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財險黔江支公司違法遭罰 虛掛中介業務套取費用

  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11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黔江監管分局今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黔江銀保監罰決字〔2020〕4號)顯示,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黔江支公司(以下簡稱:“天安財險黔江支公司”)存在虛掛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的違法違規行為。

  2019年4月至6月,天安財險黔江支公司將2名業務員直接銷售的20筆商業車險業務虛掛為4名代理人的保險中介業務,涉及保費總額55626.47元,套取手續費合計11373.04元。

  天安財險黔江支公司副經理(主持工作)王久江承擔直接主管責任

  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十)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黔江監管分局決定對天安財險黔江支公司罰款5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黔江監管分局決定對王久江警告並罰款1萬元。

  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五大股東分別是:上海萬通企業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市供銷綜合商社、上海浦東新區經濟貿易總公司、浦東土地發展(控股)公司、上海航天經濟發展總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十)項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處罰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黔江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黔江銀保監罰決字〔2020〕4號)

  當事人: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黔江支公司

  營業地址:重慶市黔江區新華大道東段518號7樓

  主要負責人:王久江

  當事人:王久江

  身份證號:51352319741202****

  職務: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黔江支公司副經理(主持工作)

  住址:重慶市黔江區城東街道官壩路黔龍陽光花園龍錦酈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黔江銀保監分局對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黔江支公司(以下簡稱“天安財險黔江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天安財險黔江支公司存在虛掛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的違法違規行為:

  2019年4月至6月,天安財險黔江支公司將2名業務員直接銷售的20筆商業車險業務虛掛為4名代理人的保險中介業務,涉及保費總額55626.47元,套取手續費合計11373.04元。

  天安財險黔江支公司副經理(主持工作)王久江承擔直接主管責任。

  上述事實有公司相關報告、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十)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我分局決定對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黔江支公司罰款5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分局決定對王久江警告並罰款1萬元。

  當事人應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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