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提前離職 美團外賣騎手用工服務費難討

當事人質疑合同有“套路” 律師建議協商處理

記者 張培 報道

晨報淄博4月21日訊 美團外賣的送餐騎手王先生因為身體原因想離職,卻沒有想象中的那麼順利,他認為自己陷入美團外賣管理方的“套路”,用工合同規定的服務費也難兑現。

4月18日晚,王先生告訴記者,2月24日,他得知位於張店張桓路中段的美團外賣配送站招聘送餐騎手,2月25日他來到這處配送站與負責人鄭先生簽訂了名為《委託服務包片協議》的用工合同,開始送餐。根據合同規定,送餐騎手的工作是按件計費,每送一單服務費為4元。

送餐過程中王先生髮現,自己因為身體原因不適合幹這份工作。他把上述情況告知鄭先生並表示想辭職時,對方稱離職需提前60天提出申請。王先生於3月11日填寫了離職申請表。大約10天后,他在送餐過程中又一次出現了身體不舒服的情況,他再次找到鄭先生表示想盡快離職,對方堅稱必須到5月11日才算完成離職,否則其送餐的服務費只能按每單1元結算。

此後,王先生查看了自己與美團外賣管理方簽訂的用工合同,上面明確標註了“甲、乙雙方若單方面解除本協議,需提前30天通知另一方。另有約定的,以甲方約定的為準”。王先生這才明白,如果自己想離職,只需提前30天提出申請即可。同時,用工合同上還標註着勞務費標準,最低標準為每單服務費3元。

用工合同裏有關於“離職前30天通知對方”的規定,為什麼上述配送站又另外做出了“提前60天”的規定呢?4月19日中午,記者來到張桓路中段這處美團外賣配送站,對上述問題,負責人鄭先生表示“合同上確有‘30天’的規定,但我們現在要求的是提前60天”。鄭先生拿出王先生填好的離職申請表,上面標註的完成離職的時間為3月11日—5月11日,且有王先生的簽名。

王先生稱,這是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按鄭先生的要求填了離職申請表,直到自己仔細查看用工合同,才發覺自己被美團外賣管理方給“套路”了。

鄭先生表示,他是按公司規定來約束送餐騎手的。他會將王先生的情況向上級部門積極反映,力爭儘早妥善解決此事。

今天,山東潤普律師事務所蘇建華律師指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解除合同時,一方需提前30天提出申請或告知另一方。但王先生已按甲方管理者的要求填了離職申請表,相當於雙方又重新約定了離職時間。合同和補充合同中並沒有提到如提前離職則按每單1元來結勞務費,建議雙方就該細節進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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