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強迫購物可退,旅遊新規意見徵求。國家旅遊局昨日就新的《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公開徵求意見,對遊客不文明行為、旅行社不合理低價等問題均作出了相應規定。根據條例,遊客如果存在嚴重的不文明行為,未來乘坐航班或出境旅遊可能會受限。同時,遊客如果被旅行社強迫購物,旅遊行程結束後30日內,有權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
旅行社強迫購物可退 旅遊新規意見徵求
強迫購物遊客可要求退貨
新條例明確規定,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應當在包價旅遊合同中載明購物次數、停留時間、購物場所的名稱和主要商品情況;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內容、價格及活動時長;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遊者的行程安排;並與旅遊者協商一致,由旅遊者簽字確認。
同時,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安排旅遊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或者旅遊者購物消費,以回扣、佣金、人頭費或者獎勵費等名義,獲取相關經營者給予的財物。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以毆打、棄置、限制活動自由、恐嚇、侮辱、咒罵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旅行社若違反以上規定,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30日內,就其所購物品和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費用,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業內人士認為,該規定充分保障遊客權益的同時,也面臨取證難的問題。
不文明行為記錄或將影響出境遊
條例規定,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不文明行為的,旅遊主管部門可以將旅遊者的相關信息納入不文明行為記錄、向社會公佈,並向公安、海關、檢驗檢疫、邊檢、交通、金融等部門和機構、行業組織及有關經營者通報。有關部門和機構、行業組織、經營者可以根據職責權限在徵信系統中記錄,以及採取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出境旅遊、邊境旅遊、參加團隊旅遊、乘坐航班等懲戒措施。我國現已形成了遊客黑名單機制,此次條例中關於限制出遊、乘坐航班等規定是對不文明行為懲罰的進一步細化。
不合理低價攬客最少罰3萬
根據條例,若無正當、合理理由以低於接待和服務費用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將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取消出境旅遊業務許可、邊境旅遊業務許可,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
相比之下,老版的條例對罰款數額並沒有這麼詳細的規定,但“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力度比新版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