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兩高發布辦理窩藏和包庇刑事案件司法解釋 8月11日起施行

由 頻長志 發佈於 綜合

封面新聞記者 粟裕

8月9日,封面新聞記者從最高法獲悉,最高法、最高檢發佈《關於辦理窩藏、包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保證人在犯罪的人取保候審期間,協助其逃匿,或者明知犯罪的人的藏匿地點、聯繫方式,但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的,對保證人以窩藏罪定罪處罰。

最高法

《解釋》明確,明知是犯罪的人,為犯罪的人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於隱藏的處所的;為犯罪的人提供車輛、船隻、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手機等通訊工具的;為犯罪的人提供金錢的;其他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情形。為幫助其逃匿以窩藏罪定罪處罰。

《解釋》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為幫助其逃避刑事追究,或者幫助其獲得從寬處罰,故意頂替犯罪的人欺騙司法機關的;故意向司法機關作虛假陳述或者提供虛假證明,以證明犯罪的人沒有實施犯罪行為,或者犯罪的人所實施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故意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以證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的;其他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包庇罪定罪處罰。

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或者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以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恐怖主義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罪定罪處罰;作假證明包庇的,以包庇罪從重處罰。

《解釋》明確,為幫助同一個犯罪的人逃避刑事處罰,實施窩藏、包庇行為,又實施洗錢行為,或者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為,或者幫助毀滅證據行為,或者偽證行為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並從重處罰,不實行數罪併罰。

此外,共同犯罪人之間互相實施的窩藏、包庇行為,不以窩藏、包庇罪定罪處罰,但對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人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以所犯共同犯罪和窩藏、包庇罪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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