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環保局書記被舉報 安排人給懷疑對象寄多封恐嚇信

由 回秀蘭 發佈於 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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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道自己被羣眾舉報後,

  柴書記不寫檢討書自我反省,

  卻給疑似檢舉對象

  寫起了“規勸信”……

  案情簡介

  柴某,某市環保局黨組書記。近年來,柴某利用職權貪污、受賄、侵佔、揮霍等違紀違法問題不斷被羣眾揭發舉報。

  柴某懷疑本局工程師李某、文某對其進行告發,便安排他人給李某和文某家人寫“規勸信”。李某、文某家中收到多封匿名恐嚇信,家庭生活受到嚴重干擾。

  處理建議

  柴某構成侵犯黨員批評、檢舉、控告等民主權利行為,違犯黨的組織紀律,並構成其他違法行為。

  評析意見

  柴某對李某、文某進行威脅恐嚇,其目的是阻擾、壓制對其的檢舉行為,構成《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對批評、檢舉、控告進行阻撓、壓制”行為。

  本案的焦點是柴某對李某、文某進行威脅恐嚇的行為是否構成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復的”行為。

  本案中,柴某並未證明李某、文某就是批評人、檢舉人或控告人,僅僅是懷疑而已,這就與侵犯的直接對象不符,不構成第二款規定的行為。但是柴某隨意辱罵、恐嚇他人的行為,已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尋釁滋事行為。根據紀法銜接條款,在追究柴某黨紀責任的同時,應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條文鏈接:

  《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了對侵犯黨員批評、檢舉、控告、申辯、申訴等民主權利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具體包括五種情形:

  對批評、檢舉、控告進行阻撓、壓制,或者將批評、檢舉、控告材料私自扣壓、銷燬,或者故意將其泄露給他人的;

  對黨員的申辯、辯護、作證等進行壓制,造成不良後果的;

  壓制黨員申訴,造成不良後果的,或者不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黨員申訴的;

  有其他侵犯黨員權利行為,造成不良後果的;

  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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