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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局原局長、巡視辦原主任肖卓被“雙開”

由 公羊淑軍 發佈於 綜合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最高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組、雲南省紀委監委消息: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最高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組、雲南省紀委監委對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局原局長、巡視辦原主任肖卓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肖卓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禮品、消費卡,向領導幹部及其配偶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金;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權影響違規插手幹部選拔任用;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影響為配偶經商辦企業提供幫助,超標準乘坐交通工具,違規報銷個人費用;違反工作紀律,違規插手案件處理。肖卓行為同時構成職務違法。另查明,肖卓涉嫌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

  肖卓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目無黨紀國法,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有關規定,經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肖卓開除黨籍處分;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最高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組研究決定,給予肖卓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經雲南省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將肖卓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肖卓簡歷

  肖卓,男,漢族,1968年12月生,湖南隆回人,1988年4月入黨,1990年8月參加工作,在職研究生學歷,管理學博士學位。

  1990年8月至1998年11月,先後在湖南省長沙市南區區委、長沙市委辦公廳、湖南省委組織部、湖南省委辦公廳工作;

  1998年11月任湖南省委辦公廳秘書處副處級秘書;

  1999年2月任湖南省委組織部副處級組織員;

  1999年6月任雲南省委政法委辦公室副主任;

  2000年4月任雲南省委政法委研究室副主任兼雲南省政法研究所所長;

  2001年1月任雲南省委政法委研究室主任兼雲南省政法研究所所長;

  2004年11月任雲南省保山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07年5月任雲南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2011年1月任雲南省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正廳級);

  2014年5月任雲南省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檢察長(正廳級);

  2016年5月任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院長(正廳級);

  2016年8月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副主任;

  2017年5月任最高人民檢察院監察局局長(2017年6月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員);

  2018年12月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局局長(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2020年10月被免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局局長、巡視辦主任職務;

  2020年12月被免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職務。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最高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組 雲南省紀委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