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醫保局聯合公安部發布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查處騙取醫保基金案件行刑銜接工作。通知要求,各級醫保部門、公安機關要按照職責權限,切實做好騙取醫保基金案件的調查、移送、立案、偵查和查處等工作,做到應移盡移,應收盡收,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責任追究。
通知提出,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在醫保基金監管執法過程中,發現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騙取醫保基金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依法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
通知明確了騙取醫保基金案件移送情形,其中醫保經辦機構的主要情形有:偽造、變造、隱匿、塗改、銷燬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侵佔、挪用醫療保障基金構成犯罪的;泄露、篡改、毀損、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騙取醫保基金案件的其他犯罪行為。
定點醫藥機構的主要情形有:1.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住院、購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串通他人虛開費用單據;偽造、變造、隱匿、塗改、擅自銷燬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虛構醫藥服務項目。2.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實施下列情形之一的:分解住院、掛牀住院;違反診療規範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複開藥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醫藥服務;重複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為參保人員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耗材,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將不屬於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的醫藥費用納入醫療保障基金結算;違規為非定點醫藥機構或處於中止醫保協議期間的醫藥機構提供醫保結算;盜刷醫保憑證非法獲利。3.其他以騙取醫保基金為目的的犯罪行為。
參保個人的主要情形有:1.個人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實施了下列規定行為之一,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複享受醫療保障待遇;利用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2.使用他人醫療保障憑證冒名就醫、購藥的;或者通過偽造、變造、隱匿、塗改、銷燬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3.騙取醫保基金的其他犯罪行為。
《通知》對各級醫保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在案件移送程序和時限要求等方面進行了規範,要依法依規做好案件的移送、受理和立案工作,做好有序銜接。同時要求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在案件移送和查處過程中要深化協作,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和情況通報制度、案件管理和報告制度、重大案件查辦會商制度等,及時分析研判騙取醫保基金違法犯罪形勢和任務,加強案件跟蹤督辦和彙總報告,強化案件會商,嚴格依法辦案,提升案件移送和查處實效。
通知要求,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要建立規範、有效的案件管理制度,加強案件跟蹤督辦和彙總報告,定期向上級部門報告騙取醫保基金案件情況。公安機關對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移送的大案要案,要集中優勢警力,運用多種偵查手段,快偵快破。對案情複雜、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要組織專門力量偵辦,全力破案攻堅,將查辦結果適時向社會公佈。