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被執行人總是心存僥倖,認為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無非就是被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最了不起也就是被拘留,不會產生更嚴重的法律後果。
事實真的是這樣的嗎?
01 案情簡介
2014年7月24日,某公司為與王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訴至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同年9月28日,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民事判決,要求王某支付公司租金等損失400萬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訴。同年11月21日,王某將其持有的某公司80%股權轉讓給李某,李某購買該股權的款項均來自於王某控制下的賬户。2015年4月28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同年5月12日,王某將名下的房產轉讓給徐某。同年5月23日,終審判決生效。同年5月25日,徐某轉給王某購房款100萬元,王某將該款項用於歸還其他債務。
因王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決的義務,公司於同年6月8日申請強制執行,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於次日發出執行通知書。2016年3月,李某將王某原持有的股權轉讓給上海某公司,將所得款項900餘萬元陸續轉入王某控制的賬户,王某將該款項用於歸還其他債務。2019年1月21日,王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2019年8月22日,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檢察院向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王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
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後認為,王某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故對辯護人的相應辯護意見不予採納。判決王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
02法官説法
敲黑板啦!上述行為會何會被認定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案件中的“隱藏、轉移財產”?
判決生效前,被執行人為了逃避執行而實施隱藏、轉移財產行為,判決生效後繼續隱匿財產拒不交出,可以認定為隱藏、轉移財產。判決生效後,被執行人自行變賣、處置財產,拒不交出變賣、處置款項,或拒不説明變賣、處置款項用途,或無法解釋合理用途,或用於償還經判決、裁定確定的債務之外的其他債務的,可以認定為隱藏、轉移財產。
涉案民事判決審理過程中及生效後,王某出售房產以及從他人處獲得款項合計1000餘萬元,卻未履行案涉生效判決所確定的還款義務,顯屬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上述行為導致案件在執行階段無財產可供執行,造成執行不能的嚴重後果,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自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是每一位公民尊重法律、信仰法律的表現,也是社會不斷進步和更加文明的體現。在此,奉勸各位被執行人,請依法自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千萬不要心存僥倖,因為自己的“小聰明”,把自己送進牢房。不僅給自己的人生留下污點,還會對家人的工作、生活產生巨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