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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哥:夫妻離異後, 對子女撫養權概念存有種種誤解, 為什麼?

由 聞人海瑤 發佈於 綜合

  夫妻離異後,對子女撫養現實生活中,好多人對夫妻離異後的子女撫養權概念存有種種誤解,尤其是許多離異人士,對子女撫養權存在許多錯誤的觀念。

  這些錯誤的觀念是如何形成的:

  1、一些法律概念和制度不夠嚴謹和科學。

  2、我國離婚後父母子女關係的法律規範太少。

  3、離異雙方對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重視不夠。權概念存有種種誤解,你知道?

  我國《婚姻法》第36條,該條的原文為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這條法律規範的本意是:原夫妻離婚,解除的夫妻關係,父與子女或母與子女的血緣親權,依舊存在,無法解除,既然沒有解除,那麼父與子女或母與子女的權利與義務依舊存在。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這條婚姻法律條文,有兩處用於科學與嚴謹。

  1、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與子女之間是一種親權,是一種血緣關係而擁有的親權,稱之為關係,淡化了父或母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這一點不夠嚴謹科學。

  2、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或母都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直接撫養,意思不好理解。“離婚後雙方都擁有撫養教育的權利義務”和 “離婚後一方擁有直接撫養權”這同一個條款中的兩句話看上去都是恰當的,但在實際生活中,卻會產生立法者幾乎無法預估到的相反結果。該條款直接使用 “一方撫養”用詞,在無形中給人們傳遞一種信息,即夫妻一旦離婚,便只有 “一方才能撫養子女”或 “子女只能被其中一 方撫養”,另一方 (父/母)在某個層面上被直接取消了 “撫養權”。

  離異後對子女撫養權的錯誤觀念。

  1、子女直接撫養人漠視另一方探望等權利,是“一方撫養”用詞惹的禍。離異後,子女還是雙方的子女,探望是探望一方與子女之間存在的一種事實,探望子女,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無需子女直接撫養人同意。但在現實中生活,成為子女直接撫養人的一方往往漠視、怠慢另一方的各項合法權利,在雙方出現紛爭時,往往理直氣壯地強調自己才是子女的撫養人或監護人,探望權想給就給,不給於對方,就不給。現實生活中,負或母都是直接撫養人,何來“一方撫養”?探望權應該平等地給予任何一方。

  2、總認為撫養子女是付出,而不是一種幸福。任何父母均不能逃避撫養子女的義務,養育子女的行為本身不僅僅只是付出,而且也是父母在養育行為中所體會到的巨大幸福感。現實生活中,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為何剝奪對方已孩子交往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