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大劇《我的前半生》熱播完畢,但是如果劇中遇到的爭財產、搶孩子等問題,出現在生活中該怎麼解決?今天我們來看看此劇中跟婚姻相關的那些法律事兒。
出軌方必須淨身出户,才大快人心?
劇中羅子君的丈夫陳俊生出軌,並向羅子君提出離婚,屬於婚內出軌方。羅子君諮詢律師時,律師表示因為陳俊生是出軌方,羅子君可以獲得孩子、房子、車子,讓陳俊生淨身出户。那麼,婚內出軌方就必須淨身出户嗎?
準確來説,出軌是一個生活道德用語,而非法律用語,在婚姻法上與出軌對應的法律概念是過錯。
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做限制解釋,即只有長期穩定的同居才構成這裏的過錯。除本條列舉情形以外,其他類型的出軌在司法實踐中一般由法官根據事實和情節輕重酌定給予無過錯方適當精神補償,但並不影響婚內財產的分配原則。
陳俊生雖然出軌凌玲,但並無證據顯示二人長期穩定同居,並不構成婚姻法46條規定的過錯程度,法官會根據陳俊生的自認或者羅子君的舉證來認定出軌事實,並根據事實酌定判令陳俊生支付羅子君適當損害賠償。
在雙方共同財產分割上,羅子君結婚後一直在家照顧家務,雙方婚後的財產都是陳俊生的收入,按照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認定這些婚後所得屬於二人共同共有,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仍以均等為原則,適當照顧女方及子女利益為補充。
孩子歸誰撫養,房子就判給誰?這個説法有點任性!
劇中羅子君一家在賀涵家商議如何應對即將到來的開庭時,賀涵拋下了一句——“一般孩子歸誰撫養,房子就歸誰”的自信論斷。但司法實踐中對共同房屋的處理卻並不盡然。
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雖是離婚糾紛財產分割處理的一般原則,但具體如何照顧,照顧的形式也不能突破法定的夫妻財產製度這一根本原則,這裏是婚姻法照顧和幫扶的一般原則和夫妻共同財產制根本原則的協調適用問題。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0條的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根據這一條文規定,分割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以取得房屋方給予未取得房屋方市場價值一半的補償為基本方式。
如果房屋並非夫妻雙方的唯一住房,司法實踐中一般會根據雙方的居住事實、房屋面積大小、房屋市場價值和房屋登記狀況為標準,判定具體房屋的歸屬和房屋差價款的支付方式。
如房屋對於雙方均屬唯一住房,雙方又都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法官會給予雙方平等協商價值的機會,如無法達成一致價值又不同意競價取得的,法院將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對房屋進行價值評估,綜合考量雙方的條件判決由取得房屋方支付未得房屋方一半的折價款。這裏才有可能衡量到由撫養子女一方取得房屋產權並居住使用,有利於子女成長環境的穩定等類似因素。
所以即使羅子君取得了孩子的撫養權,要想取得共同所有的房屋所有權,必須支付陳俊生相當於一半房屋市場價值的折價款。
雙方以置換約定改變判決中房屋歸屬?有風險,需謹慎!
羅子君經過和陳俊生對簿公堂,最終爭取到了孩子撫養權和房屋所有權。判決後,陳俊生不甘心,希望把房子讓給他們一家,還表示願意給羅子君買一套小點的房屋居住,並支付羅子君兩套房屋的差價補償。在這個過程中,存在哪些風險呢?
司法實踐中,房屋的物權登記和婚姻共同財產的歸屬可能並不一致。拋開屬於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不談,即使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可能在物權登記簿上仍顯示為夫妻一方所有,離婚後夫妻雙方的身份關係已經解除,共同財產也必須作出分割處理。如房屋原登記在一方名下,法院判決夫妻共有房屋歸非登記方所有時,可能涉及房屋登記簿的變更。在變更之前就會出現實際權利人和名義權利人不一致的情形。
劇中如果法院判決羅子君所有的大房子原登記權利人為陳俊生,她應當及時申請強制執行本判決,將房屋的登記權利人和實際權利人變更一致。不然陳俊生和羅子君離婚後,出賣自己名下但實際已經歸羅子君所有的房屋給第三人的,如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則羅子君將面臨只能就出售價款主張權利的風險,而無法再要回房子。
如果房子原來登記在兩人名下,羅子君也應當儘快將陳俊生名字從房屋登記簿上移出。只有當房屋原本就登記在羅子君名下時才無須執行。
羅子君在離婚判決生效後已經是房屋的實際權利人,有權對房屋進行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對於陳俊生的自私請求,她念及多年夫妻感情和家庭親情心軟了,同意陳俊生用小房子置換大房子。雖然陳俊生口頭答應將給羅子君房屋差價款,但二人夫妻關係解除後即屬於法律上的陌生人平等主體。
如果有關於房屋置換方案的約定一定要以書面形式固定下來,以便產生糾紛時形成證據,口頭承諾難以固定並不可取,有可能導致相應的訴訟風險。
子女常住在未獲得撫養權一方處,可以不支付撫養費?想太多!
羅子君和陳俊生經法院判決離婚後,孩子平兒的撫養權歸了羅子君,陳俊生每月給平兒撫養費。後來由於羅子君的工作慢慢有起色,和陳俊生的關係也沒有之前那麼僵化,由陳俊生提議,改變判決中探望權的時間和形式,由平兒週一到週五在陳俊生處居住,週末回羅子君住處。羅子君也欣然同意。但凌玲卻打起了小算盤,認為既然平兒在陳俊生處住得多,陳俊生就不用再給每個月的撫養費了。
但事實並非如此。
婚姻法第37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司法實踐中法院判決未撫養子女方承擔的撫養費數額是綜合各方因素考量的結果,首要因素就是子女的實際需要。未成年子女除了生活開支外,教育開支和必要醫療開支也是撫養費開支的一部分。
也就是説,陳俊生承擔的撫養費不僅僅包括平兒的生活費。即使平兒主要的生活費由陳俊生支出了,但還有教育費仍要負擔,其只能向法院申請減少撫養費數額,不能不給撫養費。
孩子在被探望過程中受到委屈?視孩子的身心健康而定!
婚姻破裂對孩子成長有不可避免的影響,劇中孩子的撫養權雖然判給了羅子君,但陳俊生作為父親也能在每週末對孩子進行探望,探望的具體方式是陳俊生將平兒接到自己住處。
但在具體的探望過程中,由於陳俊生和凌玲再次組建家庭,凌玲也有意對平兒區別對待,這讓平兒很難過。那麼有沒有辦法解決這個問題呢?
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由此可知,探望權的行使雖然是未撫養方的法定權利,但如果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可以裁定中止。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探望的父或母有不利於子女身心成長的惡習和其他情形,子女也明確表示不願意被其探望的,撫養方可以向法院執行庭申請對離婚判決中探望權方的權利予以中止執行。
劇情中,如果陳俊生將平兒接到其住處導致平兒受到冷落或者不平等待遇,產生不利於身心健康的影響時,羅子君可以視影響的嚴重程度向法院執行庭申請中止。
(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民六庭法官)
以下為網友評論:
網友“慧棕”:口蜜腹劍的女人,不如羅子君
網友“healthy的cool_autumn”:平兒真的是助攻……別説陳俊生羅子君夫妻離婚雙雙愛上賀涵了……平兒也……一家三口都愛賀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