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卡“冷靜期”重在執行

  據報道,近日公開徵求意見的《北京市休閒健身行業預付費服務交易合同》擬規定,辦理健身卡後可以有7天冷靜期,冷靜期內未開卡使用,消費者可有權無條件解除合同,商家要於1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返還全部預付費用。

  近年來,健身卡消費市場存在衝動消費、被忽悠消費等情況。等稍微冷靜後,消費者發現自己辦卡有些衝動,甚至“被忽悠了”。顯然,設置健身卡辦卡“7天冷靜期”,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有利於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就現實來看,要想健身卡辦理“7天冷靜期”真正起作用,還有些難題待解。

  很多時候,消費者辦卡是即辦理即消費。因為,一些經營者給消費者設定優惠條件,其一就是辦卡消費才有優惠。如果消費者在辦卡時立即消費,為健身卡“7天冷靜期”無理由退卡設置的前置條件——未開卡使用會員服務,就不再成立,消費者就難以符合退卡條件。

  再者,消費者購買健身會員卡,也同購買其他商品或服務一樣,形成了一種實質上服務或商品的買賣關係。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7天無理由退貨是明確的原則。就此而言,長期以來不少健身會所忽悠消費者購買健身卡後不予以退卡等,是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進一步説,辦理健身卡後有7天冷靜期,是對既有法律規定在健身行業的再次重申,接下來只有進行更多配套措施,才能讓這一規定真正落地生根。

  比如,對該規定進一步完善,充分考慮“辦卡即開卡”消費情形,讓“冷靜期”規定儘可能覆蓋更多被忽悠消費羣體。市場監管等職能部門,則要切實提升健身行業辦卡糾紛執法力度,提高違法違規成本,促使“7天冷靜期”得到更好落實。(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餘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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