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隱瞞行程、傳播涉疫謠言,將面臨怎樣的處罰?

故意隱瞞行程、製造傳播涉疫謠言,或將面臨怎樣的法律處罰?

四川在線記者 張庭銘

近日,四川綿陽警方和南充警方先後發佈的三則警方通報引起了不少網友的關注。

1月23日,綿陽市公安局涪城區分局發佈通報:馮某某從省外某中風險地區到達涪城區後,在明知自己的健康碼變為黃碼並經相關部門短信再三提醒後,仍未向社區報備,被處以行政拘留5日;無獨有偶,1月29日,南充市蓬安縣公安局發佈消息稱,相如街道辦居民陳某因返蓬向社區報備時隱瞞境外旅居史,被縣公安局相如派出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1月27日,綿陽江油公安發佈消息稱,有人在微信羣發佈了一則涉疫信息:“自己借用他人健康碼和行程碼從高風險地區返鄉回家過年”。經警方調查,前述信息為當事人甌某發表的不實言論。公安機關已依法作出裁定,對甌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處罰。

疫情期間,故意隱瞞行程以及傳播涉疫情謠言或將面臨怎樣的法律處罰?為此,2月4日,四川在線記者邀請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小彪和四川瀛領禾石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曾文忠來一起普及這三起涉疫事件背後的法律法規。

故意隱瞞行程

一般可處行政拘留,情節嚴重最高可能判死刑

“一般來説,故意隱瞞行程會涉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稱《治安處罰法》、《傳染病防治法》以及《刑法》)等法律。”曾文忠介紹,一般來説,如果情節較為輕微,適用《治安處罰法》。如果情節嚴重且引起了嚴重的後果,才適用《刑法》。

曾文忠介紹,如果當事人故意隱瞞行且導致了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可能會涉嫌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另外,按照《治安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在本文開頭的兩個案例中,由於沒有造成嚴重的後果,所以適用的是《治安處罰法》。”曾文忠説。

曾文忠進一步解釋,如果有拒絕縣級以上政府、疾控機構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的,則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然,如果明知自己已經感染還故意瞞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會構成《刑法》中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過失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曾文忠説,在這樣的情況下,情節較輕的,可能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的,最高可能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製造傳播涉疫謠言

最高可以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首先要確定的什麼是謠言。”陳小彪告訴記者,在司法實踐中,我國相關條文和司法解釋使用更多的表述是“虛假信息”。現在一般認為,謠言是涉及事實陳述,而意見表達是個人情緒表述。只有關於疫情的虛假事實陳述才可能構成謠言,而單純的意見表達屬於言論自由,是可以允許的。

“按照警方通報,前文中的當事人甌某的言論應該屬於不實言論,是造謠。”陳小彪告訴記者,一般來説,關於造謠的處罰可能會涉及到《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

記者查閲《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謊報險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現在是對甌某進行的行政處罰,如果其行為後果被認定造成嚴重後果的話,可能將觸犯《刑法》。”陳小彪介紹,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陳小彪還告訴記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如果有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等情節,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按照尋釁滋事罪定罪的,最高可以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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