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產是否意味着不用還債?

■ 深圳特區報記者 張燕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首月,“8人申請個人破產獲受理”引發廣泛關注。記者梳理發現,儘管《條例》對於鼓勵創新、寬容失敗意義重大,但也有人擔心,允許個人破產是否意味着“個人欠債不用還”?是否會侵犯債權人權利?惡意欠債的人是否可以利用個人破產來逃避債務?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法庭庭長曹啓選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社會上一些人認為個人破產是沒有門檻沒有條件沒有後果的免債制度,這是錯誤的,符合《條例》規定的條件,才能適用破產程序,且債務人必須嚴格遵守《條例》有關規定,才能獲得免債。

●宣告破產3到5年後可免債

“在深圳居住且參加深圳社保連續滿3年的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不抵債的,可以依法申請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曹啓選表示,如果債務是由奢侈消費、過度投機、過度舉債所導致,不適用個人破產程序。

個人申請破產滿足什麼條件才能獲得受理並得到免除債務?根據《條例》,只有債務人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實申報財產,主動移交財產並配合處置,履行應盡義務、遵守相關行為限制決定,才符合免除清償剩餘債務的條件,在宣告破產3到5年後向法院申請免除。

曹啓選表示,如果人民法院在審查破產申請時,發現申請人基於轉移財產、惡意逃避債務、損害他人信譽等不正當目的申請破產的,有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證據等妨害破產程序行為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破產申請;在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但尚未宣告破產時,應當裁定駁回破產申請。此外,債務人存在隱匿、譭棄、偽造,或者變造財務憑證、印章、信函文書、電子文件等資料物件等行為的,將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訓誡、拘傳、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破產後,是否債務人的所有財產都將用來還債呢?曹啓選介紹,會為債務人保留豁免財產,包括債務人及其所扶養人生活、學習、醫療的必需品和合理費用等,豁免財產額度累計不超過20萬元。

●債務人將受到行為限制

個人申請破產後,就可以“無債一身輕”了嗎?曹啓選表示,債務人通過個人破產請求債務免除,將受到消費、職業資格等方面的限制,且考察期內收入需用於還債。

他進一步解釋,在限制消費行為方面,債務人破產後不得乘坐飛機商務艙或者頭等艙、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高鐵以及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不得在夜總會、高爾夫球場以及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等場所消費;不得購買不動產、機動車;子女不得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

同時,宣告破產後,債務人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此外,債務人借款1000元以上或者申請等額信用額度時,應當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聲明本人破產狀況。

●依法公開破產信息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條例》明確要建立破產信息的登記與公開制度,及時、準確登記個人破產重大事項,並依法向社會公開個人破產相關信息。”曹啓選解釋,這一制度也是破產法律制度的重大創新,對於防止破產程序被利用來逃避債務、完善反破產欺詐機制,具有重要意義。

曹啓選表示,建立破產信息登記公開制度,目的是加強破產程序參與者和社會公眾對破產程序流程、辦理結果的監督,防止債務人或債權人濫用破產程序、實施破產欺詐行為,防止其利用破產程序轉移財物、逃避責任,督促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如實披露信息。

個人破產信息將在哪些渠道公開?曹啓選介紹,法院將根據《條例》規定,審慎確定公開方式及範圍,對案件信息、審判流程、法律文書進行公開,公眾可以關注深圳個人破產案件信息網的相關欄目。與此同時,目前法院正會同市市場監管局、市破產事務管理署,抓緊推動將個人破產信息納入深圳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共享、聯動。此外,市破產事務管理署也在加快落實破產信息登記公開制度。“確保破產辦理公開、公平、公正,是充分發揮破產製度功能的關鍵所在。”

來源:深圳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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