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獲刑 為甘孜州首例“拒執罪”案件

男子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獲刑 為甘孜州首例“拒執罪”案件

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實習生 黎愛蘭

一男子欠債不還逍遙法外,隱匿財產鑽法律空子,申請人的權益如何保障?11月2日,記者從甘孜州人民法院獲悉,近日,甘孜州康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拒執案件。一被執行人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6個月。據瞭解,這是甘孜州首例“拒執罪”案件。

2019年4月9日,甘孜州中級人民法院對黎某與王某某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判令王某某在規定期限內向黎某支付工程款人民幣230餘萬元及利息。黎某於2019年5月28日依法向康定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王某某拒不履行,因黎某未能提供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法院經嚴密調查,未能查找到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2019年11月14日,法院依法裁定該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2022年5月,黎某向法院提供財產線索,經核查、調查結果均顯示王某某對某小區的多間鋪面進行出租,並收取該小區購房户的購房款,自2019起通過微信收款、銀行轉賬、收取現金等方式多次收取租金,數額較大。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因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後自願認罪認罰,積極與申請人溝通協商,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獲得申請人諒解,可從輕、從寬處罰。最終,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6個月。

法官介紹,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逃避執行的行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官提示被執行人,要按照財產報告制度,及時、如實報告自己的財產情況,切不可逾越法律紅線,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值得注意的是,當被法院判決拒執罪後,還是需要進行償還的。根據法律規定,因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刑滿釋放後,債務人拒不履行還款義務,債權人仍然可按民事訴訟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權,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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