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4日,廣西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依法對罪犯吳惠忠執行死刑。
吳惠忠因犯故意殺人罪,於2019年5月29日被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宣判後,吳惠忠提起上訴。
二審宣判現場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於2019年12月16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認為,被告人吳惠忠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吳惠忠醉酒駕車肇事逃逸,不顧周圍羣眾拍打車門提示、呼喊制止,拖行被卡在其車下的傷者,致人死亡,犯罪性質惡劣,手段殘忍,情節、後果嚴重,主觀惡性深,應依法懲處。
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吳惠忠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依法安排吳惠忠會見了近親屬,充分保障了被執行罪犯的合法權益。
此前報道
2020年3月13日下午,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委託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吳惠忠故意殺人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二審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即以故意殺人罪,判決被告人吳惠忠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9年6月11日,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吳惠忠故意殺人案(即玉林“8.9惡性汽車撞人案”)進行一審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惠忠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吳惠忠當庭表示上訴。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二審審理。
二審審理查明
2017年8月9日21時20分許,被告人吳惠忠酒後駕駛桂A27Y96小轎車行駛到玉林市玉州區沂山路進士路口左轉時,在將行人劉規某撞倒後,又將由被害人鍾某駕駛的、搭乘着鍾某女兒鍾善某、鍾潤某的桂KEJ191普通二輪摩托車撞倒,導致鍾某、鍾善某、鍾潤某倒地,同時鍾某的腳和二輪摩托車被卡在桂A27Y96小轎車的前保險槓和前輪處。
案發現場(資料圖)
周圍羣眾見狀,即上前拍打桂A27Y96小轎車車門示意停車。但吳惠忠在稍作停留後又加速往前開車,致使被卡在前保險槓下的二輪摩托車被推行以及被害人鍾某被拖行,並與地面發生摩擦產生大量火花和發出巨大、刺耳噪音。
此時,多名羣眾追趕桂A27Y96小轎車並大聲呼喊,但被告人吳惠忠仍駕車快速前進。被害人鍾某在被拖行一公里左右後,自行從桂A27Y96小轎車的前保險槓上脱落。
涉案車輛(資料圖)
接着,吳惠忠繼續駕車逃逸,在逃至玉林市汽車總站路邊,被出警的警察抓獲。後鍾某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經檢驗,吳惠忠案發時血液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271毫克/100毫升。經法醫鑑定,被害人鍾某符合全身多處嚴重損傷導致創傷性休克死亡。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吳惠忠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在人流密集的多個路段、眾人矚目、追趕下拖行被害人約一公里至被害人體無完膚。
犯罪手段極其殘忍,雖屬於間接故意殺人,但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且具有犯罪前科,應當予以嚴懲。
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説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主審法官紀娜提醒:
這起酒駕拖行致人死亡的案件,給廣大駕駛員再次敲響了警鐘,駕駛員應做到:不要存在僥倖心理,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當作賭注,要把“喝酒不開車”和“開車不喝酒”當成珍愛生命的自覺行動,增強法律意識、安全意識,加強自我約束。
安全駕駛是每一位駕駛員的責任和義務,以身試法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廣西高院微信、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