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版”證券集體訴訟制度落地:中小投資者維權門檻降低 投保機構面臨新要求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發佈了《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下文稱《規定》)並表示於7月31日實施。這也意味着,新《證券法》中備受關注的集體訴訟制度終於落地了。
一直以來,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犯罪行為如毒瘤一般影響着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而隨着新《證券法》以及《規定》的實施,一套更為立體的追責體系正在建立。
中國結算公司最新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6月,A股市場投資者數量16774.32萬人,其中自然人投資者16734.76萬人。告別單打獨鬥的時代,個人投資者可以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經濟觀察網記者瞭解到,《規定》全文共計42條,分四個部分,重點規範以下內容:全面規範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細化兩類代表人訴訟的程序規定,包括先行審查、代表人的推選、審理與判決、執行與分配等;回應代表人訴訟中的實踐難題,如代表人訴訟的啓動條件、代表人的推選方式、代表人的權限範圍等;發揮投資者保護機構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職能作用,依託信息化技術手段開展各項工作,提高審判執行的公正性、高效性和透明度。
《規定》將會給他們帶來哪些改變?
中小投資者:告別單打獨鬥 維權門檻降低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曾撰文稱,我國資本市場中的侵權、違約、失信等違法犯罪行為屢禁不止的主要根源在於“三高三低”的制度短板:一是失信收益高、失信成本低、失信收益高於失信成本;二是守信成本高、守信收益低、守信成本高於守信收益;三是維權成本高、維權收益低、維權成本高於維權收益。
集體訴訟制度的落地將使制度短板得以完善。
比如在投資者訴訟門檻和維權成本方面,《規定》明確了代表人請求敗訴的被告賠償合理的公告費、通知費、律師費等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特別代表人訴訟中,未聲明退出的投資者即視為同意參加訴訟;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不預交案件受理費;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代表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等。
而對於中小投資者來説,《規定》中更為利好的信息則是其關於代表人訴訟制度的相關章程,這對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具有重要意義。無論普通代表人訴訟,還是特別代表人訴訟,都代表與維護不特定多數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都受到《司法解釋》的規範與保護。
簡言之,以往分散在各地、權利受到損害的投資者可以依據此《規定》而選舉出代表人為自身利益而上訴。“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賠償效應能夠對證券違法犯罪行為形成強大的威懾力和高壓態勢。
除了維權成本、維權門檻外,《規定》對中小投資者來説另一大亮點是兼顧了集體與個體的權利行使。
廣東瀚誠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海峯在接受經濟觀察網記者採訪時也談到了此次《規定》中的這一亮點。他表示,用法律的形式規定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均採用特別授權的模式,這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個別投資人的訴訟權利,但有利於克服集體訴訟週期長、成本高等固有的程序缺點;但同時又對個別投資者的不同權利予以保護,允許個別投資者通過退出權、異議權的行使個性化行使權利。
在裁判文書網上以“證券糾紛”為關鍵詞進行搜索,可檢索到840篇文書。其中,2019年的相關案件多達353件,在記者初步統計中發現,這些案件中不乏涉及證券機構虛假陳述、股東進行人為操作信息披露、退市公司與投資者協議糾紛與賠償等。
在業內人士看來,《規定》中的許多制度設計都會倒逼資本市場各方主體慎獨自律,擇善而從,追求卓越。
例如,《規定》中提到,原告在上訴時,需提交有關行政處罰決定、刑事裁判文書、被告自認材料、證券交易所和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等給予的紀律處分或者採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證明證券侵權事實的初步證據。
而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中,投資人需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以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文件,和進行交易的憑證等投資損失證據材料。
對比來看,此次《規定》中對投資者提交材料的範圍擴大,降低了投資者維權門檻。
投保機構面臨新要求
另外,《規定》中還談到,符合權利人範圍但未參加登記的投資者提起訴訟,且主張的事實和理由與代表人訴訟生效判決、裁定所認定的案件基本事實和法律適用相同的,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訴訟請求後,裁定適用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適用已經生效裁判的裁定中應當明確被告賠償的金額,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這些規定都從不同程度上降低了維權成本、提高了上市公司等侵權人的失信成本,這對規範市場來説,具有重要作用。
正如證監會首席律師焦津洪對媒體所述,對於那些嚴重損害投資者權益的違法者、害羣之馬,不僅要讓他被罰得傾家蕩產,更要讓他賠得傾家蕩產。
在最高人民法院發佈規定的同日,證監會也發佈了《關於做好投資者保護機構參加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相關工作的通知》,強調了投保機構的諸多責任。
投資者保護機構目前有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等。據證監會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參加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工作機制,明確內部職責分工,配備必要的人員、經費及信息技術設施等保障。
此外,證監會的規定中還談到,中國結算、證券交易所、投資者保護機構等可以根據自身職能,按照司法協助程序積極配合人民法院在特別代表人訴訟過程中的相關工作,在證據核查、損失計算及賠償金分配等方面提供支持配合。
同時,投保機構的設立並非僅僅依賴於官方力量,民間力量同樣值得重視。劉海峯表示,規範資本市場,維護投資人權益,還可通過引導、支持市場力量設立投資者保護機構,為中小投資者維權提供服務,形成新的高端服務和需求,從而消除資本市場的違法犯罪行為,形成良性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