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公眾仍在津津樂道於“3·15”晚會的打假神話時,一羣特殊的買家正精心選擇着他們的目標,他們下單不是為了購買商品,而是為了進行索賠。
因為成功打假羅永浩、辛巴,有26年打假經歷的王海,又一次坐實了其在職業打假人羣體裏的江湖地位。
職業打假人,這個伴隨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懲罰性賠償制度而產生的羣體,除了有王海這樣金字塔尖的人物,還有眾多“單兵作戰”的活躍個體。這裏有致富神話、也有各種近乎公開的套路。
當“打假”成為獲利的旗幟,“知假買假”的質疑和陰影,也隨之洶湧而來。
(打假人曬出的賠付信息)
打假只是手段
在“3·15”當天,李軍(化名)舉報了一款價值179元的“紅外線燈”,李軍並不需要這件商品,之所以購買,是因為他發現雖然商家在產品介紹中標註了“醫療器械”,但並沒有展示相關的醫療器械證書。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假一賠三”的規定,在投訴成功後,李軍將獲得537元的賠償。
李軍是職業打假人中的一個。對於李軍來説,這只是個“隨手做的小案子”,他最高的一筆打假獲利是8000元。靠着職業打假,他目前每個月有13000——15000元的收入。
在成為職業打假人之前,李軍是一名網站店鋪“刷單”員,主要工作就是為一些網站店鋪引流和好評。在接觸網店店主的過程中,一些淘寶店主向李軍傾訴了被職業打假人“打假”的困擾,這給了李軍靈感:既然職業打假人能賺錢,自己也能賺錢。
轉行職業打假人並不難。在李軍看來,很多網站店鋪存在着大量的灰色地帶:假貨、虛假宣傳、缺少資質等。只要掌握了舉報的流程,打假的成功率就能變得很高。
實際上,職業打假人本身也處在灰色地帶。作為職業打假人,李軍從來不避諱打假的目的就是為了掙錢。打假只是手段,賠償才是目的。他不在乎打假的對象是誰,也不在意打假的結果是不是“監督”,他的目的就是獲得懲罰性賠償。
因為此前做過網店的“刷單”,李軍對網店商品的漏洞和套路熟記於心,有一次他一次性購買了50雙價格為129元的某品牌鞋,雖然淘寶賣家在聊天中已經明確表示“這是高仿”,但李軍購買後依然舉報,將正仿品對比、淘寶賣家的聊天記錄等都截屏,向平台申請“假一賠十”,理由是“商家知假售假”。
在平台裁定的間隙,李軍找到賣家,一番討價還價後雙方選擇私了,賣家一次性轉給李軍7000元,李軍撤回了申訴。
“這些賣家清楚自己的產品有問題,他最怕你較真,到時候他們面臨的就不是罰款了,不僅是關店,還可能受到行政處罰。”李軍解釋賣傢俬了背後的邏輯,“我就是求財,他們是花錢保平安。”
對於一些職業打假人而言,“知假買假”是獲利的主要手段。購買不為消費,而是為了獲取高於購買價格數倍的賠款。在發現問題商品後,以消費者的名義購買,然後向執法部門投訴,或者聯繫生產經營企業要求賠償,達到獲利的目的即不再聲張。
“打假(人)本來就沒人敢得罪。”李軍説,“弄不好把他家底都給搞沒。”
(想要記者報名學習,某職業打假人給記者發來的學習截圖)
正當“脅迫”還是合法維權?
在一些商家眼裏,所謂的“職業打假人”,就像是噩夢。
作為古風愛好者,張楚(化名)大學畢業後開了一家網店,主營自己手工製作的化妝品,包括口紅、胭脂等,店鋪的特色就是“純手工、古風、無添加”。開始生意不景氣,後來找專業的網站美工設計了網頁,還拍了宣傳圖,店鋪剛剛有了起色,職業打假人就找上門來。
“幾乎把我店裏所有的貨都買了一遍,我當時還想大客户來了,還送了他很多贈品。結果回頭就把我投訴了,説我是三無產品,還拿出了檢測證明,説我的菌落超標。”張楚説,自己在產品首頁清清楚楚寫明“純手工製作”,對方這是明顯的“訛詐”。最令她氣憤的是,她的商品價格基本都在百元左右,對方上來就“獅子大開口”,要求賠償1萬元,而其店鋪每個月的盈利只有2000多元。“平台提出讓我們先協商,最後賠了對方6000塊錢。”經過這次事件後,張楚轉手了店鋪。
很多賣家,尤其是小商家對食品法和廣告法並不瞭解,當打假者藉着食品法或者廣告法來索取錢財的時候,在很多小商家眼裏,“職業打假”,便如同一種利用法規的正當“脅迫”。為了獲得懲罰性賠償,職業打假人除了“吹毛求疵”般研究商品的介紹之外,還會研究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化妝品標籤管理辦法、行政處罰法等,利用商品的一切“漏洞”去要求賠償。
在一些論壇和網站上,很多商家控訴被“職業打假”的經歷:一位賣羽絨服的店家,因為在羽絨服的廣告中寫“防水膜作為服裝表層技術,將防水性能發揮到極致”,被打假人以“極致”違法廣告法投訴到了工商局;一位賣手工農產品的店家,打假人一次性購買了1800元的產品後,以“三無產品”為由要求十倍賠償……
不過,職業打假人不這麼認為。“我打(假貨)都是按照程序來的,要是他們合法合規我也打不了。這是法律支持的,舉報通過了,還能找執法部門要獎勵金。”李軍説,“打假人又不是敲詐,就是正當的用法律做武器。想打假一切都要按照程序來,要不很容易被反咬一口。”
(打假羣裏,“吃貨”是指退款不退貨,“賠償”是指獲得懲罰性賠償。)
(打假羣裏“上車”指一起打假掙錢)
打假羣的致富神話:
“月入三萬”不是夢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在QQ上以“打假”為關鍵詞進行搜索,相關羣數量達上百個,羣成員從幾十到上千人不等,甚至很多羣都已經顯示“人數加滿”。
記者進羣后,很快就有多個“職業打假人”請求加記者好友,表示可以帶記者一起打假,學費從300到1000元不等。授課內容涵蓋平台規則、消費者權益和食藥法規等方方面面,保證“很快上手”。
“假貨按三倍賠償,食品假一賠十。你做一次,學費基本就回來了。”一位職業打假人為了勸説記者花錢跟他學習,給記者展示了多個轉賬截圖,“現在我有幾十個學生,都能自己單獨去打了,第一回打我會手把手教你,而且幫你選品,跟着我保證你學會。等你做了兩單之後,你也能自己出去收徒弟了。”為了勸記者報名,“師傅”向記者描述了身邊的“成功人士”,“收了幾百個徒弟,一個月能掙3萬多。”
“打假不難,但是你得會找。”“師傅”在線傳授起了經驗:按照食品安全法“買一罰十”的規定,食品類的打假獲利比較多,也比較容易,過期或者有異物等都是比較容易抓住的點,舉報起來也很容易。“沒有發現假貨的時候,最好不要自己造,比如説往火鍋裏放東西啥的,因為一旦被抓住就是敲詐。”
“師傅”強調,想要自己“造”,也不是不行,前提是得有把握。“除非你瞭解他們的生產線,如果是一些小食品廠,那你隨便造,別被抓住就行。”
(打假羣裏截圖,有打假人會以質量為由要求店家退款不退貨。)
“潛伏”在羣裏,職業打假人之間也有不同的“江湖”。最“底層”的打法是“做單掙違約金”,即利用平台“延時發貨賠付”的規定索要“100—500元”的賠償,這種打法雖然掙的少,但最保險,賣家不發貨可以投訴等賠付;賣家發貨就拒收,通過七天無理由退貨換個鏈接繼續買,沒有風險。
稍微高級一點的打法是當“吃貨”,就是看到有瑕疵的商品拍下,收貨後以商品有瑕疵為由,申請“退款不退貨”,把貨物據為己有。每天在羣裏都會有“大神”發佈“吃貨”預告,想要參與一起“吃貨”的人,需要繳納一部分費用作為“上車費”,獲得店鋪鏈接,而這些店鋪往往無法提供貨源,即便是“貨被吃了”,也只能自認理虧。
在職業打假羣裏,站在“江湖”最頂端的就是王海這種有團隊、公司化運作的職業打假人。
“人家可是第一打假王,打的都是羅永浩、辛巴這樣的大人物,有名有利。”“師傅”提醒記者,“凡事都要從基礎學起,首先要學會怎麼投訴,怎麼對付工商。等你學會了,月入萬元不是夢。”
作為“頭部職業打假人”,王海對這些打假羣並不陌生。他告訴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現在很多打假羣,是披着打假外衣的“假打羣”。“我發現有人在QQ羣、微信羣傳授假打犯罪的方法,例如有人教人用針扎破酸奶,以此要求退款不退貨,通過這種手段掉包詐騙美團、拼多多的用户,這屬於傳授犯罪方法,是有組織的犯罪,應該重點打擊,我們自己也在舉報這種羣。”王海介紹,除了這種掉包、詐騙的手段外,目前有些“假打羣”是利用了經營者不懂法去“打假”。例如對於散裝農產品,沒有包裝和廠家,但國家有一些專門的條例去保護銷售。如果這些“假打羣”利用經營者不懂法律條款、規章制度去“打假”,那就是“假打”,這是明確的犯罪。
(某職業打假人曬出的“戰果”照片.)
“職業打假人”≠消費者?
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究竟是維權還是唯利?其行為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在打假成為職業的同時,反打假也從未停止。
法律層面上,2019年11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佈了《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在第15條以負面清單形式規定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受理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投訴。
根據公開報道,有媒體從裁判文書網14338篇涉及“職業打假人”文書中,根據裁判日期選取了2019年至2021年間100份裁判文書,梳理了各地法院針對“職業打假人”的判決結果,其中32份支持“職業打假人”的賠償請求,66份駁回了“職業打假人”的訴訟請求,還有2份裁判文書中,涉案“職業打假人”因敲詐勒索被判刑。
多份裁判文書內容顯示,在法庭質證過程中,商家和買家的矛盾焦點主要集中在“消費者”這一身份的認定上。在66份駁回“職業打假人”訴訟請求的裁判文書中,多地法院的判決並不認可“職業打假人”為“消費者”這一身份。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一份判決認為,消費者是相對於銷售者和生產者的概念。只有在市場交易中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是為了個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為了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職業活動需要的,才可認定為“為生活消費需要”的消費者,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一份徐某訴青島某漁業商貿公司的民事裁定書很有代表性,法院認定,徐某2017年至2018年共計網上購買海蔘100多次,交易成功四五十次。其在短期內多次向不同銷售者購買同樣產品,繼而以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起訴,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可以看出徐某並非為生活需要購買案涉產品,而是以買假索賠為目的的職業打假人。因此,徐某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規定的“消費者”。
此外,購物平台也建立了一些“反職業打假”的措施。新廣告法施行後,京東曾指導各區域建立打假黑名單數據庫,並羅列出職業打假人的判定條件,諸如“收貨人聯繫電話與投訴人電話不符”、“購買數量超過正常使用範圍”、“不提產品問題的同時只談賠償”等等。
今年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李志強建議儘快修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知假買假”排除在正常消費行為之外,同時對職業打假人的“知假買假”、惡意申請、敲詐勒索、纏訟濫訴行為,建立較為統一的聯動整治機制,建立共享的負面行為人黑名單,有效遏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漫延行為。
在記者加入的打假羣裏,幾乎每天都有幾十個新人加入,想要成為“職業打假人”分一杯羹。
在説到這種現象時,一直語速很快的王海短暫停頓了一下:“打假羣知假買假來獲利,我覺得是正當的,因為這些獲利合理合法,對於經營者製假、售假也有震懾作用。如果打假羣傳授打假方法,我覺得這種羣應該鼓勵,呼籲更多人一起去打假,這才是對製假售假零容忍的態度。”
(原標題:記者卧底職業打假羣:300元起傳授“秘籍”,“月入三萬”不是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