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大剧《我的前半生》热播完毕,但是如果剧中遇到的争财产、抢孩子等问题,出现在生活中该怎么解决?今天我们来看看此剧中跟婚姻相关的那些法律事儿。
出轨方必须净身出户,才大快人心?
剧中罗子君的丈夫陈俊生出轨,并向罗子君提出离婚,属于婚内出轨方。罗子君咨询律师时,律师表示因为陈俊生是出轨方,罗子君可以获得孩子、房子、车子,让陈俊生净身出户。那么,婚内出轨方就必须净身出户吗?
准确来说,出轨是一个生活道德用语,而非法律用语,在婚姻法上与出轨对应的法律概念是过错。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做限制解释,即只有长期稳定的同居才构成这里的过错。除本条列举情形以外,其他类型的出轨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由法官根据事实和情节轻重酌定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精神补偿,但并不影响婚内财产的分配原则。
陈俊生虽然出轨凌玲,但并无证据显示二人长期稳定同居,并不构成婚姻法46条规定的过错程度,法官会根据陈俊生的自认或者罗子君的举证来认定出轨事实,并根据事实酌定判令陈俊生支付罗子君适当损害赔偿。
在双方共同财产分割上,罗子君结婚后一直在家照顾家务,双方婚后的财产都是陈俊生的收入,按照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认定这些婚后所得属于二人共同共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仍以均等为原则,适当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为补充。
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就判给谁?这个说法有点任性!
剧中罗子君一家在贺涵家商议如何应对即将到来的开庭时,贺涵抛下了一句——“一般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就归谁”的自信论断。但司法实践中对共同房屋的处理却并不尽然。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虽是离婚纠纷财产分割处理的一般原则,但具体如何照顾,照顾的形式也不能突破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这一根本原则,这里是婚姻法照顾和帮扶的一般原则和夫妻共同财产制根本原则的协调适用问题。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根据这一条文规定,分割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以取得房屋方给予未取得房屋方市场价值一半的补偿为基本方式。
如果房屋并非夫妻双方的唯一住房,司法实践中一般会根据双方的居住事实、房屋面积大小、房屋市场价值和房屋登记状况为标准,判定具体房屋的归属和房屋差价款的支付方式。
如房屋对于双方均属唯一住房,双方又都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法官会给予双方平等协商价值的机会,如无法达成一致价值又不同意竞价取得的,法院将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价值评估,综合考量双方的条件判决由取得房屋方支付未得房屋方一半的折价款。这里才有可能衡量到由抚养子女一方取得房屋产权并居住使用,有利于子女成长环境的稳定等类似因素。
所以即使罗子君取得了孩子的抚养权,要想取得共同所有的房屋所有权,必须支付陈俊生相当于一半房屋市场价值的折价款。
双方以置换约定改变判决中房屋归属?有风险,需谨慎!
罗子君经过和陈俊生对簿公堂,最终争取到了孩子抚养权和房屋所有权。判决后,陈俊生不甘心,希望把房子让给他们一家,还表示愿意给罗子君买一套小点的房屋居住,并支付罗子君两套房屋的差价补偿。在这个过程中,存在哪些风险呢?
司法实践中,房屋的物权登记和婚姻共同财产的归属可能并不一致。抛开属于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不谈,即使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可能在物权登记簿上仍显示为夫妻一方所有,离婚后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已经解除,共同财产也必须作出分割处理。如房屋原登记在一方名下,法院判决夫妻共有房屋归非登记方所有时,可能涉及房屋登记簿的变更。在变更之前就会出现实际权利人和名义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
剧中如果法院判决罗子君所有的大房子原登记权利人为陈俊生,她应当及时申请强制执行本判决,将房屋的登记权利人和实际权利人变更一致。不然陈俊生和罗子君离婚后,出卖自己名下但实际已经归罗子君所有的房屋给第三人的,如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则罗子君将面临只能就出售价款主张权利的风险,而无法再要回房子。
如果房子原来登记在两人名下,罗子君也应当尽快将陈俊生名字从房屋登记簿上移出。只有当房屋原本就登记在罗子君名下时才无须执行。
罗子君在离婚判决生效后已经是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有权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对于陈俊生的自私请求,她念及多年夫妻感情和家庭亲情心软了,同意陈俊生用小房子置换大房子。虽然陈俊生口头答应将给罗子君房屋差价款,但二人夫妻关系解除后即属于法律上的陌生人平等主体。
如果有关于房屋置换方案的约定一定要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以便产生纠纷时形成证据,口头承诺难以固定并不可取,有可能导致相应的诉讼风险。
子女常住在未获得抚养权一方处,可以不支付抚养费?想太多!
罗子君和陈俊生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孩子平儿的抚养权归了罗子君,陈俊生每月给平儿抚养费。后来由于罗子君的工作慢慢有起色,和陈俊生的关系也没有之前那么僵化,由陈俊生提议,改变判决中探望权的时间和形式,由平儿周一到周五在陈俊生处居住,周末回罗子君住处。罗子君也欣然同意。但凌玲却打起了小算盘,认为既然平儿在陈俊生处住得多,陈俊生就不用再给每个月的抚养费了。
但事实并非如此。
婚姻法第37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未抚养子女方承担的抚养费数额是综合各方因素考量的结果,首要因素就是子女的实际需要。未成年子女除了生活开支外,教育开支和必要医疗开支也是抚养费开支的一部分。
也就是说,陈俊生承担的抚养费不仅仅包括平儿的生活费。即使平儿主要的生活费由陈俊生支出了,但还有教育费仍要负担,其只能向法院申请减少抚养费数额,不能不给抚养费。
孩子在被探望过程中受到委屈?视孩子的身心健康而定!
婚姻破裂对孩子成长有不可避免的影响,剧中孩子的抚养权虽然判给了罗子君,但陈俊生作为父亲也能在每周末对孩子进行探望,探望的具体方式是陈俊生将平儿接到自己住处。
但在具体的探望过程中,由于陈俊生和凌玲再次组建家庭,凌玲也有意对平儿区别对待,这让平儿很难过。那么有没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呢?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由此可知,探望权的行使虽然是未抚养方的法定权利,但如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可以裁定中止。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探望的父或母有不利于子女身心成长的恶习和其他情形,子女也明确表示不愿意被其探望的,抚养方可以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对离婚判决中探望权方的权利予以中止执行。
剧情中,如果陈俊生将平儿接到其住处导致平儿受到冷落或者不平等待遇,产生不利于身心健康的影响时,罗子君可以视影响的严重程度向法院执行庭申请中止。
(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六庭法官)
以下为网友评论:
网友“慧棕”:口蜜腹剑的女人,不如罗子君
网友“healthy的cool_autumn”:平儿真的是助攻……别说陈俊生罗子君夫妻离婚双双爱上贺涵了……平儿也……一家三口都爱贺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