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權到底該歸誰:未斷奶女嬰被父親搶走,母親三年來多次起訴

  剛剛過去的5月10日母親節,王建娜連更了四條微博,@大V、發女兒照片、與律師互動……王建娜説,這已經是她三年多來生活的常態。

  2017年1月17日,王建娜與劉某非婚生下的女兒嘉嘉(化名)在6個月大還未斷母乳的情況下,被父親搶奪藏匿,王建娜隨即報警並起訴,一審法院、二審法院均判決稱:男女雙方分居後,孩子一直隨男方生活,因孩子尚年幼,不應輕易改變其生活環境,故法院認為應由男方撫養為宜。法院對女方的主張不予支持。自此王建娜再未見過孩子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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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7日,王建娜以劉某毆打、有暴力行為為由向天津市北辰區宜興埠法庭起訴撫養權變更,請求法院判決女兒嘉嘉的撫養權歸她。天津市北辰區宜興埠法庭以同居關係撫養權糾紛為案由,於5月15日上午開庭。這是王建娜第七次起訴劉某。

  王建娜及劉某的代理律師出席了庭審,劉某以“有緊急工作需要處理”為由並未在法庭現身。

  津雲新聞記者在瞭解了雙方陳述的事實基礎上,梳理了目前雙方存在的爭議,試圖還原在這場搶奪孩子“大戰”中,隱藏在表象背後的真相。

  非婚生女:6個月時被孩子父親帶走

  2014年春節前夕,王建娜與劉某經人介紹相識,下半年二人就確立了戀愛關係。2015年10月8日,二人在親朋好友的見證下舉辦了婚禮,隨後同居,但並未做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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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7月14日,王建娜誕下女嬰嘉嘉。2016年11月28日雙方發生爭執,王建娜與嘉嘉回到王建娜的父母家,開始與劉某分居。2017年1月17日下午四點半,劉某和家人在王建娜父母家的樓下,將孩子搶走,並將王建娜及其母親打傷。

  根據王建娜提供給津雲新聞記者的小區監控視頻顯示,畫面遠處有三四個人從不同方向跑來將一人按倒在地,隨後被按倒在地的人手中懷抱的“東西”被帶走。隨着帶走“東西”的人跑向攝像頭的方向,可以看出被帶走的是一名嬰兒。另一段小區門口的監控視頻顯示,一名女子抱着一名嬰兒一路小跑,身後有4名女子跟隨。經王建娜辨認,視頻中抱着嬰兒的女子是在劉某身邊工作的人,一路跟隨的都是劉某的家人。

  因搶奪孩子發生身體衝突

  對於搶奪孩子當天發生的事情,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作出辰公(宜)刑罰決字[2017]707號、1658、1659、1660、166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其中165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現查明2017年1月17日16時37分,在北辰區宜興埠某居民樓下,違法嫌疑人劉某與王建娜因爭搶孩子發生身體衝突,並對王建娜、王建娜母親有毆打行為,決定給予劉某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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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6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現查明2017年1月17日16時37分,在北辰區宜興埠某居民樓下,違法嫌疑人王建娜與劉某因爭搶孩子發生身體衝突,並對劉某有毆打行為。現決定給予王建娜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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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雙方不服,均提出了行政複議。

  直到2018年3月,劉某與王建娜在行政複議期間達成和解並簽署了治安調解協議書,主動申請撤銷行政複議,並達成協議“雙方自願不再追究對方的任何法律責任,雙方自願提出不要求公安機關處理此事”。王建娜説,之所以達成和解,是因為在2017年她起訴劉某“財產侵權”的民事糾紛中,劉某方提出,撤銷行政複議後,可將財產返還。

  一次起訴、一次上訴:法院將未滿一歲的女兒判給男方

  孩子被搶走一個月後,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王建娜爭取女兒撫養權的糾紛案。

  《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津0113民初1049號顯示,原告王建娜與被告劉某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一案,北辰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

  法院認定了“2017年1月17日,被告將女兒嘉嘉從原告處抱走,現孩子在被告處”的事實,該院認為,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樣的權利。該案中,原、被告雙方都有撫養的權利和義務,由於原、被告分居後嘉嘉(孩子)一直隨着被告生活,因孩子尚年幼,不應輕易改變其生活環境,故法院認為應由被告撫養為宜,原告的主張,該院不予以支持。

  該判決書蓋有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的公章,落款日期為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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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北辰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王建娜不服上訴至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希望改判或撤銷一審判決。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原判。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津01民終6148號顯示,二審法院認為,教育、撫養孩子是父母的法定權利和義務。該案中,雙方均希望孩子與自己共同生活,考慮孩子現隨被上訴人生活,且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被上訴人與孩子共同生活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情形。“從穩定、方便孩子生活角度,雙方之女隨被上訴人生活並無不當”。該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書蓋有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公章,落款日期為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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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判決結果,王建娜至今仍然感到不能理解,“首先‘原、被告分居後,嘉嘉一直跟隨被告生活’屬於事實認定錯誤。在我前往一審法院申請立案之時,嘉嘉僅僅和我分離了一個月的時間,還是由於劉某搶奪孩子導致了我與孩子的被迫分離。而在此前的6個月的時間裏,一直由我精心照料。”

  “嘉嘉當時尚處在哺乳期,我也並不具備法律規定不宜撫養孩子的事由,按照法律規定,撫養權理應由我取得。”

  “同時劉某具有暴力行為以及強烈的報復心理,不適合作為嘉嘉的撫養人。嘉嘉是一個女孩子,跟隨我生活有利於其健康成長。我也有較高的學歷、穩定的收入、固定的居所,具備撫養嘉嘉的條件。”

  爭議1:誰在使用暴力?

  據王建娜回憶,二人在戀愛期間就一直存在矛盾,“我倆的主要矛盾就是‘錢’,我花錢大手大腳,他很‘摳門’。結婚時男方家彩禮錢都沒出,只送了我一個2萬元的戒指,還被他在辦婚禮後第三天就藏起來了。婚禮當天我新娘子的衣服還沒換下來,他就找我要我家的酒席錢。”家庭條件還不錯的王建娜雖然心中不爽,但並未過多計較,但讓她沒想到的是,矛盾從孩子呱呱墜地起開始升級,“生完孩子的第28天,因為給孩子拿尿不濕的小事情他第一次動手打了我。當時他不顧一直啼哭的孩子,打的我滿臉是血,隨後同樣的事情又再次發生。”

  王建娜説,劉某不僅傷害她,也傷害自己,“打我他還覺得不夠泄憤,我帶着孩子離開他家前,劉某通過擊打牆壁和木頭兩次將自己的手弄傷,一次左手骨折,一次右手骨折。”

  2016年11月28日,王建娜和劉某再次因為瑣事爆發激烈的爭吵,“那幾天正好是他的生日,他想讓我給他買一個周生生的轉運珠,我當時沒有上班沒有經濟來源,雖然手頭有錢,但那也是我父母的。我想買個其他品牌的轉運珠,能便宜幾百,但是劉某不同意,我倆因此吵了起來。”王建娜説,在爭吵中劉某當着孩子奶奶和其他家屬的面,再次使用了暴力。王建娜當天帶着女兒嘉嘉,回到了孃家。2017年1月17日劉某及其家人將嘉嘉搶走,王建娜再未見過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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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的1月17日,找尋女兒三年未果的王建娜在路上偶遇了劉某,二人再次發生爭執。一份2020年4月16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現查明2020年1月17日15時許,在天津市河西區大沽南路天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河西支隊服務中心門前,違法行為人劉某與王建娜因瑣事發生糾紛,劉某將王建娜從其汽車中拽出,並且將其推倒。《決定書》落款處有劉某的簽字和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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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建娜認為,《行政處罰決定書》足以證明劉某的暴力傾向,不適合撫養孩子。

  但是劉某方認為,王建娜也同樣存在暴力行為。

  5月15日劉某的代理律師張律師在法庭上表示,劉某和王建娜共同生活期間,發現和王建娜性格不合,“王建娜脾氣大,急了就摔東西,有一次還把我(劉某)的小手指給砸骨折了。”

  同時,作為“原告對被告存在毆打行為”的證據,張律師提供了2018年3038號的《民事判決書》和2017年1661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文已提到)。

  《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津0113民初3038號顯示,王建娜和劉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和反訴請求,雙方均表示對方給自己身體和精神上造成了損傷。法院經查後判決如下:劉某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給王建娜醫療費914.38元和傷情鑑定費60元,共計974.38元;駁回王建娜的其他訴訟請求;駁回劉某的全部反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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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庭上,王建娜認為,根據2018年的3038號的《民事判決書》和2017年1661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不能證明自己對被告存在毆打行為。

  爭議2:既已生子誰在堅持“不婚”?

  王建娜與劉某2014年相識相戀,2016年生下女兒。二人相愛時共遊九寨、武漢、成都等旅遊勝地,也曾出國共度甜蜜時光,在廈門旅拍,在海南拍攝了婚紗照,也像所有甜蜜情侶一樣,在親朋好友的見證下,2015年舉辦了盛大的婚禮,但是二人遲遲沒有領證。嘉嘉出生後,父母沒有合法的夫妻關係影響了上户口、打疫苗等種種問題。王建娜和劉某開始把“領證”的矛盾“擺到桌面上”來討論,但結果仍是不歡而散。

  王建娜告訴津雲新聞記者,自己很想領證,但劉某數次推脱,王建娜覺得他是有自己的“小算盤”,“他每個月還房貸2萬元,如果跟我結婚,貸款就是我們夫妻共同償還,一旦離婚,房子就需要和我按比例分割,他捨不得。”

  王建娜提供的聊天記錄顯示,孩子出生后王建娜多次催促劉某拿出嘉嘉的“出生證明”為其上户口,其中一張截圖王建娜説到“你為自己想的太多了!如果咱倆之間你能認頭正常的結婚登記,給孩子做孕檢上户口,事情也到不了這一步”。但劉某都未直接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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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過在法庭上,張律師説:“劉某得知王建娜懷孕後多次提出登記結婚,但是王建娜一直説回來再説。”

  爭議3:誰在忽略孩子?

  5月15日在法庭上,父母雙方誰更適合撫養嘉嘉,是最大的爭議點。

  時間撥回到2016年12月25日00:03,劉某接到了王建娜的微信消息,“孩子輪狀病毒感染,下病危通知書了”。劉某通過代理律師説,這天距離王建娜帶着嘉嘉回孃家已經過去了26天,其間王建娜手機不接,微信不回,自己得不到孩子的任何消息。25日凌晨看到王建娜的微信後,劉某立即將電話撥打過去,但王建娜仍未接聽。

  “直到當天的凌晨2點,王建娜才告訴我孩子在兒童醫院,我和父母匆匆趕到醫院,看到孩子已經被折磨的不像樣子。但是王建娜絲毫沒有愧疚,對我説醫院像這樣生病的孩子多了。”劉某通過代理律師説:“當時兒童醫院診斷嘉嘉為輪狀病毒感染、肺炎、電解質紊亂、代謝性酸中毒,因為情況危急,醫院下了一張病危通知單。當時在醫院我看到孩子的股溝已經紅腫潰爛,這是因為孩子鬧肚子,王建娜沒有及時更換尿不濕導致的。”在法庭上,劉某的代理律師出具了嘉嘉住院期間的照片。

  劉某説,2017年1月1號,在嘉嘉還有多項指標未達標的情況下,王健娜揹着他給孩子停止治療並辦理了出院手續,“為了孩子的健康安全,我和家人在無奈的情況下,只能從王建娜處把孩子抱回。”

  同時,劉某通過代理律師提到,王建娜的事業心比較重,“她懷孕期間還去公司上班,在孩子一個月大的時候又回去上班了,孩子白天由我母親照顧,夜裏我起來給孩子餵奶。”

  針對劉某的種種指控和“無奈將女兒抱走”的説法,王建娜並不認同,“孩子出生後一直是我在撫養,他提到的嘉嘉一個月時我回去上班一事,其實是當時公司有事,我只是回去處理一下,並未正式上班。”嘉嘉2016年12月25日住院一事,王建娜回應:“孩子拉肚子拉到快虛脱了,我一直抱着孩子在兒童醫院排隊。後來好不容易才排上一個住院牀位,醫生下病危通知後我通知了她的父親,隨後就抱着孩子做各項檢查,錯過了劉某的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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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建娜説,嘉嘉住院期間,自己每天24小時守在醫院照顧女兒,但是劉某及其父母僅出現兩次,每次逗留了半個小時,“第一次是通知他們住院時來了一次,第二次劉某來後趁我上廁所的時候,給嘉嘉拍下了身上插着管子的照片,也就是他的代理律師今天在法庭上出具的所謂的我不適合撫養孩子的證據。”

  “當時嘉嘉出院是因為醫生説各項指標正常了,而且我提前一天就告訴了孩子的父親,但是劉某並沒有來,是我的姐夫把我們娘倆接出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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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爭議4:男方支付的20萬是“買斷”還是“還錢”?

  在法庭上,劉某的代理律師替代劉某朗讀了一段書面發言,其中提到,“她(王建娜)和我在北辰法院財產糾紛中,她提出只要我同意給她20萬,她就保證跟我和孩子一刀兩斷,也不再糾纏,不再要孩子的撫養權,也不會再看孩子。現在提出撫養權變更的請求,難道是當時那20萬花完了?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請求法官駁回王建娜的訴訟請求。”

  津雲新聞記者查詢發現,劉某提到的20萬元,在2017年11月1日的一份《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中得到了體現。《調解書》中寫明瞭王建娜提出的訴訟請求:1.被告按原價補償原告為雙方同居及同居期間出資購置的資產;2.被告返還原告個人物品,如不能返還按原價補償;3.被告返還原告給被告償還貸款費用133280元;4.案件受理費用由被告負擔。現雙方已不再共同生活,故呈訴。

  經法院主持調解,被告劉某於2017年11月11日前支付原告王建娜財產折價款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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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建娜説,劉某確實支付了20萬元,但是是“還錢”,“與孩子無關”。

  在法庭上,作為“嘉嘉在被告處得到了良好的照顧,健康成長”的證據,劉某的代理律師播放了幾段嘉嘉的生活視頻。時隔三年,王建娜第一次見到了6個月後就未曾見過的女兒,忍不住在法庭上失聲痛哭。庭審結束後,王建娜對津雲新聞記者説:“她變化太大了,肯定已經不認識媽媽了。如果沒有暴力搶奪,致使孩子生活環境改變,被迫與媽媽分開,我也會讓嘉嘉這樣健康長大的。我多希望她還記得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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