服務。有條件的可以實行網上辦理。
法律援助機構對軍人軍屬的法律援助申請作出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後,應當及時告知軍隊有關部門。
第十條 法律援助機構辦理軍人軍屬法律援助案件,需要軍隊有關部門協助的,軍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一條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省軍區(衞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建立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站,有條件的可以在軍隊團級以上單位建立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聯絡點。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根據需要,依託符合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建立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站。
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站可以在鄉(鎮)人武部、營連級以下部隊設立法律援助聯絡點,為軍人軍屬申請法律援助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 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設備;
(二)有具備一定法律知識的工作人員;
(三)有必要的工作經費;
(四)有規範的工作制度;
(五)有統一的標識及公示欄。
第十三條 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職責範圍包括:
(一)接受軍人軍屬的法律援助申請並進行初步審查,對符合條件的轉交有權辦理的法律援助機構;
(二)開展軍人軍屬法治宣傳教育;
(三)解答法律諮詢、代寫法律文書;
(四)辦理簡單的非訴訟法律援助事項;
(五)收集、分析和報送軍人軍屬法律需求信息。
第十四條 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在接待場所和相關網站公示辦公地址、通訊方式以及軍人軍屬法律援助條件、程序、申請材料目錄等信息。
第十五條 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建立軍人軍屬來函、來電來訪諮詢事項登記制度。對屬於法律援助範圍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程序,指導當事人依法提出申請;對不屬於法律援助範圍的,應當告知有關規定,指引當事人尋求其他解決渠道。
第十六條 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向所屬法律援助機構和所駐軍隊單位負責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門及時報告工作,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七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安排本機構人員或者指派律師到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和軍隊團級以上單位負責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其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發展規劃、重要制度和措施,安排部署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任務;
(二)通報有關情況,協調落實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
(三)指導、檢查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開展調查研究,及時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四)總結推廣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經驗,組織宣傳相關政策制度和先進典型;
(五)組織軍地法律援助人員學習交流、培訓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