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歲女童助人致他人截癱”案,被最高法提及

“5歲女童助人致他人截癱”案,被最高法提及

3月8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點名了五歲女童熱心助人致舞伴截癱這一“小案”。在去年,這一案件就曾登上熱搜,引發公眾的關注與討論。

南都記者注意到,在最高法工作報告中還有多起類似“小案”,如小區保安送老人就醫被索賠案、侵害袁隆平院士名譽榮譽案、高鐵霸鋪案等都被“點名”。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起草組負責人餘茂玉解讀稱:“近年來,人民法院特別注重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司法活動中,通過一個個發生在大家身邊的案件,把核心價值觀的內涵傳遞出去,讓道理更加清晰、法理更易理解、情理更獲認同。”

5歲女童助人致舞伴截癱,責任究竟誰來擔?

2018年12月,5歲的小丁、小季在某舞蹈中心上課。由於小丁下腰時未能及時起身,小季將小丁撐在地上的雙臂拉起,致小丁後背着地。當晚,小丁下肢疼痛,家長送其至當地醫院,診斷為胸腰部脊髓損傷。後經江蘇大學司法鑑定所法醫學鑑定,小丁因外傷致胸腰部脊髓損傷導致截癱,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構成人體損傷一級傷殘,需長期護理。

一審法院判決小季及其監護人需要承擔部分責任,小季及其監護人不服上訴至泰州中院。泰州中院經審理查明,依法判決舞蹈中心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小季對於小丁的損害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小季的監護人自願補償小丁5萬元,法院予以認可。

不能因意外事件寒了孩子樂於助人之心

針對此案,法官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本案中,小季、小丁均處於某舞蹈中心的監督管理之下,小季出於善意幫助同學,該行為不具有違法性,因此小季對於小丁的損害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該案法官説,“助人為樂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法律應當鼓勵和保護這一善舉,不能因為個別意外事件,而寒了孩子樂於助人之心。”

全國人大代表何健忠評價,“孩子天真友愛的天性,讓他在面對陷入困境的同伴時,毅然伸出了友愛之手,雖然造成了預料不到的後果,但法律要堅定保護善人善舉。泰州法院的判決符合天理、國法、人情,情理法兼具的司法裁判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他強調,“通過這類案件的審理判決,能有效破解長期困擾羣眾的‘扶不扶’‘勸不勸’‘追不追’‘救不救’‘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風險,堅決防止‘誰能鬧誰有理’‘誰橫誰有理’等‘和稀泥’的做法,用司法公正引領社會公正,傳達法治中國鼓勵做中國好人的理念。”

“小”案件闡明道理、法理、情理

餘茂玉表示,近年來有很多這樣廣受關注的“小”案件,這些案件就發生在我們身邊,裁判結果和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他説,“這充分表明大家的法治意識不斷提高,對公平正義的關注和需求更加強烈。”

餘茂玉強調,不能讓好人吃虧,正如女童熱心助人、小區保安熱心送老人就醫、曝光霸鋪行為等都是正義之舉,只要沒有故意或者過失,都不需承擔責任。也不能讓違反道德的錯誤行為得利,比如故意侵害英烈名譽以博取眼球、長期霸佔已經出售的房屋等都是錯誤行為,法院應堅決予以責罰。要充分尊重人民羣眾樸素的公平正義觀。

“人民法院既要保持定力、嚴格公正司法,又要充分尊重這種樸素的公平正義觀,把社會關注案件的審理變成生動的‘法治公開課’。讓廣大羣眾知道法治社會提倡什麼、反對什麼、禁止什麼。”餘茂玉説。

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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