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提單第一案在渝宣判 推動陸上貿易規則進一步完善

新華社重慶6月30日電 30日,全國首例鐵路提單物權糾紛案在重慶兩江新區(自貿區)法院一審宣判,法院對鐵路提單持有人的訴求予以支持,確認貨物所有權歸屬提單持有人。本案的宣判明確了鐵路提單交易的相關規則,有利於規範鐵路提單交易行為,推動陸上貿易規則進一步完善。

現行國際貿易慣例中,海運運單具有金融屬性,可作為信用憑證融資押匯,但在國際鐵路運輸中無法實現。2017年12月,重慶自貿區開出全球首單“鐵路提單國際信用證”,首次賦予鐵路提單金融屬性,企業資金週轉壓力得以減輕,被廣泛應用於中歐班列等陸上國際貿易活動中。此次宣判的案件系一起持鐵路提單提取進口車輛引發的糾紛。

法院審理查明,去年2月28日,重慶中外運物流有限公司作為貨運代理人、重慶物流金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融資擔保方、英颯(重慶)貿易有限公司作為進口商簽訂三方協議,約定鐵路提單是無爭議的排他性貨物提取憑證。中外運公司依約在境外接收進口貨物,並向出口商簽發鐵路提單。鐵路提單流轉至國內後,英颯公司與孚騏公司簽訂車輛銷售合同,約定鐵路提單的交付視為車輛的交付,並將鐵路提單交付給孚騏公司。後孚騏公司持鐵路提單向中外運公司要求提貨時遭到拒絕,遂將對方告上法庭。

案件審理中,原告孚騏汽車公司訴稱,鐵路提單是唯一提貨憑證,其持有鐵路提單就有權提取貨物。被告中外運公司則認為,根據三方協議約定,其只能向汽車進口商英颯公司交付貨物,英颯公司轉讓鐵路提單後,應對鐵路提單背書,且運費尚未付清,因此拒絕放貨。

法院經審理認為,通過鐵路提單流轉來實現貨物流轉在現行物權法上有法律支撐。孚騏公司與英颯公司之間交付鐵路提單系提貨請求權的轉讓,應視為完成車輛交付。結合孚騏公司和英颯公司所建立的車輛買賣合同這一基礎法律關係,孚騏公司取得車輛所有權應予確認,遂判決被告向原告交付車輛。

“此案是商業實踐發展而產生的新類型糾紛,其意義在於通過探索鐵路提單交易規則指引陸上貿易活動。”該案審判長、重慶兩江新區(自貿區)法院副院長賈科説,判決結果對鐵路提單及其基本交易模式予以肯認,並明確了鐵路提單交易的相關規則,有助於促進貿易、運輸、金融等相關行業主體釐清鐵路提單的相關法律問題,穩定市場主體對鐵路提單的預期,增強市場主體之間的信賴,回應市場主體的貿易和融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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