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話題第3938期:撒硬幣老人應當坦然接受法律的寬恕和悲憫
導語
向飛機發動機撒硬幣的老人最終“免於”行政處罰,不出意外的引發了一輪輿論討伐。一些網友和自媒體認為法律對老人的“開恩”是破壞法制。有人聯繫籃球場事件,認為警察在老人面前沒有辦法,年齡和身體狀況讓老人成了法律管轄的“飛地”,老人可能成為“法外羣體”。有人把事件和校園霸凌事件聯繫起來,認為“法不責眾、法不責小、法不責老、plus精神病免罪”,“再這樣下去,普通人都成弱勢羣體了”,“支持人性化執法,但前提是不能破壞社會規則”。所謂“法不責老”是真實的嗎?…[詳細]
要點速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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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不存在司法擅斷問題,也不存在法外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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矜老恤幼的寬宥制度是一種法律傳統,廣泛存在於古今中外。它的思想基礎是認為國家和社會對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弱勢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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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人變老”作為一種現實感受,有其具體原因。在知識結構、法律意識上掉隊的老人,不應當獨自承受結果,而應當感受到法律的寬恕和悲憫,這是文明的責任。
劇情很誇張,但結果並不狗血,這裏並沒有法外特權
新聞故事太過戲劇性了。故事情節觸動了這幾年剛剛過上飛行生活的國人的神經。邱老太太挑戰的哪隻是公共安全,更是羣體智商。更讓人無法接受的是,這樣的人本要坐進頭等艙。
不過法律的眼光要盯緊事實,以事實為依據,事實是:涉事旅客邱老太太(女,80歲,無違法犯罪和精神疾病記錄)稱,其拋擲硬幣是為祈求平安。
地勤人員找到的硬幣
最終,邱老太太的主觀心態無法認定是出於故意破壞航空器,主觀要件不符,所以,並不能成立刑法上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在過失心態下,只有造成嚴重後果,才能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萬幸的是,老太太投硬幣的行為被其他旅客發現,工作人員及時找到了所有硬幣,因此避免了嚴重後果的發生,歸罪的客觀要件也不符。
所以依照刑法,邱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邱老太太很幸運,這件事上不了刑事法庭,只能由警方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上海警方對媒體是這樣説的:“其行為已構成違法,對其依法處以行政拘留5日。但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因其年齡已超過70週歲,拘留不予執行。”
所以事件結果的準確説法應是,處罰了,但是不予執行。
法律的準繩正是上海警方説的這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1條第3項。
可以説,這個結果的法律依據是清晰的,並不存在司法擅斷問題。老人也沒有享受什麼法外的特權。所以事件其實談不上對規則的破壞。
矜老恤幼是個傳統,體現法律的剋制,國家和社會的擔責
那麼這套體恤邱老太太的制度,出發點是什麼呢?
現代刑罰的目的,決定了對老年犯罪人應予以從寬處理。教育、改造罪犯,預防、消滅犯罪,是當代各國刑罰目的觀的主流。人到古稀之年,神智模糊,對其使用某些刑罰,喪失了改造的意義,同時還會失去社會同情。(馬克昌《犯罪通論》)
這就像電視劇《我愛我家》中那句台詞説的:居委會於大媽這麼大歲數能抓住賊,這賊得多大歲數?那麼大歲數人還能改造好嗎?改造好了,又有什麼用呢?
中國法律文化中,這就是矜老恤幼,寬宥婦殘的寬宥制度傳統。在世界範圍,它也是常見現象。成文法中對老幼婦殘的優待並不是超越法律,破壞法制,而是法律文明的體現,是對每個人利益的保護。
它一方面是國家刑罰權的自我節制,另一方面,體現國家和社會對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弱勢人羣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獬豸,中國古代司法公正的象徵
針對老年人犯罪的寬宥制度,在先秦時期就已經有了,到唐代已經發展得非常細緻。
對後世影響深遠的《唐律疏議》把老幼殘疾刑事責任年齡分為三個檔:已滿70歲不滿80歲的老年人,15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及殘廢者,是減輕刑事責任階段,犯流罪以下的,允許收贖(允許罪犯用金錢、物品或者勞役抵罪,以免除其刑罰的制度);已滿80歲不滿90歲的老年人、10歲以上、15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及重病者,是相對負刑事責任階段,只對幾種嚴重犯罪如謀反、大逆、殺人負刑事責任,但應上請皇帝裁決,對其他犯罪則不負刑事責任;已滿90歲的老年人、7歲以下的兒童,是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即使犯有死罪,也不承擔刑事責任。
此後的宋、明、清三代關於老年犯罪寬宥的規定與唐代大致相同。
世界範圍內,如《蒙古人民共和國刑法典》規定:60歲以上的犯罪者不適用死刑;《墨西哥刑法》、《荷蘭刑法》規定:70歲以上老人犯罪免除刑罰;《日本刑事訴訟法》第482條規定,被判刑人年齡在70歲以上時,可經一定程序批准而停止執行剝奪自由刑。
新聞資料照片:荷蘭某監獄內景
中國自《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施行後,老年人寬宥制度越發健全。中國死刑限制適用的對象,由原來的未成年人和懷孕的婦女兩類變更為三種,即增加了對75週歲以上的老人不適用死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另外,已滿75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對一般違法行為的規定,就是上面邱老太太感受到的,滿70週歲拘留不予執行。
有人可能會批評,這些制度設計未免太機械了,人們尊老敬老是尊重時間沉澱下來的德行,而不是尊重時間本身。但是德性不是一個穩定可操作的評估尺度,而年齡才是具體的公平的判斷指標。
破壞法律的名聲太沉重,“壞人變老”結果不應該只由老人自己承擔
人們對新聞的意見,顯然不是擔憂老人和其他弱勢人羣有機會成為犯罪的主力軍,嘯聚山林的匪類,這不現實,即使有老齡化社會的大背景。
説到底,人們真正擔憂的,是總有人超越法律,超越規則,卻得不到應有的約束。
年齡和身體狀況真的可以成為萬能的擋箭牌嗎?顯然不是的,太小看法律的威力了。把民事領域和行政領域司法工作者的小心翼翼,看成了軟弱可欺。除了法律明文的照顧內容外,被法律打擊的老幼婦殘,案例當然是所在多有。生活中常見的迷思,就是弱者超越法律。總是能超越法律者顯然並不是真弱者。不講理的弱者,終究還是弱者。
新聞資料照片:國內監獄服刑人員與管教幹部
那麼那些大法不犯,小錯不斷的呢?這裏不得不提“壞人變老”的問題。如果説網絡上常見的熊孩子抱怨還只是成年人的撒嬌,那麼“壞人變老”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某種真實的感受。
“壞人變老”首先是個代際現象,主要表現為一些老年人公德意識差,法律意識、規則意識淡漠。與之形成反差的是,80,90以及更小一代普遍在規則意識上有明顯進步。
“壞人變老”這句話很粗暴,但是也指出了一些老人的真問題,那就是文明素養的缺失。究其原因,社會的發展有時是躍遷式的。比如在過去短短二三十年內,中國就擁有了刑法,民法通則等一大批法律,建構了新的法治文明;比如城市化與互聯網,讓兩代人生活方式完全斷開……在躍遷中,代際之間有自己不同的命運際遇,有的整體掉隊,思維和行為方式停留在過去,這很難歸結為個人的問題。
在法律意識和知識結構上整體掉隊的老人,成了網友口水狂噴的對象,但他們今天同樣應當坦然享受法律的寬恕和悲憫,這正是法律文明的結果,應當珍惜。
最不能解決“壞人變老”問題的,恰恰就是呼喚嚴刑峻法,動輒提升對某些“討厭”羣體的打擊力度,比如降低刑責年齡,這是捨本逐末,推卸責任的做法。社會應當認識到問題,家庭需要負起監護責任,見多識廣的子孫輩們,應當耐心點幫忙引導。
結語
一切歸結為老人個人的問題,讓個人承受結果,這是看客心態,對現實並沒什麼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