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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男子醉駕毆打公安分局局長政委被轉為刑拘

由 鹹春葉 發佈於 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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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7日

  對於網絡熱議的

  “男子萬寧興隆醉駕撒潑毆打警務人員”事件

  又有最新進展!

  9月17日上午,南國都市報記者從萬寧市公安局獲悉,兩名男子涉嫌醉酒駕駛、尋釁滋事,當地警方已對此展開立案調查,案件獲得萬寧市檢察機關高度關注。據瞭解,兩名犯罪嫌疑人將在近日內由行政拘留轉為刑事拘留。

  醉駕打人的男子被警方控制。截頻圖

  事發當天,萬寧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已向萬寧市公安局詢問案件,目前當地公安機關正加大力度辦理此案,受傷的萬寧市公安局興隆分局局長卓清川、分局政委陳景雄的傷情鑑定也將在近日內作出結果。

  事發後,經抽血鑑定,崔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為169mg/100ml,系醉酒駕駛。根據萬寧市公安局刑偵大隊和交警大隊調查,依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崔某和楊某目前被萬寧警方處以行政拘留15日並處罰款1000元。

  對於為何目前沒有轉為刑事拘留,辦案人員透露,警方將根據傷情鑑定結果及案件程序進展,及時依法變更拘留措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海南陳律師認為,危險駕駛罪,法律規定的處罰是拘役,並處罰金。而根據我國《刑法》第42條的規定,“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同時,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則明確,“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藉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責任編輯:霍宇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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